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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案件中误拆等行为主体的推定实质体现出表见代理的适用,显示出行政法领域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现实需求,不过行政法中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应有别于民事领域。为了平衡公法秩序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行政法中应根据表见代理人不同的行为类型以及相对人的错误信赖程度,来确定代理有效抑或代理无效,但被代理行政机关需要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表见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表见代理人行为性质的最终认定结果,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使得被代理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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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对表见代理的认识以及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在法理上的辨析问题。正确认识表见代理以及其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制度,学者对此存在争论,而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但该条文过于简略,仍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纷繁问题,甚至于已出现的判决中对同样情况因法官的认识不同而结论大相径庭,故非常有必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如何正确把握表见代理以及其与狭义无权代理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对审判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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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法律制度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使得对无权代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轻视表见代理而偏重狭义无权代理的倾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相对人之善意、恶意为标准,对无权代理进行类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以表见代理制度为重心的无权代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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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理中,一旦出现授权范围、期限等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即可导致授权不明。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课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既不符合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构造,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影响代理制度功能的发挥。确定授权不明情形下代理人责任,需要先确定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及代理行为的效力,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自治,由其事后确定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情形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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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增多,代理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详细分析了一起诈骗案,归纳出表见代理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区别和联系。从表见代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开始考查,针对学术界关于表见代理的若干理论观点,详细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功能等问题,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从而为认定表见代理,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合理分配经济活动风险提供了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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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诉讼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笔者认为,当前,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有几个问题必须特别提起注意。关于委托代理权限问题律师接受行政诉讼的代理,首先遇到的就是代理权限问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取决于委托人对受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律师只有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反之,则属于无权代理,是无效的。行政诉讼的代理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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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彦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117-119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之一种,乃民法学界之通说。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与联系及典型客观表象的分析,并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上论证了表见代理的独立性。进而认为:表见代理是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之外的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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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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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立法,除了指超越权限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也指超越立法权限制定的法律规范。认定越权立法,须以专属立法权限为基础,并关注普通法律对立法权限的个别规定;基于目前立法权限的划分,可能越权的只有法规和规章。越权立法属于立法违宪,司法机关可以拒绝适用越权制定的规章,但不得拒绝适用越权制定的法规。审查机关撤销越权立法的决定应具有有限的溯及力:刑事案件,要重新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应即时“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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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限制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处罚范围,防止该罪演变成新的“口袋罪”,应该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限缩解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暴力方式,扰乱的次数至少是四次;“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是行为人多次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行政拘留以后,仍然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扰乱进而导致的后果,包括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和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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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以行政机关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简要梳理了法院对受欺诈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以行政机关为视角,认为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判断导致这种违法性的过错标准应当是法律上对义务的配置,因而行政行为的违法与行政机关的过错并不完全一致;受欺诈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以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为要件而不能仅仅以客观违法为要件。本文以此为基础,主张在我国进行四个方面的法制改革,即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改革仅以违法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赔偿制度和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实施授益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后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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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 ,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有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纷争 ,是对这一制度作用于实际生活所应当发生的具体效果以及立法选择之合理性的不同角度的观察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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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01-110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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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与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批准一词在实践中往往在多种意义上被使用,《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仅以署名与否为标准确定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尽符合行政法理论。科学的做法是,对需要批准的行政行为先从行政职权与法律后果的角度区别所谓的批准究竟是内部审批行为还是行政许可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情形结合署名标准确定被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