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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这一规定中明显地看出:“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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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精彩”本义。“目光”《文选》宋玉《神女赋》:“……似逝未行,中若相首,目略微眄,精彩相授,志态横出,不可胜记”。李善注“目略微眄,精彩相授”八字曰:“目略轻看,精神光彩相授与也。”案,李注“精彩”为“精神光彩”,一千多年来皆因之而未闻异议,如新《辞源》即引例条释“精彩”为“神采”。今质之以医籍辞例,则知李注实误。如隋《诸病源候论》中用“精彩”四例(其中一例作“精采”),兹举两例于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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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倡《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一说以来,历代评价《唐律》者莫不宗是。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亦把“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作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之一,称赞旧论“是恰当的评价”。笔者亦略抒己见,以进一步探究揭示《唐律》的这一本质特征。一、编纂以礼为原则《唐律》开宗明义,标明它以礼作为编纂原则。《议》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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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院收藏的唐代《怀素自叙草书卷》,尾部有南唐昇元四年(公元940年)重装款上钤盖的朱文篆书“建业文房之印”,属目前发现的最早的收藏鉴赏印的印蜕。“文房之印”与当今的“文房四宝”仅两字之差,不能混为一谈。“文房四宝”即砚、墨、纸、笔。而“文房之印”。据考证“文房”之名始于南北朝时期,《梁书》、《南书》的人物传记中均有记载,它是指国家典掌文翰的地方。也有称:“文房”即“书房”,南唐后主李煜(937~978)雅好文学、收藏,所藏书画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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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网站消息,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专家称,山西是较早在全省发文限制“一把手”人财物权力的省份,此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市县都做过类似尝试,对“一把手”分权将成为权力运行机制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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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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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高中语文》课本第二册所选《梦溪笔谈》二则的《雁荡山》中,有下面这节文字:“今成皋、陕西大涧中,立土动及百尺,迥然耸立,亦雁荡具体而微者,但此土彼石耳。”编者以“成皋”、“陕西”释为两个地名,注为:“(成皋(gāo)]古地名,在现在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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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