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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一词,原见于《元曲》无名氏《赚蒯通》第四折。但作为法律术语则始于《大明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其含义,明《六部成语·刑部·教唆注解》为:“暗中调唆害人也”。今一般都认为“教唆”的概念始于汉代,并将“造意”与之等同。此说有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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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一个人,他会面临许多问题,但其中没有一个是法律问题。”大卫·D·弗里德曼在他的《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引言中,开头第一句话就非常清晰地指出了法律的经济学性质,这就是,法律是节约社会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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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桃啖君”引起的思索海淼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含糊不得。如果凭个人意志、好恶来判断是非,真理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法律又如何成为准绳呢?近读《韩非子·说难》,有一则“余桃啖君”的故事颇耐人寻味,说的是从前卫国有一道法律:谁偷坐了国王的车,就要被砍去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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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豳风·七月》的作者,历来有不同的说法。《毛诗序》把它说成是周公之作,曰:“七月,陈王业也。周公遭变,故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致王业之艰难也。”后来注《诗》的大家,如郑玄、孔颖达等,都恪守“疏不破注”的原则,因袭这一说法。近几十年来,研究《诗经》的学者,又大都认为这是一首奴隶(或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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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3年第 5期的《比较法研究》中发表了题目为《质疑“以法律为准绳”》一文 (以下简称“质疑文”)。在这篇文章中 ,作者对传统的办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了质疑 ,认为 :“法律”不能成为办案的准绳 ,办案的准绳应当是法律的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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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通常分为首犯、从犯两类。《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被捕获),皆赎黥。”所谓“谋遣”,指主谋指使。甲为主谋指使者。所谓“往盗”,指乙按主谋指使者的意图去盗窃。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显然不同,前者为主谋、主使,即首犯;后者是根据主谋者的意图实行盗窃,即从犯。唐律和唐以前的魏律及唐以后的元律等,都明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唐律·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唐以前的《魏律》:“诸共犯罪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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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是秦法吗?张建国某些中国法制史教材或论著中,为说明秦法严惩盗贼,经常引用如下内容:《盐铁论·刑德》说:“秦之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可是,如果查阅一下《盐铁论·刑德》篇,首先就会发现,原文中根本就没有“秦之法”3个字。请看《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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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离骚》上称:“回朕东以复兮,及行迷之未远。”指的是道路。 路,还可指为道理,即理路。《书·洪范》:“无有作恶,遵王之路。” 路,亦可比喻权位。《孟子公孙丑上》:“夫子(指孟子)当路于齐、管仲、晏子之功可复许乎?” 路,泛指大。《史记·武帝本纪》:“路,大也。”《管子·四时》:“国家乃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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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读了蔡义江、陆成侯同志分别发表的《稼轩词论两题》、《谈辛弃疾<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等两篇论文(以下简称“蔡文”“陆文刀),深感他们对辛弃疾的《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破阵子·为陈同甫赋壮词以寄之》和《鹧鸪天·有客慨然谈功名,因追念少年时事,戏作》这三首脍炙人口的词篇(以下只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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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较早地明确规定了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 我国古代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首创于夏周,早在《吕刑》里已有了明文规定。公元前廿一世纪,当我国古代社会从氏族公社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即国家、法律刚刚产生的时候,夏《政典》就要求司法官吏和其他官吏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命令和制度,宣布:“先时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尚书·胤正》)夏朝还规定一条著名的刑事政策原则:“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就是说,宁肯不依常规办事,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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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代意义的“投机倒把”一词如何解释,从《康熙字典》到《辞海》,都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笔者认为:“投机倒把”一词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就其实质含义而言:“把”,是指财物;“倒”,是指倒进倒出的转手;“倒把”,就是指用倒买倒卖的方法转移财物的所有权。”投机”,是指寻找时机(《辞海》解释为:乘时机以谋取个人名利)。所以,投机倒把就是指用投机取巧手段转移财物所有权,从中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一种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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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五刑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为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唐律疏议·名例》称:“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该注本《唐律疏仪》下文:“笞者,击也,又训为耻;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不忍刑杀,宥之远方。”笞、杖、徒、流、死这五刑的罪名和体例相结合,就叫“名例”。沈家本在《律例杂说》中对名例、五刑篇的论说如下:热审例:笞五十以下之罪,俱行豁免。杖六十以上,俱不减等。今杖六十与笞五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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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要形成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官的公正。而作为一名高素质的法官,又该是什么样的呢?(一)公正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它意味着身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既要不受自身情绪、观念的影响,又要排除外界的任何压力,还须做到不受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身份和背景的影响。也就是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要做到客观、不偏不倚。要达到这个要求,法官必须:1.意志独立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美国法学家亨利·卢米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如果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