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罪名中所称的"假币",包括伪造和变造的货币,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和国家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购买假币不一定是用真货币购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以假币换取货币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以多换少"与"以少换多"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金融代办员同样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上的明知包括确知和明知可能性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2.
我国惩治货币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立案标准过低;没有将"变造货币"作为犯罪对象;没有根据使用假币的不同情形规定刑事责任;没有将单位作为伪造货币等犯罪的主体等等.进一步健全、完善货币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打击当前猖獗的货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货币犯罪的法益既包括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又包括货币的公共信用;货币犯罪中原则上,伪造既包括伪造也包括变造,伪造既包括有形伪造,也包括无形伪造;变造既包括有形变造,也包括无形变造;刑法总则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决定了货币犯罪行为人对“货币”的性质均应当明知;持有假币罪过重的法定刑设置违背了持有型犯罪的法理。  相似文献   

4.
“使用伪造的货币”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使用假币罪的实行行为方式,学界对其基本含义存在“狭义说”与“广义说”之争,这种争议实质上是基于规范用语与普通用语的不同角度来理解“使用”概念而产生的。根据我国使用假币罪的立法变动情况和普通用语规范化的目的论解释方法,“使用伪造的货币”的基本含义应当解读为:以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并以真币的通常用法加以利用的行为,但是应当排除私人储藏、出售伪造的货币以及银行工作人员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等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5.
非法特有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以持有、携带、私藏等方式非法支配控制国家管制物品的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非法支配控制国家法律禁止非法持有的管制物品的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其外延包括“持有罪”、“携带罪”、“私藏罪”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非法持有犯罪有六个具体罪名,它们是: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2.《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3.《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伪造的货币罪;4.嫩路法》第60条规定的非…  相似文献   

6.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本罪是一个传统型罪名,1997年3月14日通过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将其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本文就伪造货币罪有关理论与司法适用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7.
对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各国刑法大多规定为犯罪。对于本罪的构成要件 ,中外刑法除对主体要件认识一致外 ,对于该罪其他要件的规定 ,则存在着一定差异。在侵害法益上 ,外国刑法普遍认为是公共信用 ,笔者认为是国家对货币的流通管理制度。在犯罪对象上 ,外国认为是伪造、变造的硬币、纸币或银行券 ,我国认为是伪造的货币 ,不包括变造的货币。在客观要件上 ,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将假币冒充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但我国还有数额较大的程度要求。在主观要件上 ,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出于故意 ,笔者认为还须具有“使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8.
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因而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共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相似文献   

9.
本文就打击假币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包括伪造,变造货币类型的研究,假币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两种典型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研究,运输假币,持有假币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研究,出售,购买假币犯罪中“诱骗”犯罪的研究,打击假币犯罪的刑法完善研究等。  相似文献   

10.
目前通说认为,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但在具体案件中,这类行为往往与盗窃、诈骗行为相似,以致适用罪名发生困难。文章指出:在ATM机上存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应当构成使用假币罪;采用掉包的手段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以假币购买古董的行为,应当构成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   

11.
以实践中疑难案件为例,探讨伪造货币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比如伪造缅甸元之类外币、代币券、外币有价证券能否构成伪造货币罪,伪造方法、假币逼真度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制造、贩卖货币版样行为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三个罪名。第一条之罪名应被确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前罪中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行为不需要数量较大的要件,后罪是行为犯。因为“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这样的表述在动宾上明显不协调,第三条增加的罪名应该确定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妨害军事通信罪。  相似文献   

13.
货币与经济发展、国计民生密切相关,货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货币犯罪中发案率又相当高。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常见的一些疑难问题有:一是客观行为的把握;二是既未遂的司法认定;三是犯罪对象的辨析;四是犯罪的罪与数罪问题,包括该罪的客观行为、既未遂标准、犯罪对象及数罪问题。  相似文献   

14.
居民身份证犯罪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即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与非罪界限、本罪与类似犯罪的区分、既遂、罪数问题;其二为利用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名认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区别。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持有、运输、出售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等行为犯罪化,有效地弥补了信用卡犯罪刑事法规的不足。但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本罪,则必须对其客观特征进行准确的分析,即对“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中的“持有”、“运输”,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中的“非法”和“数量较大”,以及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中的“虚假身份证明”等,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界定。  相似文献   

16.
假币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货币信用和金融安全,历来是我国法律规制和司法打击的重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真假拼凑币的刑法定性一直争论不休,而司法解释将伪造和变造相结合制造真假拼凑币的行为一概认定为伪造货币罪,使得变造货币罪成为有名无实的一纸空文,严重混淆了伪造和变造的本质区别,明显是欠妥的。  相似文献   

17.
对刑法分则的修改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重要内容。新增罪名中,危险驾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在罪状表述方面均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就原有罪名的修改中,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增加的内容值得进一步推敲。  相似文献   

18.
由于职务侵占罪是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名,故在对该罪的理解和认定上尚存在一定的分岐。如怎样理解本罪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界定本罪的主体等等。笔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既包括管理事务也包括劳务活动;本罪的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19.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我国1979年刑法新增的一个罪名,本文将就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该罪的客体是居民身份证的公共信用和国家身份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身份证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20.
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因而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