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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可执行性李学军王旭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仍然是出资的所有者,享有对公司出资份额的所有权。但是,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成了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公司因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而自主经营。这就使股东对其出资份额行使所有权受到了...  相似文献   

2.
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文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7-29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  相似文献   

3.
一、引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最基本权利的股票,优先股则是与普通股相对应的股东享有一定优先权利的股票。优先股之优先,主要体现在与普通股相比,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分得公司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一定限  相似文献   

4.
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向公司缴纳和增加出资,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也称股东的权利或者股东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出资转让权、召集或召开股东会议的请求权、出席股东会议权和表决权等主要权利。  相似文献   

5.
独立董事、监事会与现代公司监督机制的选择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出资人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东投资入股后,他只享有股权,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公司可以独立支配股东投入的财产,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于市场的迅猛发展,公司规模巨大,经营管理极具复杂,必须由专业人士管理公司,才能保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于是,在公司内部又产生了公司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者经营权的分离,由专门的人来负责公司的运营。股东利益须有保障机制,经营管理者管理公司具体事务亦须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公司法必须设计出均衡的机制,有效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激励和制约管理者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股权转让包含了股权作为财产的权属变更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两个环节.股权权属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以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为前提,是股权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属变更,其结果是受让人取得股权本身的财产价值及其带来的收益.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和受让人股东身份的确认.受让人基于对股权权属的享有,有权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和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为了解决受让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问题,应该将股东名册作为唯一记载股东情况的文件并提交工商备案,同时在立法上确立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和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7.
应当理直气壮地保护股东权益●胡鸿高“碧纯”牌蒸馏水侵权纠纷的处理,一波三折,公众瞩目,耐人寻味,充分暴露了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中存在的忽视股东权益有效保护的问题。从公司法理论上分析,股东权益是基于股东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股东作为公司资本...  相似文献   

8.
试述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王炜蔡忠杰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在此将公司与其财产的权属关系界定为“法人财产权”。本文试就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作粗浅论述。...  相似文献   

9.
由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仅得于民办学校解散时在其举办时的投入范围内获得返还,这便决定了举办者对民办学校所享有的权利不同于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举办者对民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包含两部分:一为“有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一为“控制权收益”,而控制权收益价值可通过法技术手段予以确定,文章一并对夫妻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在离婚时的处理路径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如何分割一、夫妻共有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投资于公司,从而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并因此依法享有了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为股东权,或称股权。由于用于投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股权归属问题作出特殊约定,那么作为持股股东列入公司股东名册的无论是夫妻一人还是两人,该股权均归夫妻共有。笔者认为,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与财产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  相似文献   

11.
一人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往往难以区分,财产发生混同时,股东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理论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财产混同情形下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并未侵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财产无法区分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股东占有或挪用的财产系公司财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股东利用其特定身份占有、挪用混同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相似文献   

12.
资本多数决是各国公司法都共同确立的一项公司决议原则。所谓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或者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出资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决权也就越大。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多数股股东尤其是拥有控制权的多数股股东因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相似文献   

13.
论公司制两权分离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公司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及其分离公司财产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投资组成的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的财产权性质如何,历来有不同主张。当前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公司拥有所有权;二是认为公司不享有所有权,只有经营权,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各个投资人。此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投资人享有原始(或最终)所有权,公司则  相似文献   

14.
张松 《法制与社会》2011,(18):263+265-263,265
一人公司虽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是由于其结构的特殊性,导致其唯一股东的财产极易与公司财产相混同,从而突破单位犯罪的框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适用推定的理论,对一人公司直接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理,同时允许自然人股东提出证据证实其股东与公司人格相互独立,并按照单位犯罪来处理。  相似文献   

15.
《天津律师》2003,(6):49-50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界限区分不清,导致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认定为一般债务纠纷,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出现问题。本案例意在明确:1、非经法定程序股东向公司的投资不得抽回;2、公司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公司股东的债务。  相似文献   

16.
葛伟军 《法学》2023,(2):90-103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相互影响。如具备股东资格,可以推定其享有股东权利,但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可导致资格的确认。股权在三种层次上被混用:出资份额或股份、依附于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广义上的类别权利、股东权利。对股权享有利益的人包括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以及股权利益分享人。名义股东为法律上的股东,享有法定利益。实际股东享有股权的受益性或物权性利益,而股权利益分享人的利益主要是契约性或身份性利益。根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或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信义关系,实际股东又可以分为受益股东和非受益股东两大类。应当在厘清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以及股权等概念的基础上识别实际股东,平衡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英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江海波按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一旦依法设立,便是一个独立于其股东的法人组织,而不是股东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延伸。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候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因为当时公司的所有权主体结构呈现出二元性特征:股东对所认购的股份资本享有所有权;公司对总资本享有所有权。但,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在廿世纪初的决裂,股东所有权逐渐削弱,主要表现为处分权基本上丧失殆尽,此时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这一转化的完成,使股份公司作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公司财产,而不必象以前那样,受公司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而股东现在也只关心到期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股息、红利,而无意于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参与决策。  相似文献   

19.
股权继承规则聚焦于继承人财产权益的实现与公司稳定经营的整体利益。以继承权为逻辑,合法继承人是股权财产权益的实际权利人,公司承担继承人财产权益保护与实现的法定义务。遗产股权以股权共有方式行使,继承人享有财产权益项下的股权权能。强制收购机制产生双向激励效果,加速继承人股权财产权益的实现,避免公司决策陷入停滞。以公司组织体为逻辑,继承人享有股权身份权益请求权,公司则享有组织成员的决定权。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取决于股权人身专属程度和公司意志,前者考量股权类型的继承性,后者考察公司意志形成程序的合法性,二者均于公司章程中表达。当公司章程存在漏洞时,应承认自然人死亡后股东会决议效力,股东会表决的结果,意味着公司组织体人合性的再次形成。  相似文献   

20.
周游 《法学》2021,(1):167-178
在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之情形下,公司法与婚姻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一旦在共有之基础上还涉及继承等问题时,情况就更为复杂。从总体上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优于公司法之倾向,其要害在于股权利益结构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维护被继承股东之配偶的财产利益,对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也就不得不进行“捆绑式”处理,由此难免危及公司人合性。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能在尊重公司人合性的同时维护相对人利益。股权共有及继承的客体是股权的财产利益,而股权的人身利益之享有仍需经过公司意思形成程序。进而股东之配偶原则上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关系是继承而非共有;至于在遗产分割时其先获得之“分出的一半财产”指的是股权的财产利益,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是共有而非继承,故其所对应的股权之处理应当适用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未来公司法的修订宜就此予以系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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