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由于准入标准不明确,监管不完善,P2P网贷平台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民间投融资活跃的浙江省成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区。作为新型犯罪,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欺骗性大、投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快速查封、扣押涉案钱款,构建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好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勘查工作。相关部门则应强化平台运营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投资人防范能力,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相似文献   

2.
信用的力量     
张武村曾是个有名的乱村,村里经常拖欠集资提留、电费、贷款等,外债就欠了十多万元。2001年5月,光明乳业在本地区建立奶牛基地,村支书张世刚想通过贷款让大伙养奶牛,可一听说是张武村的,信用社的人就拉下脸:你们村有陈贷,村里又乱,不能贷!  相似文献   

3.
疯长后的P2P网贷深陷清退。虽然清退政策有利于净化金融市场,但部分爆雷平台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司法实践中,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主要源于资金池、自融自用及不适格借款人三方面。但归根结底,这源于传统的非法集资刑法认定标准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政策与司法适用扩大化的矛盾、定罪量刑标准设置不当、刑事处罚配置失当等。故建议通过对非吸犯罪中“非法性”、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进行限缩解释、提高可量化的客观刑罚标准、加强财产刑的司法适用圈等,进一步修正非法集资的传统刑法认定标准,更契合P2P网贷良性发展和服务经济的深层需求。  相似文献   

4.
正缺乏行业标准,政府监管不严,法律界限模糊,等等,P2P网贷业很容易诱发非法集资问题。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1月至2018年5月,浙江共裁判涉P2P非法集资案39件81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2件71人,集资诈骗案7件10人。笔者试提炼浙江涉P2P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特征,结合检察实践分析其司法困境。  相似文献   

5.
P2P网络借贷犯罪侦防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在当前得到蓬勃发展,但由于其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使得一些受不法利益驱动的经营者利用P2P网贷平台私设资金池,违规动用资金,吸取高额利息,严重者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洗钱等犯罪。对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及时打击利用P2P网贷平台实施的犯罪案件,并配合相关行业、部门逐步建立起P2P网贷的监管平台和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6.
武敬忠 《人民公安》2014,(10):22-24
<正>近年来,网上借贷中介服务"P2P网贷平台"受到广大普通投资者和资金需求者的追宠,却因准入门槛低、无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成为诈骗、洗钱、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温床。  相似文献   

7.
论单位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多以单位名义实施,在实践中区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十分重要。认定单位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在犯罪主观方面,单位罪过的形成有三种不同情形;必须明确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必须正确认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8.
城市快讯     
《小康》2015,(22)
<正>广州:穗公积金异地互贷范围扩至全国10月26日,广州重启公积金异地互贷,这次互贷范围从珠三角城市拓宽到全国。但这次广州公积金异地互贷并未对所有外地人放开,在外地缴存公积金之外还必须有广州户口。此外,如果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则不能在广州申请异地互贷。有业内人士分析,综合楼价差异、"限购"等因素,异地贷款对广州周边的二三线城市楼市而言,利好可能更大。  相似文献   

9.
当前经济安全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以新的手段和模式愈演愈烈,其扩大化趋势在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同时进一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引发多重社会问题。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有必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为支撑,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分析非法集资犯罪对社会政治稳定造成的影响,以某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探知非法集资犯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从而系统性地提出非法集资犯罪防控对策,以期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总体国家安全有所禆益。  相似文献   

10.
从一片山林抵押贷款,到用森林的碳排放指标质押贷款;从要有人担保才能贷款,到凭借信用等级就可随贷随还;从常规的金融服务模式,到数字金融助农……自2012年深入开展农村金融改革以来,丽水陆续推出"GEP生态价值贷""两山贷""生态贷"等创新型贷款模式,成为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试点市.农村金融"点绿成金",成为赋能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打开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的"金钥匙".  相似文献   

11.
<正> 饶风明在《银行与企业》1992年第10期上撰文认为,企业直接融资对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活跃金融市场,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令人忧虑的问题。1、集资手续无序化;2、集资担保形式化;3、集资投向非合理化;4、集资利率和期限随意性;5、集资手段强制性。形式上述问题,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人民银行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滞后,责任不明。为此,应着力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建立专班,加强培训,培养证券市场管理的主体力量。企业集资为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并且对经济的发展影响深远,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班子,行使证券市场管理职能。2、完善和落实各项法规,构建企业集资的约束机制。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亦杰 《公民导刊》2005,(10):55-55
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近日在有关会上点名批评了助学贷款现在还没有动作的8个省份。他们分别是:海南,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宁夏,甘肃,新疆,其中两个省份一个学生也没有贷出去。  相似文献   

13.
非法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又被称为“盖着鲜花的陷阱”,常常以高息为诱饵。1993年,震惊全国的“沈太福非法集资案”败露。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及其子公司非法集资,其总经理沈太福许以年息24%,诈骗资金10亿元人民币,涉及受害人10万余人。迄今为止,尚未有人能与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案的6名主犯相比。1995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首都新闻界披露,原无锡新兴公司邓斌在1989年8月至1994年7月担任新兴公司总经理、深圳中光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用上述企业名义,以月息5%至10%的高利为诱饵,在无锡等地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集资总额高达人民币32亿元,涉及到12省、市的368个出资单位和31名个人,造成经济损失12个亿。  相似文献   

14.
正10月,最轰动全国的舆情事件可能要算"男子假死骗保妻儿溺亡"了。据报道,湖南新化一男子何某为躲避十多万元的网贷,购买了百万人身意外险,受益人是妻子,随后租车伪装坠河现场假死。在其失踪后妻子不堪压力带着两个孩子水塘溺亡,最终何某现身后投案自首。据新化警方调查披露,何某本人不吸毒、不炒股、不赌博、不嫖,其每个月车贷要还1500元,房租500元,给女儿看病2000元,网贷的利息有2000元,还在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有高发态势,呈现出新的特征。由于非法集资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中,遇到了一系列理论与实务方面的问题。揭开非法集资新形势下的面纱,直面非法集资犯罪侦查的困境,解读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新规,正视非法集资审查逮捕的现状,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从构建要案审查机制、推进司法行政协作、强化羁押必要审查、拓宽侦查监督内涵入手,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相似文献   

16.
杨丽芳 《新东方》2015,(2):71-74
《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我国现阶段与"非法集资"有关的五种罪名之一;涉案金额大、诱惑性较强的犯罪方式是此类犯罪的特点。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作出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使这起备受社会关注、历时5年的刑事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然而,法院在审理吴英诈骗一案中对于集资诈骗罪三个主要特征的认定上,有较多异于我们通常对集资诈骗罪的认识,由该案所折射的这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有高发态势,呈现出新的特征。由于非法集资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中,遇到了一系列理论与实务方面的问题。揭开非法集资新形势下的面纱,直面非法集资犯罪侦查的困境,解读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新规,正视非法集资审查逮捕的现状,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从构建要案审查机制、推进司法行政协作、强化羁押必要审查、拓宽侦查监督内涵入手,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相似文献   

18.
正近年来,部分区域地方金融发展混乱,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小贷公司、虚拟货币交易所等归属于地方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和组织的风险加速暴露,非法集资、债务链条断裂等金融乱象及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区域性风险隐患突出,反映出现行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短板,地方监管体制亟需完善。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被赋予更重的监管职能随着当前金融业态不断增多,地方金融监管的压力和难度不断增加。但是,如小额贷款公司、  相似文献   

19.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数额达到较大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 ;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 ,必须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童伟华 《新东方》2015,(2):65-70
集资诈骗罪在适用中存在严重的客观化归罪和重刑化、人治化倾向,从社会经济政策、定罪的模糊性以及刑罚的公正和功利来看,废除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及其死刑是明智的选择。集资诈骗的本来属性应是诈骗而不是非法集资,将集资诈骗行为适用普通诈骗罪易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也有利于规制集资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