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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具有法理基础和社会现实基础,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是制约、防止滥用民事执行权,遏制执行乱和其中的司法腐败的必要手段,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理念和科学发展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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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及其能否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存废。就中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与司法现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需要,而且必须加强和完善。其是解决目前民事"执行乱",制约执行权,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与正确实施的必须,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纳入议事日程之际,应该重视其价值,明确、细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使其产生应有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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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执行乱"问题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新民诉法赋予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是立法未明确其定位及构建,在实践中造成了"有法难依"的情况。执行检察监督的性质如何,在实践中应如何具体操作,是急须讨论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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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合法性、制衡性、独立性、建设性、程序性五个基本属性;其监督范围不应当局限于《通知》所确定的执行机构存在明显错误的执行不作为情况,还应包括执行依据是否合法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两个方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可以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应当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多种监督方式统一为检察建议的形式,只是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体现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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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5):110-119
作为一种二重性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在结构要素上可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部分,据此民事执行权在组织构造上应该分别贯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度安排。迄今为止,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通过设立执行局,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这是一种内置式的改革模式。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构建应该符合民事执行权自身的性质和组织、运行规律,尊重法院作为司法权载体的组织与程序构造要求,切合中国当代司法制度改革的整体目的。据此,在内置式改革模式已经得到相当充分的实践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题的情况下,外放式的改革模式可成为中国当代民事执行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必要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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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存在立法缺失,导致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必须建立有效的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机制,规范民事执行程序,这需要通过制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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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实施以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已成为全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重心。然而,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司法解释的简单化及地方性规范文件的差异,使得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引发了解决"执行乱"的"一元化"制度设计与解决"执行乱"、缓解"执行难"的"二元化"程序配置的分歧。执行率的定量分析结论表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缓解"执行难"的制度功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程序结构无法缓解"执行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确立"一元化"的制度设计。为此,在将制度目的定位于解决"执行乱"的基础上,以审慎原则、比例原则和协作原则为总体指引,进一步厘清执行监督的程序规则,明确执行监督的法律效力,才能推动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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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因其在民事讼诉中占据的重要地位,成为各级司法机关广泛关注和深入研讨的课题。本文拟从当前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当前民事执行的现状,研究相关的执行依据,并根据实际对民事执行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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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7,(2):3-18
纷繁杂芜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类型化为横向静态分权、横向动态分权、集中裁决型纵向分权、集中实施型纵向分权、双重集中型纵向分权等五种模式。除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外,当前各地法院推动执行机构改革的动机主要是预防司法腐败、提高执行机构办事效率、实现多元政治利益诉求。为防止试点法院为追逐自身利益而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应当坚持程序利用者中心主义。民事执行权主要包括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权、实施事务权三种权能,其中前两种权能应当保留由执行法官行使,而无涉实质判断的简单实施事务的权能可以交给由执行员及其辅助人员行使。鉴于实施事务权与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涉执行审判权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执行事务局内置于法院系统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减轻当事人执行负担,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设置跨行政区划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垂直领导的执行事务局系统的改革思路更为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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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监督的定义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监督是对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的督促和约束。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监督,是指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的错误或违法行为,或者是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及时进行改正,或者是直接由上级法院进行纠正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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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需要遵循全面监督、有限监督、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后监督等四项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为。监督方式包括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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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乱是一个不争事实,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比起法院内部监督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更强的监督力度,以及更能取信于民,对执行目标实现具有极大实用价值。然而在执行改革中却有众多观念上的偏误与缺失,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的参与性不甚理想,公权力介入不畅导致了执行不力、不公的司法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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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与司法独立原则不相抵触。而检察机关因具有专业的监督能力和法定的监督职责,应充分发挥其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有效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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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立法缺失,从而导致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行难、执行乱也是反映强烈。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在我国检察监督是最为有效的法律监督形式。本文拟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对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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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了原则性规定,解决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合法性问题,但却没有解决司法实践层面可操作性的问题。实践中,依申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受理以"穷尽法院系统内部的救济程序和监督程序"为前提,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案件受理意义上的前提一般包括异议、复议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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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缺陷及完善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民诉法存在严重的立法漏洞,要彻底根治执行难的问题,必须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与监督方式进行立法,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才能确保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正。在民诉法即将修改之际,本文拟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的完善方向进行探讨并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