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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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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柳 《时代法学》2009,7(4):93-98
迄今为止,我国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尚未签订任何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由于两地法域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快速缉捕和移交逃犯设置了诸多法律障碍。因此,有必要对内地与香港有关逃犯移交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比较,就两地在移交逃犯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障碍,从签订两地移交逃犯协议中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程序和执行主体的角度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尽快实现两地移交逃犯合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2.
从周正毅案管辖冲突看区际刑诉移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移管作为移交逃犯制度的替代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协调和缓解区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的作用。以周正毅案为例,如果香港特区和内地有关方面能够达成诉讼移管的协议,香港方面就可以把周正毅在港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上海司法机关,让上海司法机关对其在香港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建立区际刑事诉讼移管制度不仅可以拓宽“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的领域,同时也有助于各法域间加深相互了解对方的司法制度,推动其他司法合作事项向纵深发展,从而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务实和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体系,以维护“两岸四地”司法合作关系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3.
澳门终审法院近期对两宗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裁判,一再凸显澳门与内地移交逃犯方面的法律困境,虽有权宜之策,但终非久计.两地在移交原则(拒绝移交的理由)上的分歧为主要症结所在.对此,需要准确把握内地与澳门为"一国"内的"两地";而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相关条文亦对未来协议的建立具有文本上的示范意义.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及中国其它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实际情况作本地性实证研究,并论述加速这方面发展的法制上、政治上及实质上的迫切性,认为可以化整为零,分别签订移交逃犯及犯罪得益、互相承认判决等各项协议,并尽快设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联络机关。  相似文献   

5.
监狱刑事侦查权是指监狱对特定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①。1983年监狱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前,由公安部门管理,法律没有对监狱刑事侦查权单独明确规定。1983年监狱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业务中,只有监狱行使刑事侦查权,相关法律对监狱刑事侦查权作出了明确规定②。根据近年来各地监狱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本文试就监狱刑事侦查权主要涉及的管辖、立案、侦查措施、办案协作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6.
海协会和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两岸在司法互助领域呈现友好态势,中国区际司法互助的“一国三区四法域”政治,法律特殊的背景下,“罪赃移交”司法协助的矛盾日益显现,两岸的不同规定给罪赃移交设置了法律适用和现实操作的障碍,可移交罪赃的不确定性,罪赃移交是否可以适用国际罪赃返还的原则仍处于争议之中,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实际协作存在困难。对于两岸罪赃移交存在的困难,可以通过明确可移交罪赃的范围,国际罪赃返还的分享原则可适用性,以及对程序性操作进行细化,加强两岸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7.
赵秉志  黄芳 《中国法学》2003,(2):126-135
移交被判刑人问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移交被判刑人协定 ,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为香港与外国执法机构之间移交被判刑人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对香港与外国移交被判刑人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为建构和完善我国移交被判刑人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林博雯 《法制与社会》2013,(14):108-110,114
2009年4月,海协会和海基会在南京共同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标志着海峡两岸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由个案方式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刑事司法互助的机制由此建立。本文在肯定两岸于协议基础上开展刑事司法互助所取成效的同时,针对该框架性协议中协助侦查、人员遣返、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移管等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构建海峡两岸顺畅、高效、平稳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  相似文献   

9.
香港与内地在逃犯移交问题上长期处于无法可依且不对等的状态。先例模式从两地移交逃犯的现状出发,将遵循先例原则引入移交逃犯模式的构建中,以个案协商为基础,并赋予协商结果以先例效力。先例模式利用现有法律,实现事实移交。它是一个过渡的模式,为两地最终签订双边协议创造条件。先例模式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先例的确立机制、先例的适用机制和谈判主体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吴东良 《法制与社会》2010,(32):130-130
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政策的司法化,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定与适用应贯穿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应当是片面的。宽严相济,应当坚持区别对待,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而这一宽一严也必然包括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遵守之"严",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宽"。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广泛兴起,对此制度,不少法学研究者都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刑事和解制度尽管从理念上或是制度设定上看,都可以从"恢复性司法"中找到一些相似的方面,但是二者在本质上仍属于两种不同的司法模式。本文从渊源、参与者范围、改革动因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两岸人民交往日益密切,涉台刑事案件也较为突出。但由于两岸司法部门间缺乏顺畅的沟通配合机制,办案中存在调查取证难、审查证据难、查处追究难等问题,影响了两岸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处力度。为此,应开展两岸刑事司法协作商谈,签订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定书,以有效克服两岸刑事司法协作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陈喆 《海峡法学》2011,(3):33-38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为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提供了制度框架,然两岸司法互助关系主体的高层次性、职权配置的差异性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是目前刑事调查取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两岸在刑事调查取证方面可分别从简化联系程序和强化协助调查取证效力的两个方面就关于紧急情况条款的便宜主义适用、检察官介入的证据形式补强方式以及证据制度妥协等机制进行构建,使其执行得以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14.
宋萍 《法制与社会》2012,(32):187-188
一个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在既符合行政法规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又符合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时,由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既涉及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准确性,又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深入研究和协调解决这一衔接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适用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但都旨在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协商。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化与刑事谅解机制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应当以刑事谅解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6.
李晔 《法制与社会》2010,(29):117-118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务实倾向,有利于促进人权保障和刑事司法改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与"宽"是不可分离的。本文指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恶性刑事犯罪,另一方面也要展开刑事诉讼机制创新,如刑事和解、诉辩交易等,同时还要激活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适用。  相似文献   

17.
“情理”是指“人之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无特定内容及表现形式,具有潜在行为规范作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因刑事立法、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刑事司法者情理推断能力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与情理间客观存在着紧张关系。我国刑事司法应合乎情理。合乎情理的刑事司法在最大限度地弥补刑事法律规范固有缺陷的同时能获取司法认同。为降低执业风险,刑事司法者在加强刑事司法过程情理色彩的同时应综合法律规范和情理来推定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犯罪客观方面,并在法律适用时兼顾情理。  相似文献   

18.
余向阳  李斌  卓茂华 《法制与社会》2010,(25):117-118,120
司法的人民性,是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当前,人民对刑事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与日俱增,只有坚持刑事司法的人民性,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享自由、法律之中人人受保护、法律之下人人遵守的法律愿景。实际上,人民性是刑事司法的内在属性:刑事审判为人民而审判,刑事审判由人民来审判,刑事审判是人权保障的前沿阵地。刑事司法实现人民性的路径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司法需求;改造司法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司法期待;以人为本,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司法大众化,引导人民参与和认同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19.
欧洲逮捕令是在欧盟范围内取代引渡制度而施行的一种逮捕和移交逃犯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新模式。它的理论基础是相互承认原则。欧洲逮捕令是对传统引渡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它取消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对特定性原则进行限制适用,对严重犯罪取消双重犯罪原则,在程序上更为简化快捷。它对我国建立便捷高效的区际移交逃犯制度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20.
为了突破传统刑事司法合作的局限性,欧盟以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将相互承认原则确立为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石。相互承认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做出的司法裁定,其合作范围大大超过传统司法合作范围。相互承认制度下的司法合作在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开展,极大简化了合作程序,加快了合作速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取消了双重犯罪原则和特定性原则,不适用本国国民不移交原则。相互承认司法裁定制度促进了欧盟各国的法律趋同,同时在法律有差异的情况下,通过规定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来缩小合作义务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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