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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再审之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民事再审之诉.民事再审之诉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具有救济和监督功能.关于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有二元诉讼标的说和一元诉讼标的说,但一元诉讼标的说显得更为合理.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再审事由、提起期间、管辖法院等.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再审程序的滥用,必须对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规定极为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2.
耿翔 《法律适用》2015,(3):91-96
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3.
各类型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浅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按照民事诉讼目的和内容可将诉讼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从诉讼阶段角度又可将诉讼分为上诉审之诉和再审之诉,在这些种类的诉中的诉讼标的概念和识别标准问题上存在各种学术观点之争,笔者主张,采各家之所长  相似文献   

4.
论再审事由的程序地位——以新一元论的诉讼标的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再审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仅决定了再审审理的范围,而且进一步决定了不同的再审理由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以及重复再审的禁止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大陆法系的二元论的诉讼标的和一元论的诉讼标的均不能给予切实的解决。相反,以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为诉讼标的的新一元论,则能够切实地解决再审理由的地位、审查方法、再审理由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以及不同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更可为我国再审案件的办理提供具体的参考。  相似文献   

5.
诉之合并制度的反思及其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诉之合并制度蕴含着基本的诉讼法理,对民事诉讼立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此关注较少。判断是否存在诉之合并取决于诉讼标的的个数,判断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则在于诉之声明和事实理由。任何一种诉之合并是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对于我国目前的诉之合并制度,应该从诉之追加、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反诉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正一、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形成权抑或形成诉权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看来,形成之诉,是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并列的三大诉讼类型之一。权威教科书认为,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人们关于形成权的纠纷,形成了形成之诉,其逻辑联系是形成权-形成之诉-形成判决-形成力。①中国学界关于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一般均认为是民事实体法上的形成权。②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6,(2):149-165
作为诉的主观合并禁止原则的例外,必要共同诉讼滥觞于日耳曼固有法上的诉讼团体共享诉讼实施权制度。随着诉讼团体范围的扩张,被视为一种妨诉抗辩的共同诉讼也受到质疑。以诉讼标的不可分为契机,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变为诉讼标的应合一确定。当诉讼法与实体法从体系上分离之后,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从实体法转向诉讼法,从必须共同诉讼转向避免矛盾判决,即从诉讼标的应合一确定演化为判决之合一确定,同时完成了从法律上合一确定转向逻辑上合一确定的华丽转身。借此,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也随之从单一走向多元,类似必要的共同诉讼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8.
吴兆祥  沈莉 《人民司法》2012,(23):16-26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9.
再审程序若干概念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概念应区别开 ,再审程序才是诉讼法中规范的概念 ,应当摒弃审判监督程序的提法。从“诉”与“诉权”的角度 ,研析“申诉”、“申请再审”、与“再审之诉”的区别与关系 ,应当将不具有“诉”的性质的申诉从诉讼程序中取消 ,以再审之诉取代申请再审。我国立法关于申请再审的条件表述不严谨、不科学。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 ,规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提起再审之诉的条件。  相似文献   

10.
基于民事实体法制度的要求,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是有限的,在一些情况下既判力会影响到未参与诉讼的案外人,基于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利保障应当赋予案外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救济权利;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立法将其定位于通常程序而非再审之诉,存在功能定位偏差;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申请再审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和交叉,不能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11.
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9,27(2):101-109
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在德国法上,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为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此,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对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但对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得为实体法上的处分,如转让、免除、自愿履行等,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其客体应是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归属与内容”。在存在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可能时,原则上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措施优先。  相似文献   

12.
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讼标的理论进行了诸多讨论,但是迄今为止并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成果。本文通过考察以往的诉讼标的理论和离婚之诉的特殊之处,提出选择二分肢说作为离婚诉讼以及形成之诉诉讼标的确认和识别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于锐 《行政与法》2010,(9):115-117
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常常会侵害到案外人的实体权益,在我国尚未完全引入撤销之诉的前提下,以再审程序为依托,赋予案外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调解书以申请再审的权利是最为直接的事后救济途径,亦是从程序上规制恶意诉讼的有力措施。在民事诉讼法新修订后,我国现阶段实际存在着执行程序中和执行程序外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路径,二者适用条件不尽相同,对诉讼欺诈的规制效果亦不同。为实现对程序安定与既判力的维护,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适格性应适度从严。  相似文献   

14.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确立之时,未融合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导致立法后该诉的运行环境错综复杂。理论上来看,与第三人制度的脱节,与案外人再审之诉的重复,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举步维艰。2013年至2016年的诸多裁判文书统计数据证实外部运行环境的问题妨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用的发挥。有必要以制度融合为导向,完善第三人制度,尤其应设置诉讼告知制度,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制度的功能衔接;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避免重复救济,最终优化外部运行环境。  相似文献   

15.
债权人行使代位诉权属于法定诉讼担当,其基础为债权人之“诉的利益”:代位权诉讼的标的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主张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6.
债权人行使代位诉权属于法定诉讼担当,其基础为债权人之"诉的利益"。代位权诉讼的标的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主张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7.
原告可以基于同一案件事实,针对不同主体、不同诉讼标的提出多个诉,法院按照原告安排的顺序进行审理,是为预备合并之诉。预备合并之诉具有节约诉讼成本、保障裁判统一、实现实体公正和保护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等制度功能。主观预备合并之诉虽有违反诉讼程序安定之虞,但可以通过制度手段补正;而且,其防止被告间推诿责任、防止诉讼延滞、节省诉讼成本等实践意义更使之瑕不掩瑜。在审理中,先诉有理由时,后诉的诉讼系属在先诉判决发生效力时消灭;先诉上诉时,后诉的诉讼系属停留在一审阶段。一审应该先对先诉进行审理和判决,并视先诉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对后诉作出不同的处理。二审中,在先诉胜诉、后诉未作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的,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先诉败诉、后诉胜诉情况下,后诉被告有上诉权。在先诉与后诉均败诉情况下,享有上诉权的只有原告。  相似文献   

18.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19.
民事审判对象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民事审判对象的讨论一直受囿于新旧诉讼标的之理论框架。旧诉讼标的理论以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为审判对象,新诉讼标的理论则以原告的诉之声明为审判对象,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自然而然地成为学者们的关注焦点。相形之下,几乎没有人注意到  相似文献   

20.
在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 ,事实上存在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 ,① 一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性质不同。因此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应当分别立案 ,以保障审判公正。同时 ,应考虑赔偿之诉的特殊性 ,对其撤诉区别对待 ,原告在撤诉后再次起诉的 ,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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