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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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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近期于学院路校区连续举办了三场高规格的学术报告活动 ,这三次报告会分别是 :(一 ) 9月 1 2日 ,联邦德国总统访华代表团主要成员之一 ,联邦宪法法院前任副院长马伦霍尔茨 (Mahrenholz,ErnstGottfried)教授在我校举行了题为《联邦宪法法院 :保证所有国家机关在宪法范围内行事的守护者》的学术报告。此项活动是此次联邦德国总统访华的官方活动之一 ,表明德国政府对我校在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活动和文化交流活动中所起作用的重视。马伦霍尔茨先生在他的报告中 ,着重介绍了联邦德国宪法法院 ,在保证德国所有的国家机关 (…  相似文献   

2.
<正> 联邦德国有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和社会法院。它们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审理相应的诉讼案件。联邦德国的司法权由联邦和各州分掌。因此,每种法院又有联邦级与州级之分。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德国最高宪法法院,是独立于其它联邦宪法机构的联邦德国最高机构之一。该法院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最重要的法律监督机构,其任务是用法律手段调解国家的  相似文献   

3.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为俄罗斯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其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2001年11月1日,适值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成立10周年之际,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举行了隆重的纪念庆典,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扬诺夫、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领导和代表、俄罗斯联邦执行与司法等国家权力  相似文献   

4.
田芳 《时代法学》2007,5(5):102-107
在联邦德国地方自治是宪法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度保障理论是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法律主体保障、客观法制度保障以及主观法律地位保障,是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主要内容。联邦宪法法院在实施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实践中,发展了一系列的宪法原则。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促进,使地方自治制度在联邦德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奥地利人民监察院(AustrianVolksanwaltschaft)是依据奥地利联邦宪法(theFederalConstitution)设立的国家行政部门之一,是合议机构,由三位人民监察官(Ombudsman)组成,每六年经国民议会选举产生,由联邦总统任命,只能连选一次。三位人民监察官分别来自三个党派,被任命后,不与某个政治团体有关系,同时也不因执行公务被追究责任或被罢免。现奥三位人民监察官分别是来自奥人民党的赫伯特·科尔迈尔(HerbertKohlmaier)、来自奥自由党的霍斯特·申德尔(HorstSchender)、来自社民党的伊芙琳·梅塞纳(HofratMagEvelynMessne…  相似文献   

6.
在联邦德国,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因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某种法律的侵犯,而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而且无效的一种诉讼制度。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不论是否涉及到本人的利益,都能提起这种诉讼。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联邦德国的这种诉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第一,受案机关不同。英美法系的违宪案件,受案机关与其他案件一样,均由普通司法机关受理。任何其他机关均不得过问,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终审权;在联邦德国,宪法诉讼的受理机关,与其他案件是不同的,前者由联邦和各州的宪法法院受理,后者则分不同情况,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受理。第二,提起诉讼的原告不同。英美法系的国家,对于违宪案件的诉讼,原告须是违宪案件的直接受害人(或其监护人):  相似文献   

7.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诸种管辖权中,具体法律法规审查权是与抽象审查权并行的重要一翼。本文阐述了宪法法院与其他法院的具体审查权的区别、联邦宪法法院具体审查权的范围;论述了向联邦宪法法院移送具体法律审查案的必备要件、移送程序、审查程序;分析了联邦宪法法院对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能否成为德国国内法和对联邦基本法制定前的法律法规的地位的审查权等  相似文献   

8.
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文本中不具有显著地位,且内容不够明确;但从体系解释而言,该原则享有不得修改的宪法基本原则的突出地位。社会国家原则产生的历史则表明,该原则具有弥补《基本法》中社会基本权利缺失的功能。但社会国家的目的以及社会国家原则保障的基本权利都必须通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来加以具体化。联邦宪法法院在发挥社会国家原则的宪法规范功能以及确定社会国家的最低宪法标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中一般与基本权利条款、基本权利限制条款以及社会国家的目标一起发挥作用,被用来为立法者设定社会权利保护义务或论证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9.
欧洲现行立法宪政审查之模式,其特点为将宪政审查权归于一特设之宪法法院,该模式起源于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虑及此部宪法以相当激进之方式确立了议会制政府架构,宪法法院制度之设立,更可谓惊天一笔。依作者所见,宪法法院设立之缘由有二。联邦制度即是其关键因素。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制宪先贤们,将宪法法院设想为联邦立法与邦(La¨nder)立法之裁决者。在此,就意味着它改变了联邦法律优先于邦法律这一原则。此在宪法最初草稿中亦有迹可循,即立法所涉之合宪性问题的协议只能由联邦政府(针对邦立法)提起或邦政府(针对联邦立法)提起。然而,从设立之初,宪法法院就能依职权审查(ex officio)一项议会法令之合宪性,前提是宪法法院在另一诉讼程序必须适用该项法令。宪法法院所享有之此项权力使宪政审查得以长足发展。宪法法院在其具体实践中逐渐将自身定位于宪法之守护者,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之守护者。作者并考察了盛行于十九世纪末及二十世纪初之国家与法律诸概念发展史。这些概念蕴涵了对宪政审查的特别限制。基于对宪法功能之相异理解,宪法法院冲破上述藩篱,效仿欧洲人权法院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并间接追随美国最高法院。  相似文献   

10.
奥地利联邦宪法法院并未对“全面修改联邦宪法”的概念作出精确界定。自1920年以来,宪法解释者对这一概念的阐述已使其内容得到了很大的“丰富”并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年来,在奥地利宪法法院的裁决中,关于对宪法可能进行全面修改的看法也越来越多。本文回顾了修宪学说的发展和在宪法法院的新近裁决中所体现出来的宪法制定者对宪法法院裁决的反应,划定了制定宪法与宪法法院的界线,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阐明了宪法法院审查法律的管辖权,并指出了这种权力在联邦宪法制定者的最终裁决权中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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