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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义务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法关系乃至于行政法治的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它与行政法中的"权利"和"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历来重视对后两者的研究而忽视了前者,没有给行政主体义务以科学的定位,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法学理论的一大缺憾。行政主体义务的成立,必须有法律或职权上的依据,有行政法上的义务形态,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主体,有完成义务的行为能力;行政主体义务在法律表现上有其独特之处,它是一个复杂的义务链条,是管理义务与服务义务的统一,是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统一,是职权义务与行为义务的统一,是法规义务与契约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职权定"责",对行政法关系定"性",对行政行为定"量",对行政救济定"度"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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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代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认知——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当代行政法中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多样化行政法律关系的出现 ,形成了行政相对人同行政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平衡结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全面扩展 ,展现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已具有的对称性 ;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积极作用的形成和发挥 ,则显示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均势形态。所有这些都表明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总体平等的发展走向 ,这也是行政活动走向法治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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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有关活动是行政法无因管理中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并无法定或约定行政义务的前提下,在遇有紧急的情况时,代为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行政法无因管理之所以是正当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中,公民等无因义务必然对应行政机关的有因权力。行政法无因管理行为正当的结果是追认、奖励或补偿;不正当的结果是赔偿或刑罚。公民等行政法无因管理制度的确定对行政法制的影响将是十分积极和明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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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发生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行政法关系中有诸多主体,如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其它社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等等。它们在行政法关系中的称谓各是什么,理论界几乎没有较有系统的观点。然而,在行政法学教科书和一些学术论著中,经常出现行政法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这~概念,并且为它下了定义。如“所谓行政法关系人之当事人,乃行政法上有权利义务之人,即行政法关系之发生、变更或消灭,其效果所直接涉及有权利义务之人格者。”①“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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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与立法机关表达国家意志的权力是同一范畴的东西。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是能够由设定主体直接确定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权力。这种权力与行政主体的一般行政管理权存在较大差别,其在我国行政法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关系设定权有相应的制度构设,用法律手段对这一权力加以调整。在设定权的法律调控价值上,应选择限权式价值;在设定权的法律形式上,最好能够通过一部法典将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予以规定;在设定权的主体权限上,必须以实体权限的规定为核心,形式要件以实体要件为转移;在设定权的程序规则上,必须有程序上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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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正因为如此,行政主体义务的及时履行对行政相对人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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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相对人是指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参加的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法律主体。相对人主要存在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包括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指其它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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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情况下,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的时候必定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此,法律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或职责规定就无法直接转化为义务的规定,私人也难以请求行政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私人在行政法上地位的变迁、行政法律关系向着三面乃至多极化方向发展,私人的行政介入请求权逐渐获得承认;随着基本权利由主观公权利向兼有客观法属性转变、国家由注重自由转向兼顾福利,国家保护义务亦得以确立。正是由于行政介入请求权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存在,行政裁量权在特定情形下就会发生收缩,职权职责规定的义务化才获得了规范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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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现代社会赖以正常运转的基础法律。在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上,行政法借用民法的概念与制度时不应改变私法主体既有的行为规范,以免社会无所适从。担保制度运用于行政法,形成行政担保不仅可行而且合理。行政担保与民事担保共用担保的一系列制度,可以建立起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桥梁,使各种不同的权利之间具有相互比较的基础,也可以节约大量的立法资源,避免一些潜在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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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审判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关系。行政关系经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即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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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何理解行政法上客观法与主观法的关系,存在三种基本立场。主客观法分离立场认为维护公益的行政法与公民个人权利形成对峙。该立场存在无法关联违法性与侵权性、抱持无视宪法的行政法观等疑问。主客观法结合立场主张从客观法中分出一部分请求权对应行政主体法定义务。该立场存在宪法与行政法平台错位、公益与私益纵向割裂等局限。主客观法统一立场将客观法当作主观法的全部集合,权利由客观法分解得来。该立场是理解行政法主客观法关系的妥当见解。在分配行政与利害调整观念下,特定或不特定复数私人主体间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利益与不利益冲突、对立并交织而成的利害关系网才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本质,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应当由此导出。遵循“利害关系→合法权益”而非“合法权益→利害关系”的逻辑顺序才是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正确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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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 ,有利于确立现代行政法观念和行政法制度。从分析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入手 ,可将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具有的不同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以及它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分为四类 ;在对传统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批判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