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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ATM机取款盗窃案重审后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原审判决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井处罚金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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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ATM机“多取款行为”的法律定性 从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视角对“许霆案”的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8,(9)
2007年11月,广州中院审理判决了"许霆在ATM机(即柜员机)多取款"案,由于许霆被认定盗窃金融机构,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公开后,引发了网民、法学专家、律师、社会公众等的大讨论,有认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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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末.我所在的公诉二处承办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广东省法院保安人员许霆使用其银行借记卡在柜员机上取款时.发现柜员机出现故障,其在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只有170余元的情况下.取走了17万余元。我院以盗窃罪对许霆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关注。许霆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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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许霆案判决提出以下几点商榷意见:一是许霆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二是如果许霆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定为何种犯罪行为;三是自动取款机是否可以代表银行的意志:四是银行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怎样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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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因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而发生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一案,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和讨论,该案一审判决许霆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在许霆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目前尚在审理之中。很明显,无期徒刑的刑罚,相对于许霆所实施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前因后果来说,肯定是过重了,有失公允,即便合乎法律的规定,也与情理相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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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思考——从许霆盗窃一案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许霆盗窃案引起了人们持续的关注和深入的思考,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此案的被告人许霆最终经历了从被判处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的惊险蹦极,一审重审判决的刑期大大缩短,似乎舆论、民意在与司法的较劲中获得了胜利。这种度身订做的判决涉及一系列的问题,并从中读到了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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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许霆案中民意与法律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了许霆改判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备受关注的许霆ATM机盗窃案随之尘埃落定。许霆案何以能够在强大的民意舆论下得以"法外施恩"?是强大的民意拯救了许霆?毫无疑问,透过媒介舆论的背后,我们能够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情、道德等礼法观念依然根固国民人心,形成具有特色的民意渗透并影响着我国的审判独立,那么从法学层面看民意与当代法律是什么关系?本文从法理上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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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重审宣判,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是,本案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其关键在于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行为。本文将重点分析"秘密"与"窃取"的构成要件,指出在本案中,许霆的行为与之并不相符。最后,本文指出,本案的根本缺陷是判决书说理不足,从而严重与直接削弱了该有罪判决的信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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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入选"2007年度十大影响力诉讼",《南方都市报》高呼"许霆案重审判决,胜利属于法律",可是本文认为所谓的"胜利"一点也不属于法律,许多法律问题也没有"胜利地结束"。文中以许霆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构成盗窃罪为基点,拟从许霆案一审到终审的过程和结果中,反思我国刑法的谦抑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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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取款案,随着2008年3月广州中院重新作出新的判决结果而结束。这是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发法学界人士激烈争论的典型的司法案例。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件的改判中吸取教训,以此来推动司法制度的真正变革。本文从许霆恶意取款案如何定性,如何体现刑法的法定原则,及对本案主张成立盗窃罪的基本立场上,提出有关立法和司法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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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打工仔许霆用工资卡在ATM机取款时,意外发现ATM机出现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他连续刷卡,获取现金17.5万元。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案一审判无期的消息引起各界热议,有罪?无罪?应轻判?应重判?……各方观点碰撞,成为读者关注焦点,甚至有法学专家就此召开研讨会。据悉,广东省高院在2008年1月9日撤销了广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我们在等待此案的最新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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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早已尘埃落定,许霆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案件的判决并没有体现出银行的责任。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说明银行是有过错的,并且基于这种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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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带着内有175元的工资卡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事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取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携款潜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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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许霆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错误的。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