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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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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带着内有175元的工资卡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事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取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携款潜逃。  相似文献   

2.
周娅 《广东法学》2008,(2):32-34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2月初,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2008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3.
姚丽颖 《法人》2008,(1):8-8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广州市中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4.
广州市民许霆最近因为一起有关银行卡和ATM机的案子而成为焦点人物。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机取款,但他发现了一个秘密,在他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许霆先后以同样手法在这台"秀逗"了的ATM机上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一年后,许霆被抓获归案,近日被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起之所以要将存款的占有作为一个问题单独提出来,主要是因为两个现实案例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一个是广州的许霆案,另一个是云南的何鹏案。关于许霆案,其大体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时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浦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  相似文献   

6.
许霆案一石激起千层浪。风口浪尖是某地一台银行ATM柜员机机口,它当时吐出来的不是白花花的浪花,而是红花花的百元大钞。年轻的打工仔许霆就被这些红花大钞冲垮了。他的银行卡上仅仅只有170元,但因为柜员机出了毛病,本欲取出100元柜员机却吐出1000元,而卡上只扣除1元,他分171次取款17.5万元,结果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7.
董柳 《政府法制》2012,(36):19-19
“21”是29岁的许霆绕不开的一个数字,人生很多故事围绕它展开。1983年3月21日,许霆出生在山西l陆汾一个农民家庭;2006年的4月21日,他利用自动存取款机故障取款17万余元,为此却失去了3年多的自由;2012年8月21日,是他假释满3个月的日子。如今的许霆,年薪十多万元,有自己的“经纪人”。  相似文献   

8.
李春 《江淮法治》2008,(4):20-20
2006年4月21日,打工仔许霆用工资卡在ATM机取款时,意外发现ATM机出现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他连续刷卡,获取现金17.5万元。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案一审判无期的消息引起各界热议,有罪?无罪?应轻判?应重判?……各方观点碰撞,成为读者关注焦点,甚至有法学专家就此召开研讨会。据悉,广东省高院在2008年1月9日撤销了广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我们在等待此案的最新消息。  相似文献   

9.
何进 《江淮法治》2008,(6):39-39
一段时间以来,因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而发生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一案,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和讨论,该案一审判决许霆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在许霆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目前尚在审理之中。很明显,无期徒刑的刑罚,相对于许霆所实施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前因后果来说,肯定是过重了,有失公允,即便合乎法律的规定,也与情理相背。  相似文献   

10.
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高艳东 《中外法学》2008,(3):457-479
<正>一、引言:许霆案中的法治信息与专业要求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在明知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事后携赃款潜逃,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案的一审  相似文献   

11.
新京 《政府法制》2010,(8):20-20
41岁男子谷某透支信用卡22万余元,被诉犯有信用卡诈骗罪。3月5日上午,谷某受审后泣不成声。 检方指控,谷某在自知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办理银行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至案发前其9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2.6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无法归还。  相似文献   

12.
笔者对许霆案判决提出以下几点商榷意见:一是许霆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二是如果许霆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定为何种犯罪行为;三是自动取款机是否可以代表银行的意志:四是银行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怎样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13.
黄维春 《江淮法治》2008,(10):18-18
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ATM机取款盗窃案重审后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原审判决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井处罚金2万元。  相似文献   

14.
一、许霆案引发对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反思(一)许霆案案情和诉讼经过简介从事实上看。许霆案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案件。该案的具体情况为: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  相似文献   

15.
某厂出纳陈某在某区工商行办理公款存储业务时,向银行存入1.35万元,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大意,误将1.35万元写成13·5万元。陈某回厂核对时,发现了差错,立即向厂长周某报告了此事。周某让陈某不要声张,并签字、盖章后,指使陈某将款取出,二个将多余的10余万元私分。后因银行查帐而案发。对陈某、周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周某—人的行为属诈骗。陈某、周某—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使用了欺骗的方法,即隐瞒了银行写错的事实真相,使银行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了Ic余万元巨款。…  相似文献   

16.
声音     
《法人》2008,(Z1)
(我)本意是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许霆案重审经媒体报道后,许霆在庭上的这句话引起了众多网友的非议,不少挺许派"倒戈"。原本木纳老实的许霆,为何突然在法庭上"口不择言,大放厥词"?许父、律师、网友都认为许霆受了别人的影响,经过了"高手"的洗礼。  相似文献   

17.
许霆ATM机取款一案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对许霆的行为定性并无不当,只是在量刑上脱离社会效果.忽略法律与情感的协调。鉴于目前立法滞后性带来的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在重审时,应该考虑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之下选择一个适当的有期徒刑对许霆进行处罚.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许霆案件在司法机关处的定性是盗窃罪,但学界对其行为的争论依旧激烈。本文试从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去分析许霆案件,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到主观方面进行分步剖析。但文章并非每一部分都均衡着墨,而是对大家争论比较激烈的许霆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和其行为到底符合哪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重点剖析。  相似文献   

19.
李浩 《广东法学》2008,(3):48-51
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取款案”的重审判决已经做出,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但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在刑法上所具有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判决本身。针对近来舆论媒体及专家学者报道及评说.从刑法与民法的界限、法律解释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个角度进行梳理与思考。  相似文献   

20.
李伟 《天津检察》2007,(1):52-53
被告人甲某,原系本市某国有公司下属医院财务科会计。2005年,该公司为全面实行社会医疗保险,专门拨款解决公司职工历年积压医药费问题,票据审核及医药费报销工作由该医院财务科负责。2005年底,被告人在办理职工积压医药费审核报销过程中,利用负责审核报销职工医药费的职务便利,以他人委托代为办理报销医药费为由,将该单位数名职工已报销完毕的医药费票据再次取出后交叉放人其他部门或分公司医药费账册中重复报销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并以代领为由领取。其中2.1万余元已由被告人以他人名义领取,另外2.2万余元医药费票据已放人其他部门账册中,但由于尚在部门复核过程中、并未到银行支取而未下发。2006年初,该医院在复查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重复报销的问题,派人找其谈话,被告人将其放在办公室文件柜中的该2.1万余元上交。后单位将被告人举报至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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