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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存在两种形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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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语言或行为表明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依其当时的具体情形可确切断定他将违约,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成为不可期待。于此场合,对方当事人若接受预期违约,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拒绝接受该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拘束力,便有权要求预期违约者继续负担原债务,但于履行期届满前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并承担这段期间的风险。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第一、当事人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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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对于履行期到来之前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的,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较为理想,但这一问题在大陆法上仍然可以通过其固有的框架来解决,那就是拒绝履行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新合同法虽然借鉴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其规定的实质仍然是拒绝履行而不是预期违约,而对预期违约的借鉴对我国的合同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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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规则及其评析○郝东旭一、预期违约规则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译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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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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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二者既有其共同点,又各有特色。将二者比较加以研究,有助于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立法。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一)预期违约的含义、分类及其构成要件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它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在传统英美法体系中形成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录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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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这段时间,在合同履行上出现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不但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理论。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规定,不但使预期违约行为认定更加困难,而且造成了预期违约与本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实际使用中难以选择。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定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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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兼谈我国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指“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①不安抗辩权发生的要件,一为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二为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②预期违约制度包括明示和默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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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它不仅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特有的制度,而且也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所采纳。预期违约一般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该制度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旨在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期待权,促使当事人严守合同、减少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大类。一、明示预期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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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的本义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后来引申泛指刑罚."灋"字的本义是在神判之后令其离去、离开,亦即放逐."聿"、"律"本为一字,"聿"字有区分之义,引申为界限、标准等义,"律"字因此而被用为音律、法律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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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避风港作为网络搜索服务商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目的本意在于限制网络搜索服务商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赔偿责任.虽然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进港"避风设定了条件与例外,但这并不是审查义务的设定规则与共同侵权判断规则.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避风港规则是正确适用的前提,从而避免将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异化为"风暴角",背离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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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和先生提出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中"世界性因素"的看法,对外来影响之"接受"的主流观念和方法形成了"颠覆性"挑战.然在本文的"误读"视域里,世界范围的文学与具有"世界性因素"的文学是有着明显区别的;确认"世界性因素"最顶级的平行关键词也许分别是:"先进性"、"同步"与"反响";将本土东西置于"他者"(Others)反应(而不是反映)的视野中来加以检视恐怕平等对话会有"质"的飞跃;锁定作家创作活动的"重力场"(弱作用)兴许不失为某些"影响"事实依据之困窘的合理解释;只要有利于我们自身文学的必然王国健康地向文学的自由王国迈进,就甭管张三李四来路的"比重"的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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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合一论的主张与我国学者所提出的复合罪过的概念各有特定含义,“合一论”的罪过形式的出现有其特定的类型划分和观念为前提。复合罪过现象的原始含义不同于合一论。应该结合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来进行真正复合罪过形式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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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在中国的"可行"与"缓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判例法能弥补成文法之缺陷这一功用为我国引进判例法在理论上提供了可能性;司法解释自身的不足为我国引进判例法提供了现实上的可能性.但就我国现实来讲,阻碍它实行的因素也很多,与之配套的改革和社会心理的调整是必需的.因此判例法虽能实行,但不能"急行",只能"缓行",即只能以审慎的态度稳健地、循序渐进地、在不断地调试中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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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重大措施.其中之一即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