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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相似文献   

2.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它不仅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特有的制度,而且也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所采纳。预期违约一般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该制度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旨在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期待权,促使当事人严守合同、减少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大类。一、明示预期违…  相似文献   

3.
略论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骏 《法学杂志》2002,(3):43-45
我国 1 999年 3月 1 5日颁布 ,同年 1 0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及国际公约先进的立法经验 ,吸取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 ,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预期违约 ,从而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 ,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 ,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①它是英美法独有的一…  相似文献   

4.
王玲 《经济与法》2001,(7):16-17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制度首次作了正式确认,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较之英美法系详细周密的预期违约立法,这一条文显得十分简约概括,其中对适用默示毁约的条件采用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的立法表述,而对含义不具体的“行为”一词理解不一。  相似文献   

5.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其价值逐渐为世界各国所认可.在合同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合同法》颁布前生效的三部合同法中.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作了笼统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责任”。而且这一规定与英美法之预期违约存有诸多差异。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则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  相似文献   

6.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两个概念分属于英美法和大陆法,都是合同理论的重要织成部分,本文拟对两者比较,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一、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式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eract指的是,在规定的履约日期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使自己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行为。这种违约的结果使对方当事人有权进行下列选择:或接受违约事实并且立即提起索赔诉讼;或拒绝对方的违约,等到履行日期,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再提起不履行之诉。显然预期违约是针对事先违约的处理原则。有疑问的是,预见另一方当事人行将违约是否属于预期违约理论适用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二者既有其共同点,又各有特色。将二者比较加以研究,有助于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立法。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一)预期违约的含义、分类及其构成要件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它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在传统英美法体系中形成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录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  相似文献   

8.
阎英 《行政与法》2009,(10):98-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状况,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新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  相似文献   

9.
预期违约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新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在可以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预期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和请求违约救济的事实依据,可谓我国合同立法史上一次新尝试。新给同法》的二个条款基本搭建起预期违约制度的框架,但其具体内容的充实及司法实践上的适用,无疑会是一个新的话题,有必要从理论上作一番探…  相似文献   

10.
关于违约形态,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其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然而,我国合同法仅仅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的名称,而没有详尽引进其内容,尤其是对明示毁约中受害方选择权的限制,学界罕为论述,故作此文,以籍司法实践。 一、明示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起毁约的表示。《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燕玲 《法学论坛》2002,17(1):67-71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该制度的创立对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促进交易的安全性、效益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大胆地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 ,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 ,而这一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即 :( 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2 )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 3)没有规定预期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  相似文献   

12.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针对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又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并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通过两者的分析比较以及我国在借鉴后的评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制度更具优越性。因此可以通过舍弃不安抗辩权,借鉴英美法系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3.
吴曼曼 《行政与法》2004,(5):122-124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其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也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对其作出了规定。由于《合同法》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具体操作,本文主要就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后果作一些实际探讨。  相似文献   

14.
预期违约制度虽属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但在我国《合同法》中也引进了该项规定,但是我们的引进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在对英美法系明示预期违约的一般规则研究的基础上,对预期违约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加以比较,特别是明示预期违约与拒绝履行的对比,同时对明示预期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5.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但现在看来,预期违约制度相对来说比不安抗辩权制度更为完善。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这种立法例的成败得失值得研究。将两种功能相同的制度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显得重叠与矛盾,故建议修改现行《合同法》,废除不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只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为宜,实现合同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由于该制度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分析了公约的规定,将公约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进行了比较,并阐述了它们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7.
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同期前救济制度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 ,拒绝履行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则具有合同期前救济的职能。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则代表了国际上对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普遍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此问题上并未突破大陆法系的制度框架 ,但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及国际上的一些具体经验 ,并且在预期拒绝履行规则的适用范围上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18.
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吸收借鉴了一些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多年来,预期违约制度作为一项完备的法律制度一直是英美法系中所独有的,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均缺乏相应规定。《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  相似文献   

19.
期前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系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期前违约制度尚不全面,且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制度并存,在体系上和实践操作上存在一些冲突,应该将<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调整到拒绝履行条款下;把该条其余三项规定在履行不能项下,把拒绝履行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不履行主要义务"之内,对受害方接受拒绝履行的方式作出相应规定,允许受害人对是否接受拒绝履行作出选择,同时在等待履行的合理期间上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受害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等.  相似文献   

20.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都是有其履行期限的,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如果一方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那另一方应如何救济?对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分别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关系。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两个相似制度的比较,并探讨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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