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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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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 ,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 ,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 ,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此外 ,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 ,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2.
陈晶  李瑞躍 《中国法律》2002,(3):30-33,91-95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以下简称仲裁程序法)是指支配种裁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一个颇具争议论题,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无论从仲裁员的选任还是仲裁地的选择方面都和诉讼有不同之处:仲裁员对争议的管辖权和裁判源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仲裁地的选择和确定可能完全是出于对该地便利及中立地位的考虑,争方本身未必与该地有实质性联系,所以“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这种单纯依靠空间连接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方法,并不能绝对推广用到仲裁领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及仲裁庭将耐如何适用程序法的问题。各国对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19,(4):45-51
相较于国内法庭而言,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适用,这依托于国际商事仲裁庭拥有较大实体法律选择职权的制度优势。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律选择依据由仲裁所在地法—仲裁冲突法—仲裁实体法的理论流变,仲裁员自由裁量权逐渐扩张使得现代商人法法律渊源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尤其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仲裁法规则赋予仲裁员直接选择实体法律的权力,成为现代商人法适用的有力法律保障。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所特有适用"贸易惯例"和"公允及善良原则"的规定,则成为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更为灵活的适用路径。  相似文献   

4.
仲裁实体法的“直接适用方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未约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时,仲裁员常常运用“直接适用方法”予以选择。本文对该方法在仲裁立法中的确立,采用该方法的利弊以及实践中仲裁员依此可选择法律规则的范围作了探讨,并在最后指出,仲裁员应参照国际私法的一般法律选择方法,直接比较相关国家的实体法律规则,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选择最有利于公正解决纠纷的仲裁实体法。  相似文献   

5.
仲裁实体法初析——兼论非国内规则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仲裁实体法是指仲裁庭据以作出裁决的支配争议实体的法律。就最常见的合同争议仲裁而言,它是指支配合同的解释与有效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显然,仲裁实体法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它的确立是整个仲裁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对于仲裁实体法,各国仲裁法一般均无专门的规定,而多由其国际私法规则调整。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性与自治性,仲裁实体法的确定与适用也呈现出不同一般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特殊性,特别是所谓非国内规则的适用更见独特。  相似文献   

6.
宋阳 《法商研究》2020,(2):183-196
在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实践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地适用实体法律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年鉴》所收录的2010年到2018年的66起典型仲裁裁决进行梳理和研究后发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案件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协议选择并无对国际商事惯例这类自治性规则的明显偏好,但是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给仲裁员带来增加自由裁量权、避免不熟悉的外国法的适用等巨大利益。根据仲裁员是争议当事人代理人的理论,从利益配置视角来看,仲裁员不能脱离当事人的利益而去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过度拔高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地位可能不利于仲裁庭合理行使仲裁权限。要增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使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家的商事仲裁服务中心,应该理性地认识和控制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相似文献   

7.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在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时 ,应适用或参照《纽约公约》的规定 ,可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尚有待扩大。我国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已有限地赋予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选择权 ,“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某些合理内容 ,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吸收。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 ,但不得违背我国强行法的规定。基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现状 ,仲裁法的修改目标之一应该是使我国至少成为对外商有一定吸引力的一个新兴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使仲裁程序更加简捷 ,以便利当事人  相似文献   

8.
在当代国际商事仲裁中,除了特定国家的内国法体系以外,"非国内"规则(denational rules)也经常作为仲裁实体法被当事人或者仲裁庭选择适用,以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国的1994年《仲裁法》并没有对涉外仲裁,即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非国内"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论和模糊不清之处。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案例,分析了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四种适用情况,即作为合适的法律原则或贸易惯例适用,作为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解释和补充方式适用,作为现代商人法适用,以及作为合同部分无法律选择条款时适用。并以此为视角,探讨了在此种情况中,在合同领域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还是对当事人默示意思表示的承认,分析了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最后得出的结论认为,与传统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相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为简便,对我国合同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也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0.
与国际民事诉讼一样,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也必须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仲裁方式的特征,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具有一些独特的法律规则.本文论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实体法的确定规则、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契约条款和商事惯例的适用以及公允和善良原则的适用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指由全体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且在缔约时不能贬损的那些国际法律规范,对此类规范的存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其最初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国家的缔约行为,但随后逐渐及于其它国家行为;国际法学说、条约及国际司法实践初步确认了某些具体的规则具有"强行法"规范的性质,但关于"强行法"的更为明确或具体的范畴问题,国际社会远未达成普遍共识,因而在"强行法"规范的识别及具体适用上存在相当困难;经过深入的国际法理论研究和有力倡导以及长期的国际法实践的推演,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更有可能通过习惯国际法的方式加以产生;在条件成就时,再由习惯国际法规则演变或制定为条约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12.
李本  谢文武 《法律科学》2013,(6):178-183
(2012年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的判决中认定,即使是德国违反了国际法,仍然不能剥夺其国家豁免权,国际强行法再一次让位于国家豁免。将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行为作为国家管辖豁免权的一种例外是否可行?基于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考察,国际强行法和国家豁免权的博弈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国际习惯中尚未形成对违反强行法规范会导致国家豁免不得适用的普遍认可。不管是就相关国际立法的完善,还是在实践中面临冲突所采取的现实路径选择,审慎的态度和“明示放弃”的做法值得推崇。  相似文献   

13.
王慧 《河北法学》2007,25(12):117-120
在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及国际公约公认的首要原则.但在理论上及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其中包括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当事人通过改变或创设连结点的方式以使其合同表面符合有"实际联系"的要求,被认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对此问题的澄清有利于正确认识国际私法各种制度存在的价值.通过分析得出,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就等于接受了当事人有权规避某一国法律的事实.当事人规避"实际联系"并未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国际私法不能用"实际联系"来限制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  相似文献   

14.
罗国强 《时代法学》2011,9(3):86-92
尽管存在"最低限度的一致",然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实在国际法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在自然国际法的语境中来考虑这一问题,并借助自然国际法来解释、指导与转化有关的实在国际法制度。人道主义干涉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只有达到违反强行法的程度且在不与具有更高效力的其他强行法规则相冲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如果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有关的条件(强行法)并且是基于情势的严重性、危急性和紧迫性而实施的话,则可以采取武力方式。  相似文献   

15.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16.
“The parties can only choose facultative legal norms,” “the parties of all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may agree to choose Chinese law as the applicable law governing their legal relationship,” and “the applicable law to the contract chosen by the parties shall not avoid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Chinese law” —such viewpoints that have substantial influence among the theorists an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s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re actually based on misunderstandings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a task of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mmunity of China to eliminate such misunderstandings, hence facilita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相似文献   

17.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规则体系中具有基石性的地位,在实体法和司法审判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背离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造成了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困境。应当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原意作出诠释,使其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赋予当事人诉权及选择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司法裁量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论国际惯例在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事仲裁领域向来有把非国家法律规则作为适用法的传统和冲动。仲裁庭适用国际惯例的权力依赖于当事人的协议和适用法的规定。就适用功能而言,国际惯例可以并入合同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内法,以及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仲裁庭对国际惯例的具体运用,涉及到惯例的证明、解释和适用等方面。在适用上,国际惯例可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解释合同以及个案裁决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金融衍生交易特别是场外衍生交易规则与传统民商法之间的冲突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衍生工具作为一种新的合同类型,与传统合同的显著区别在于"当前订约、未来履行",从中派生出特殊的履约风险、缔约风险等一系列新问题。对赌、显失公平等法律争议正是基于衍生合约本身的特性而产生;而通常被称为"衍生交易规则"的一整套制度实际上是市场自发创设的防范履约风险的安排。在此,场外衍生交易与场内衍生交易之间没有本质区别,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需要应对同样的问题。通过还原衍生交易规则背后的法律逻辑,可以构筑一个以"合同"为中心的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容纳从合同效力、履行、缔约到信息披露、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以合同为主要处理对象的民商法应扩张自身的体系以容纳实践中产生的新合同类型,从而为整个金融衍生交易法律规则体系提供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20.
The Common European Sales Law (CESL) is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most recent policy initiative for European contract law. It aims to address the problem tha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national contract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may constitute an obstacle for the European Internal Market. This paper develops a model of the institutional competition in European contract law and uses it to addresses the question as to whether an optional European contract code and the CESL are economically desirable for European contract law. To do so I examine the transaction costs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of choosing an applicable law that European businesses face when they conduct cross-border transactions in the European Internal Market. I then describe how these transaction costs shape the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i.e. what I refer to as the “European market for contract laws” in which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hoose a law to govern their cross-border contracts. Having identified this environment and the competitive forces operating within it, I propose a model, the “Cycle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I use this model to analyze the competitive processes that take place in the European market for contract laws. Based on my results I make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optimal implementation of an optional European contract code and the CESL in European contract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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