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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目的在于从《民法总则》第143条入手来评价我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我国法上作为控制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外,"意思能力"是否应该从"行为能力"中分出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力的要件从而使法律行为无效?例如,7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能够被证明有判断能力,不仅为侵权法上的"责任能力"留出接口,还可以为善意第三人保护、缔约过失责任留出适用空间;"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法律行为的控制要件,与整体的法律行为规范相矛盾。从其他规范来看,《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在内涵与外延、解释规则、合同解释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民法总则》第43条中使用了"公序良俗"概念,但其与我国民法体系中使用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概念的关系混乱,例如第143条使用"公序良俗",第185条又使用"社会公共利益",第117条又有"公共利益"。立法上应该用"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替代"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征收制度中,只能用"公共利益"标准,但在限制行为自由方面,如法律行为无效,采用"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标准更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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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是合同无效的一般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公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民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同国外立法相比,我国立法缺少但书的规定.本文认为,认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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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不是对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也不是对法人机关代表权的限制,而是对法人具体权利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是一种价值选择。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企业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的效力,当企业法人的越围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都应该认定为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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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TM机上多取款这个案例中,有人认为本案当事人构成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他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非不当得利。本文认为当事人在第一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而后面的所有取钱行为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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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借助于民事权利的管道而赋予人民以权利或私权,由此,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整个民法典成为权利的法和人民的权利宣言.20世纪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与行使加以限制及规定权利的私力救济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现今也产生了这些方面的客观需要.我国《民法总则(草案)》未对此等内容予以规定,是立法上的重要缺漏,应予弥补.民法主要经由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予以限制,并通过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等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立法宜允许私力救济,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其中前两者为自卫行为,后者为自力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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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法为自治法,但其亦存在一定数量的强制性规范。相较于人民可不受拘束而另为其他约定的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潜藏着侵害私法自治的更大危险,对现行民法中强制性规范加以反思与检视诚有必要。公共利益、社会正义、弱者保护、家父主义等理据固然系民法为规范性强制所不可或缺,但应慎重对待。通过转换国家治理策略、使为强制者承担严格的论证义务、优先诉诸现存正当理由、进行比例原则的操作、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对强制性规范作出不同安排、程序控制优先于结果控制、实现部分强制性规范的半任意化与任意化、慎用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最严厉的责任方式等途径,有助于提升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质量,增强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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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私法解读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海域和航道所有权既是公法上的所有权,也是民法上的所有权。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在私法原理上是物权法上排除妨害、妨害防止这种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过程。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行使行政权责令责任人打捞清除沉船沉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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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5)
(一)如何确定调整范围的问题一般地说,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违反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特别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其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垄断行为,即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联合起来,排除竞争对手,控制市场,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了正常竞争,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二类是限制竞争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协议就商品价格、生产销售数量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设备等方面互相约束,以排挤竞争对手,维持或扩大其市场占有率,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了正常的竞争,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类是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以外的,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商品竞争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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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其他较小的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的实质是以牺牲较小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故民法学界一般是否认紧急避险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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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射幸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问题,认为射幸合同如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合格,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有利于经济的活跃繁荣,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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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权益的保护大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得以实现,但从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思路来看,其仍沿袭了传统不正当竞争的判定规则,以“损害+不正当性”作为评价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从数据的特性及其商业逻辑层面出发,上述判定规则可在3个方面丰富其判断要素,以实现数据领域内经营者利益、用户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一是增加数据的合法性审查作为数据权益保护的前置要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数据将无法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是以商业意愿作为数据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一般评价原则,对于违反其他经营者商业意愿获取、利用其数据的行为,可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三是在数据领域的利益平衡中更加突出公共利益的地位,从数据产业整体视角加以审视,为不同时空维度的数据经营者提供参与市场竞争的合理空间,以维护数据领域竞争效能的持续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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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法保护最具争议的理论问题之一是正当性问题.在传统与现实语境下对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正当性予以考量,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符合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共利益,符合实质法治的要义;网络著作权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公权力的适时介入是缘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造成对科学文化传播、市场秩序公共利益的侵害.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旨在为权利人提供行政救济,这一公法手段是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前,网络著作权的民法保护、刑法保护面临困境,行政法保护具有比较优势,保护力度适中,有利于公私利益平衡,可以成为民法保护的有益补充,也符合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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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例所引起的关于交通违法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分争议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单独规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实质意义,认为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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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地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是公民,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无可争议地享有隐私权。但公众人物有是特殊的社会成员其隐私权不能无条件地对抗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要受到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权利人同意及公共场所等必要限制.同时,不同类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别。本文就此问题作了概述,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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