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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用工的涵义应采"实际使用说"。用工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地位。用工的效力应在于:一方面,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确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并履行,从而保护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分离的情况下,用工成为认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标准,从而弥补附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应在明确用工内涵和效力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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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员工常见的离职形式之一,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不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有关条款,这就为实践中因合同终止与续签而引发的争议埋下了伏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下劳动者仍拒绝续签的情形。此外,如用人单位直接决定不续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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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作出了巨大贡献。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解除权的行使对双方的切身利益都能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极易引起矛盾和纠纷的地方。立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最新规定,对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进行法律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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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限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无工作年限的要求,只要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订立的情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合同订立的平等、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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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