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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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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聪  陈伯安 《法制与社会》2014,(10):245-246,250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之规定主要适用属人法,但大陆法系国家主张适用本国法;普通法系国家主张适用住所地法;同时不少国家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实践主张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还有些国家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可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准据法的多样化已成为重要发展趋势。因此,对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之规定增加连结点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本文在探讨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和属地法的一般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澳门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的属人法及其范围、法人的属人法及其范围以及有关属地法的规定。本文特别提到,1991年前,在澳门施行的《民法典》第31条规定,自然人的属人法为其国籍国法,但在1991年,该条规定被修改,将澳门居民的属人法确定为其惯常居所地法。本文指出,这一修改有利于正处于过渡时期的澳门地区解决它同中国其他地区以及外国在属人法方面的冲突  相似文献   

3.
论船旗国法     
论船旗国法王国华旗国法是指航空器或船舶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常被用来解决船舶和飞行器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旗国法作为一个系属公式,可能没有属人法、侵权行为地法等系属公式那么重要,但在以船舶为中心的海事法律关系中,船旗国法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杜焕芳 《法学家》2015,(3):152-163,18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自然人属人法主要定位于经常居所地法,局部兼顾本国法,但缺乏对经常居所连结点的界定。自然人经常居所的判定准据涉及连结点的解释和法律适用,主要有等同方法、客观方法、目的方法和综合方法四种判定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体现中国式选择,即自然人经常居所的判定准据从法院地法到冲突法,自然人经常居所的判定方法从单一标准到叠加标准。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中,应当按照冲突法的语境来理解经常居所,综合考虑经常居所判定标准的叠加适用,解决经常居所的可能冲突和连结点的时际变更,慎重考量经常居所的例外情形和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5.
自然人草案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首先提出一般原则,即属人法问题适用住所地法,并且住所地法院对这类问题享有管辖权。草案仿效瑞士民法第十一条的实体规则,规定所有的人享有权利能力,即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说明一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是由适用于所需能力发生了争议的那个法律关系的法律决定的。  相似文献   

6.
澳门国际私法中的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澳门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其国际私法也追随大陆法系传统,以自然人的国籍国法为属人法,又以惯常居所地法和住所地法为适当变通和补充。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在澳门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关于澳门居所的国籍情况,中葡双方关于澳门居民国籍问题的《备忘录》,以及澳门在《民法典》里关于住所、惯常居所等问题,本文都有较详细的介绍和论述。  相似文献   

7.
宋晓 《法学研究》2013,(3):189-208
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的道路殊别,成为两大法系国际私法最主要的区分标志。我国属人法方法从本国法主义向经常居所原则的根本转变,只有放在两大法系属人法之争的背景中,才能明晰其意义和未来演变方向。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都坚持属人法的统一性。前者以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为思想基础,后者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追求。本国法主义的历史形成具有单边色彩,它倾向于扩大法院地国属人法的支配范围,伴有对相关法律的道德性的比较判断,借此保障海外国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住所地法主义促使不同国籍当事人的民事身份与地位趋于平等一致,客观上促进了一国的族群融合,其体系性功能稍优于本国法主义。惯常居所原则主要是国际公约的妥协产物,其弊端是割裂了个人与特定国家间的精神联系,销蚀了属人法的精神属性。经常居所是惯常居所的中国表达,但最新司法解释赋予了经常居所一定的特殊含义。经常居所未来应进一步“住所化”,顾及我国国民跨国流动的现实,实现住所地法主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8.
属人法事关自然人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领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涉及在外国的中国人的利益,也涉及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权利。基于经常居所相比住所和国籍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并经过利益的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事实上,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也是晚近属人法国际和国内立法的趋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居所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其界定也因确定经常居所的评估期间和当事人定居意图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而变得不确定,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经常居所的界定上,我国现有的规则和司法实践仅仅关注当事人1年的居住期限而不关注当事人的居住意图,这是不合理的。我国法院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居住期限、居住的连续性,以及与自然人及其居所有关的人身和职业联系,灵活界定经常居所,进而确定属人法领域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9.
张悦仙 《河北法学》2006,24(9):87-90
在国际私法领域,属人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确定准据法的一个重要系属公式.但属人法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理解,使得国籍与住所两个连结点产生矛盾和冲突,也产生了大陆法系本国法主义和英美法系住所地法主义的纷争.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籍与住所的调和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惯常居所连结点取代国籍和住所日益成为矛盾解决的积极措施.  相似文献   

10.
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及其发展趋势肖永平自然人的属人法(PersonalLaw,Statutpersonal),源于巴托鲁斯的“人法”(Statutapersonalia)。它原指人的住地所属的法律体系具有属人的性质,即随人所至而适用之,哪怕他超越国界。...  相似文献   

11.
法人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在其参加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许多问题,都涉及到法人的所属国问题。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是按法人的属人法即法人所属国的法律来确定。法人在其参加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纠纷,有时按法人的属人法解决。一国给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法人以什么待遇,也因法人的所属国不同而不同等等。由于法人和自然人同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两者同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律行为能力,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将表明自然人所属国的“国籍”运用到法人上,以法人的“国籍”来表明法人的所属国。  相似文献   

12.
属人法的历史发展表明了国籍原则的逐渐退出与住所地主义优先倾向的趋势,惯常居所的出现则弥合了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上的冲突。在汲取属人法的新发展的基础上,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经常居所地法作为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主体身份能力的一项基础适用原则,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同时也面临着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国籍和住所是国际私法上最重要的两个连结点,构成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尤为重要。当前国际私法立法草案关于国籍、住所的确定和在住所冲突时住所地法的确定都做出了规定,本文围绕立法草案所设计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本文详细阐述了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从传统到新近的一系列变化,通过介绍并改良屈服条款,分情形总结出有形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应有的适用范围,即主张能屈能伸。即在某些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属地法占有主导地位,属人法相对屈服,而在另一些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属地法相对屈服,属人法代之占领主导地位。同时,本文还定义出有形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大统一主义"这一全新概念。  相似文献   

15.
袁发强 《法律科学》2008,(1):110-114
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表现为国籍将逐步淡出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住所连接因素的适用范围也在缩小。一个主要强调客观存在地的连接因素——“当事人所在地”开始出现在冲突规范的最新国际立法中,在有关跨国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选择适用中呈扩大化趋势。这样,“惯常居所”替代住所成为在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要连接点,而“当事人所在地”将替代“注册登记地”、“营业地”以及“管理中心地”等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主要连接作用。  相似文献   

16.
属人法是冲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属人法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形成了以国籍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传统,与英美法系国家以住所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传统形成对峙。由于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的不可调和,惯常居所的概念应运而生,二次大战以后,形成了"以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为主、以国籍和住所作为连接点为辅"的属人法发展趋势。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和国籍为主要连接点,体现了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与国际社会相融合的趋势。  相似文献   

17.
属人法是冲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属人法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形成了以国籍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传统,与英美法系国家以住所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传统形成对峙。由于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的不可调和,惯常居所的概念应运而生,二次大战以后,形成了以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为主、以国籍和住所作为连接点为辅的属人法发展趋势。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和国籍为主要连接点,体现了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与国际社会相融合的趋势。  相似文献   

18.
朱伟东  刘建平 《河北法学》2007,25(12):177-181
苏丹是一个多元法律体制国家.在多元法律体制下,苏丹的冲突法与属人法交织在一起,只不过属人法在冲突法三个领域的地位和表现各不相同.在管辖权方面,苏丹的属人法管辖权规则对苏丹的冲突法管辖权规则没有产生影响,但在某些个别方面,冲突法的管辖权规则让位于属人法管辖权规则;在冲突法的第二阶段即法律适用过程中,属人法的影响非常明显,特别是在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在冲突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即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主要涉及如何判断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苏丹法院基本上是根据冲突法而不是属人法的概念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9.
国际交往频繁伊始至经济全球化时代,涉外离婚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用了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属人法说。随着实践和立法的演进,国际上对于涉外离婚的准据法选择问题有了新的发展: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介入,为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新的方法。  相似文献   

20.
蒋奋  金彭年 《河北法学》2011,29(8):64-68
属人法是软化发生地法主义的选择之一,故可用于解决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冲突。债务人住所地法的补充适用、共同属人法的优先适用和作为"最密切联系"或"更密切联系"的考量因素之一,是不当得利冲突规范中属人法的三种立法模式。而在"更密切联系"框架下共同属人法的补充适用模式,因其最具合理性而值得为我国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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