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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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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业内人士都把暂予监外P执行与减刑、假释这三类案件相提并论,统称为“刑罚执行案件”或“变更刑罚执行案件”。这种虽非法律用语却已约定俗成的称谓,不仅是为了表述上的简洁方便,更在于这三类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都是在具备特定条件下对原判刑罚(刑种、刑期)的变更或对行刑场所的改变。故按通俗的说法,也可以将减刑视为对原判刑罚的缩减,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就相当于附条件的“提前放人”。  相似文献   

2.
减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对于刑罚的执行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对罪犯的改造具有特殊的约束和促进效果.尽管其在实践中仍有不足,但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学习.以减刑制度为切入点,对减刑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刑罚变更执行是指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范围狭窄及事后监督的不足,需要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并准确定位同步监督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其他相关机关的沟通协调,着力构建同步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4.
彭东昱 《中国人大》2011,(18):26-26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对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图为陕西省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为6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减刑、  相似文献   

5.
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刑罚执行领域中经常、广泛地被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减刑制度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憾,主要表现在减刑效率不高、司法资源浪费、刑事程序不畅等。文章仅从减刑的实质、减刑权的归属和建立减刑撤销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减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死缓"是我国死刑的执行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死缓"在执行中,却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文章就"死缓"执行中减刑的具体问题和"死缓"执行中因故意犯罪变更为执行死刑的具体问题,作了探讨,并对"死缓"执行中应妥善处理的减刑、故意犯罪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目前最常用的刑事奖励手段,它对改造罪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制度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完善我国减刑制度,首先应对减刑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来提高减刑制度的法律地位、统一减刑标准,消除人为规定减刑比例的现象;通过在法院内设置专门法庭、实行减刑案件公开审理、赋予被减刑人及被害人的参与权等方式完善减刑案件审理程序。同时,将检察机关的事后、单一监督改为全程、多方位监督,以保障减刑权的公正行使。  相似文献   

8.
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刑罚矫正功能的变通实施方式。目前,减刑裁定作出后,罪犯故态复萌的现象大量存在,成为监狱管理的难题。以成都市服刑人员冯某减刑裁定被撤销为例,分析减刑裁定的不可撤销性,提出应对罪犯改造滑坡现象的制度对策。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轻重有别的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缓刑,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缓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的创制与运用本身就意味着刑罚公正、谦抑与人道的价值取向。本文即从刑罚的公正性、刑罚的谦抑性以及刑罚的人道性三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年龄、性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差别,确定不同的适用假释时间期限和假释考验期限,降低减刑幅度,减少报请减刑裁定频率。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1.
从刑罚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的对象、模式、流程和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认为目前刑罚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存在各刑罚执行机关对刑罚执行变更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不统一;刑罚执行变更检察监督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检察监督定位尴尬、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议从更新检察监督理念、创新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将检察院保留的部分案件侦查权与刑罚执行变更监督相结合,尽快出台相应的刑罚执行变更单行法等方面优化刑罚执行变更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2.
<正>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14.
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就实际而言,每一个刑事案件就意味着一个刑事法律关系。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的情形有:数罪并罚、减刑假释缓刑和刑法规范更替;其在法律上的规定构成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前提,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出现构成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事实前提。  相似文献   

15.
减刑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在罪犯改造中最重要、最常用的一项激励措施,它在稳定监管秩序、促进罪犯改造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减刑制度还存在着明显不足,实践操作中存在的罪犯奖惩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罪犯减刑过快等问题比较突出。新《刑事诉讼法》、新《监狱法》相继出台,对减刑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新形势下,亟须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和新《监狱法》的要求对减刑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改进和规范。  相似文献   

16.
假释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又是监狱行刑的重要奖励制度。现行的假释制度,拘泥于传统的“直捷式”的范式,幅度有限,比例受控,未能充分发挥出假释的矫正功能、社会功能和预防功能。因此,应当拓展假释的范式,建立旨在提高改造质量的累进式假释制。累进式假释制是对现行“直捷式”假释制度的变更与完善,与现行的法理精神、监狱刑罚执行的程序规定相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失为一条解放思想,加大落实“首要标准”力度,拓宽行刑范式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7.
《新东方》2016,(6)
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出台至今实施成效显著。但是,为有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排除对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在刑法中应该尽快确立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原则,并将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和假释的标准纳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明确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假释的具体标准,以规范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18.
李尚文 《前沿》2014,(23):95-96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比较抽象、评定标准不一,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引发了激烈争论。其实,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该制度的相关规定,成为各国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而在我国合同法中还没有对该制度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同法解释(二)》中对情势变更作了有建设性的阐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对于弥补立法上的漏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平衡急剧发展的经济社会都有现实的积极效果。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情势变更内涵、情势变更适用条件以及典型案例进行系统的思考,从立法、司法以及判例等方面完善情势变更制度。  相似文献   

19.
合同法中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国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并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我国在合同法中尚未明文规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司法实践将证明合同法应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相似文献   

20.
情势变更制度作为规范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相对突破,已被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确认。相比之下,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却规定得不甚明确。应当准确把握该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国外理论的发展,厘清其适用条件,并明晰其适用的法律效果,以对情势变更有一个更全面的理解,更好地解决我国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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