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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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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年龄、性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差别,确定不同的适用假释时间期限和假释考验期限,降低减刑幅度,减少报请减刑裁定频率。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
《新东方》2016,(6)
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出台至今实施成效显著。但是,为有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排除对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在刑法中应该尽快确立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原则,并将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和假释的标准纳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明确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假释的具体标准,以规范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3.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性质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罪犯的司法实践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及减刑制度的刑事立法,减刑的性质应当是对原判刑罚的有限变更,在执行刑罚上,减刑是对原判刑罚的变更。除此之外,原判刑罚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减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对于刑罚的执行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对罪犯的改造具有特殊的约束和促进效果.尽管其在实践中仍有不足,但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学习.以减刑制度为切入点,对减刑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刑罚执行领域中经常、广泛地被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减刑制度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憾,主要表现在减刑效率不高、司法资源浪费、刑事程序不畅等。文章仅从减刑的实质、减刑权的归属和建立减刑撤销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减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减刑制度及其刑法根据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斌 《求索》2007,(9):110-111
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严格意义上。狭义减刑才是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减刑制度的正当化根据是功利主义刑法思想中的特殊预防刑法目的理论,由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减刑对罪犯特殊预防的目的,应对不同种类的罪犯设置不同的减刑处遇,同时应增设减刑考验期制度。  相似文献   

7.
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目前最常用的刑事奖励手段,它对改造罪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制度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完善我国减刑制度,首先应对减刑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来提高减刑制度的法律地位、统一减刑标准,消除人为规定减刑比例的现象;通过在法院内设置专门法庭、实行减刑案件公开审理、赋予被减刑人及被害人的参与权等方式完善减刑案件审理程序。同时,将检察机关的事后、单一监督改为全程、多方位监督,以保障减刑权的公正行使。  相似文献   

8.
减刑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在罪犯改造中最重要、最常用的一项激励措施,它在稳定监管秩序、促进罪犯改造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减刑制度还存在着明显不足,实践操作中存在的罪犯奖惩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罪犯减刑过快等问题比较突出。新《刑事诉讼法》、新《监狱法》相继出台,对减刑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新形势下,亟须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和新《监狱法》的要求对减刑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改进和规范。  相似文献   

9.
减刑制度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国家恩惠,同时也是罪犯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当前的减刑案件庭审受减刑"奖励说"理念的影响,庭审流于形式的现象十分突出。推进减刑庭审实质化,需要转变减刑制度的设计理念,构建国家权力与公民犯罪人权利的基本平衡;在推进维度上,实现案件类型从"给予减刑"到"撤销减刑",审理内容从"确有悔改表现"到"不具有悔改表现",审级制度从"一审终审制"到"二审终审制"的转变;在机制展开上,突出刑罚执行机关对审判机关的配合,将泛化的检察监督转化为具体的诉讼职能,重塑执法主体之间以"审判为中心"的配合、制约机制,以打破封闭的权力结构。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存在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此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刑法规范。因此,从统一看守所减刑假释案件呈报程序以及行政奖励标准等角度入手,规范看守所减刑假释工作乃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1.
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2.
财产刑执行关系到刑罚功能和司法权威的实现。当前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法院判决刑事涉财案件数量多、数额大;监狱服刑罪犯财产执行率低;监狱服刑罪犯中存在一定比例无执行能力的罪犯;部分监狱服刑罪犯存在主客观财产履行不能的困境;法院接收罪犯履行财产刑的程序机制不顺畅。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的掣肘原因包括:机械地将财产刑履行情况视同罪犯"具有悔改表现"认定的关键要素;忽视对罪犯狱外其他财产状况及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调查与核实;对无力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搞"一刀切",从而产生新的不公平;财产履行存在异化为"花钱买刑"的不当趋势;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上存在执行不力、不到位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上缺乏应有的监督力度。应统一财产刑履行与减刑、假释对应的幅度标准,扩大适用财产刑中止执行,引入财产刑减刑制度,建立健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检查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13.
对于“减刑、假释”,到底仅仅是国家对于监狱服刑人员的一种“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且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都对有关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从每年都有数十万人获得减刑、假释(约占监狱服刑人员的三分之一)的事实来看,无论说它是“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都并无不可,至少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  相似文献   

14.
新媒体对监狱相关极端个案的关注推进了监狱工作社会化和深刻反思监狱治理体系建设的进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应主动适应新媒体监督形势,推进减刑信息公开从半遮半掩转为充分全面,推进减刑制度设计从高频低效转为低频高效,推进刑罚执行地位从边缘地位转为工作中心,从而回应民众对新时代刑罚执行透明、高效、公正的更高期待,以刑罚执行深刻变革推进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15.
减刑、假释关乎刑罚的执行实效,理应受到重视。孙小果、郭谋思等案件,充分暴露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减刑、假释分为提请和审理两个程序,提请程序存在程序不透明及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表现为被害人、社区居民不参与报送,公示受众范围有限等。审理程序存在行政化审批倾向,表现为法官不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法院书面审理时,案外人和社区机构参与的程度低,缺乏公开监督的渠道;开庭审理时,常常流于形式而缺乏对抗,以及公示制度不完善等。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相比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均具有其优越性,因此,可构建听证程序,从申请主体、听证人员参与范围、听证结果的公布三个方面入手并进行细化,以期破解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6.
本文是笔者暑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监狱实习过程中,通过认真的调研和分析,针对当前监狱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罪犯减刑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解决问题的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7.
目前,限制减刑罪犯的矫正激励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分级处遇制度、内在激励——公平、内在激励——尊重、内在激励——鼓励、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这些矫正激励措施并没有突破传统教育矫正的藩篱,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一系列困局: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设计;矫正目标过于泛化;激励失衡引发监管客体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构建基于需要理论的经济激励制度,包括罪犯适度工资制度、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基于目标管理理论的行为导向制度,包括罪犯改造生涯规划制度、罪犯内部管理制度;构建基于强化理论的文化矫正制度,包括内部文化建构、外部文化建设。  相似文献   

18.
司法     
《人民政坛》2014,(3):5-5
最高检:2014年将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据检察日报2月24日报道,中央政法委日前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变更执行。  相似文献   

19.
张丽 《前沿》2014,(3):83-85
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目标的过于泛化,以安全为本位的管理模式导致行刑管理的异质化,劳动改造模式的强制引发的考核奖惩制度的失效,使得管理工作变得盲目而无效。为此,需要构建体现“宽严相济”理念的管理模式,把“守法生活能力的社会人”设定为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目标,以罪犯劳动作为其主要的行刑管理内容,建构以罪犯劳动为主的激励管理模式,让罪犯因参加劳动而享有相应的选择劳动内容、按需进行劳动技术项目培训、发放劳动报酬、纳入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障等处遇。  相似文献   

20.
彭辅顺 《前沿》2008,(7):106-109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已经确立。该政策在减刑中贯彻和运用时,应注意区别对待受刑罪犯;应“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应严格依法地适用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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