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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存在重大的区别.我国大陆地区不区分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从而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务例>"潜伏"一些缺陷.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系统地解决该问题.首先,确立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区别,如果属于信息公开则有单独的救济请求权,但是如果属于卷宗阅览则其针对卷宗阅览的被否决不单独享有救济请求权.其次,在制定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时候,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卷宗阅览删除而放在<行政程序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屡屡出现政府信息不公开的现象,"信息不存在"、"属于内部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成了不少政府部门推托信息公开的最常用理由,由此给《条例》的实施带来了许多问题和阻碍。本文试图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中所遭遇的困境为切入点,分析带来此种困境的一系列原因,进而提出了一些解决这个困境的对策,最后在肯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各国信息法律中对此都有规定。立法模式上可以区分为列举规定和概括规定形式,分别从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时间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以保密为条件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等职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特定资源保护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等类型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  相似文献   

4.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失范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明湖 《法治研究》2011,(1):99-10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扩张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缔造了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保密法》中存有规范冲突、规范缺失、规范孤立,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许多事实的证明陷入法规范的"真空地带"。其中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等事实的证明都亟需在现有行政诉讼证明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5.
杨登峰 《北方法学》2017,11(4):121-13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但具体如何"参照"却不清晰。病患医疗信息的公开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条例中可资"参照"的主要为个人隐私禁止公开条款。"参照"该条规定,虽然并非所有病患医疗信息都不能公开,但那些依据公众普遍认知可界定为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医疗信息,是不得公开的。不过,涉及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诊疗信息的不公开并不是绝对的,或者可基于病患个人同意而公开,或者可基于重要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而强制公开。强制公开应分别考虑公开的对象、疾病的危害性和病患的身份等因素,公开程度也可视具体情形而收缩。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划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得公开"的三条边界,但据此无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其职责分工。"三张清单"具有划定行政机关权责边界的基本内涵,"三张清单"的实施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三张清单"的属性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建设。以"三张清单"制度构建为路径,可以重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行政职责""必须为"、"行政职权""可以为"和"权力外""不得为"的三条边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7.
湖南人又一次"吃了螃蟹"。在湖南省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起诉相关部门信息不公开,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一年之后,湖南省洞口县10名村民又率全国之先,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罚款信息。行政机关的罚款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相似文献   

8.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赖以建构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逻辑,先验地接受了"知情权是人权"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知情权实现的手段"的预设,混淆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作为政府治理相对方的"公民",因而也混淆了有关宪法体制组织和运行的"人民——人大——政府"之主权逻辑与"政府——公民"之治理逻辑,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宪法体制中割裂开去。其后果是,既将依附于人大体制的宪法监督消解于无形,也由于与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主权逻辑的断裂而陷入合法性危机。并且,它曲解了公众参与在宪法逻辑中的应有定位,使其脱离乃至僭越了政府治理的正常逻辑,不仅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还冲淡了基于直接利害关联的公民信息公开诉求。有鉴于此,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回归宪法主权逻辑与治理逻辑的二元结构,对应进行制度化构造。  相似文献   

9.
个人隐私信息的主体是存在的自然人,个人隐私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生理与健康、财产状况和行踪等;未成年人、公职人员等特定主体的个人隐私受到更严或更宽的保护。权利人同意公开、信息经过处理不具有可识别性、时间经过或信息已经公开等情形下,个人隐私丧失保护的必要性。不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或者裁量决定公开信息;裁量过程应遵守比例原则,并在综合考虑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信息不公开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大小、信息敏感程度等因素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裁量公开信息应遵循通知第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正式公开或不公开的必要程序。  相似文献   

10.
刘杰 《法学家》2007,(3):147-152
对日本信息公开法上的知情权的宪法依据,日本法学界认识不一致.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第21条规定的"表现的自由"等条款为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序言中"国民主权"表述为知情权依据.信息公开法未使用"知情权"概念,而强调"国民主权"和政府的"说明责任".国民主权与知情权属不同层次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中同时出现并不矛盾.为保护和发展公民权利,"知情权"应当在信息公开法中得到确认.  相似文献   

11.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政府信息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及阳光透明政府的建设,理应公开为社会公众所共享。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比较迅速,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范围过于狭窄,公开例外信息规定不明确等。文章立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及实践,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并力求提出切实合理的立法意见及建议。  相似文献   

12.
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救济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涉及行政诉讼的类型以及法院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都因不同的行政诉讼类型而有显著区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最关键的问题是法院对于国家机密的审查,政府信息是否国家秘密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不能仅仅以属于国家秘密的空洞理由而不予公开。对于因政府信息公开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1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主体。但是,由于企事业单位一般属于民事主体,加之条例未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说明,导致其信息公开实践面临诸多难题。本文指出以公务为核心概念,有助于理清上述问题,划定承担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应公开的信息对象,确定其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4.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公共利益"是各个国家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是公共利益与公民知情权的微妙平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也是基于这一目的,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得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但在该条款具体应用时,行政机关应特别注意不应单独适用,而应该有效地结合第14条以及第23条的规定来具体实施,即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5.
作为社会公众的一种合理期待,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与社会个体的利益休戚相关,而且对社会进步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现阶段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尚存在诸多困难,但并不妨碍我们从地方立法入手,按政府信息的类别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7.
陈海嵩 《河北法学》2011,29(11):112-115
公开范围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问题。根据国际上相关立法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需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事实认定阶段,即明确"环境信息"概念的外延;二是法律认定阶段,即明确哪些环境信息属于适用信息公开例外规则而免于公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开范围给予更为精细化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美国高校信息公开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在信息公开立法和实践均走在世界前列,高校信息公开也不例外。美国高校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涉及联邦法、州法、高校规章制度和法院判例。原则上公立高校及其内部机构都适用信息公开法律;区分一般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与高校特殊性质有关的高校自治和同行评议等学术信息,公开的属性、对象和方式均不相同。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应当借鉴美国经验。  相似文献   

19.
论司法信息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世贵 《北方法学》2012,6(3):76-84
司法信息公开在我国已初露端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后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对于扩大公共信息公开的覆盖面、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增强国家机关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正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应当对司法信息和司法信息公开进行正确、合理的界定,慎重、周密地确定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科学地设计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救济与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信息公开并不是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但政府信息公开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及促进政府依法执政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考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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