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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然而据笔者接触的涉及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案件中,几乎没有一个案件的卷宗显示出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鉴定结论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疑会造成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不能全面了解鉴定结论,如常见的法医活体伤情鉴定结论,如不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能了解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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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侦查人员不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因有二:一是对签名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认为笔录已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并签名或盖章,讯问人自己是否签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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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执法与执业的关系,是公权与私权相抗衡的关系。“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作为一种服务,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它是需要犯罪嫌疑人支付对价来购买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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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笔者就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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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由此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了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阶段。本文,仅就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谈谈意见和看法。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应当明确的两个问题(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主要工作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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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行使权利及实践中的障碍●探索与争鸣·石金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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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但是其在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侦查机关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侦查机关是否有义务指定,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应有获得侦查机关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侦查阶段同样应确立指定法律帮助制度。理由如下:一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刑事侦查阶段,由于侦查的秘密性质,社会舆论很难对侦查加以监督,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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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每案必用、必经过的侦查措施和程序——侦查讯问笔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记录犯罪事实、固定证据的重要依据,凡是讯问活动都应当制作笔录,有录音、录像的也不能代替。一、侦查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第一,记录告知犯罪嫌疑人事项不全面。讯问记录人员在记录前,只写介绍身份情况、说明谈话要求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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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演绎出侦查中受委托律师有权调查的结论。他们认为,如果此期间受聘请的律师无权调查,则其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就成无缘之水、无本之木而无法切实实现,并且他们还以(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条款删节作为上述观点的佐证。因高检第一次颁发的《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侦查期间,律师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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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的证据效力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这三条明确规定了盖章笔录具有同签名笔录一样的证据效力。然而笔者认为盖章的证据效力值得商榷。“盖章”中所差之“章”,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分为个人名章和单位公章两种。就个人名章而言,由于名幸与该人没有任何本质的联系,不能当然反映出此章是否为该人的名幸,也反映不出此章是否为该人加盖,当然更反映不出该人是否在场、是否看过或听过笔录。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对盖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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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鉴定结论之告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8,(5)
一、问题之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05条作出进一步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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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观念的不断加强,国际刑事司法规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与之相适应,各国刑事诉讼中,也普遍对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中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予以实际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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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是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后,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其目的在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一是立法的疏漏导致侦查人员对告知义务重视不够。虽然,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侦查人员和告知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本身对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却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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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行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建议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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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刑诉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律师的提前介入方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加以完善:一、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一条规定为我国律师的提前介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律并未规定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或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提前介入,不利于犯罪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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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改变羁押处所时,是否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些侦查部门便以此为由,对被逮捕的人改变羁押处所后,不将变更后的羁押处所通知被羁押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立法原义。首先,不利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