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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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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目前已成为司法政策的要求和学界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哪些行政案件可适用调解以及可采用哪些调解方法等乃是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认为,根据法理基础、实际需要以及可行性,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可以概括为:群体性纠纷案件、存在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直接或者间接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案件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等共计十类;行政诉讼调解在调审关系的处理上,可选择较有效率的全过程"调审合一"的模式;而在调解方法上,则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找准问题调解、先协调后向被告提建议、内外配合进行调解和多层劝导等多种方法。  相似文献   

2.
张辉  张德峰 《时代法学》2005,3(3):38-44
法院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过程可以被模型化为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运用博弈理论分别考察在调审分离与调审合一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情况,可以得出调审分离更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的结论.此外,要提高和解的成功率,不但相关事实的查明是必要的,而且法院也不应该按同一个标准收费.  相似文献   

3.
司法调解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和审判权运行方式,其改革与优化对司法实践尤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南京两级法院"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实证资料的分析,力图提出一种关乎我国调解制度功能和价值实现的建设性意见,在实践层面实现对调解的重构和转型。目前"调审合一"模式在理论界受到普遍的质疑,但不少研究成果仍受到结论导向的指引,显然是欠缺说服力的。我们反对用既有结论来选择分析基点的研究方法,"调审适度分离"改革是否符合当下调解制度改革实际,是否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试点的成效应该是最好的说明。  相似文献   

4.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虽饱受"东方经验"的赞誉,在法律实践、政治设计、文化引导、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方面都有独到的作用,但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的调审合一模式,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等方面存在问题;在司法操作层面上也有程序法实体法约束的双重软化、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产生调解偏好、与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相悖等问题。因此,对其完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包括实行庭前调解、调审分离制度,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强化程序法实体法约束、提高调解效率等。  相似文献   

5.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模式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调审分离”作为有力学说旋即成为司法改革处理调审关系的理论依据。但是,尚未明确讨论语境的调审分离论,在制度层面自相矛盾,理论论证上概念不清、内涵不明,而且其选择的改革路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不仅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预期,而且在实践中畅通了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渠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规律性。鉴于司法裁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刻意实行调审分离,而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在调审结合模式下理顺调审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重塑调解的理念,增强法官的判案技能,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上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6.
我国司法政策对法院调解的态度走过了一段曲折历程:由着重调解到重审判轻调解再到调审结合重视调解.本文通过分析法院调解的特点及相关因素,阐明司法政策对法院调解态度变化的原因,由此探讨法院调解的前景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7.
王亚明 《海峡法学》2012,14(3):86-90,113
调审分离工作有其必要性,主要是提供了独立的调解程序空间,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在调审分离的节点把握上,还应考虑符合审判规律,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尊重当事人意愿,利于提高法官的综合能力及业务水平。因此,调审分离应从考核及分离机制上下功夫,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论法院调解制度改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翁晓斌 《现代法学》2000,22(5):66-70
本文认为 ,调解的改革应当是废除调、审合一的体制 ,建立调解和审判适当分离的体制 ,即调解由准备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进行 ,主持调解的法官不能参加对调解无效案件的审判。  相似文献   

9.
有关"调审分离"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彦  杨兵 《法律适用》2011,(4):74-78
一、一种"调审分离"尝试--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实证调查 自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末,我国在法院的调解制度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在一个案件中,法官既是调解者同时也是审判者.学者将这种程序结构称之为"调解型"审判方式.~[1]在这种模式之下,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调解,既是一种职责,又是一种任务.  相似文献   

10.
法院调解制度中的弊端早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但如何重新构建这一制度却引发了强烈的争议。本文认为只有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实质性的改革,构筑"调审分离"的基本框架,并实现"审判机制为模板、法院调解为平台"的基本制度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院调解制度的缺陷,并实现其平息民事矛盾的基本功效。  相似文献   

11.
法院调解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程序公正的最好体现,一个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诉讼程序必然重视调解的价值。对“调审分离”改革的思路进行理性分析有助于我们厘清法院调解与审判程序改革的关系,重新审视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院调解的性质和定位,这是对法院调解制度的重塑,更是对其理念的全面检讨。  相似文献   

12.
论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是世界民事诉讼法上的首创,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但由于调解制度法律规范不完善,调审不分,程序随意等弊端而倍受争议,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3.
诉讼调解作为司法实践中独具中国特色的处理纠纷的传统制度,虽然在近年来一直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但在司法改革呼声高涨的今天仍然是争议的焦点。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褒眨不一,甚至于有人提出要取消调解或以和解方式进行替代,以严格的调审分离模式替代现行调解制度,本文认为这对我国调解制度的评价有失公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确实存在某些问题,但通过具体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足以能够消除.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注重当庭宣判率,忽略了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应用和完善。当前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法院内部及法院外部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调解中应当坚持自愿、合法、保密、灵活原则。设想以建立调审分离模式、多元化调解机制、改革诉讼调解结案收费制度等方式来重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5.
庄妍  史芳 《法制与社会》2011,(19):40-41
当前,法院调解越来越受重视,各地法院逐渐在实践中形成了调解优先的做法。相较于诉讼,法院调解有其天然的优势,但也碰到了很多现实的困境。实行调审分离,对法院调解加以必要的限制,营造一个权利救济手段多元化的社会,才能不断适应现实的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和法院司法调解两种独立制度,因其程序内部的不当,引发了学者对司法调解制度存废的争论。立法者有必要通过审调分离的制度改革,构建起一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的诉讼外人民调解制度,以满足由刚性判决来塑造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基本性格特征和当事人对可替代纠纷调处方式的程序性权利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调解、仲裁与诉讼,是现代各国解决民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正是比较优势的存在是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式,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等八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现行调审合一的诉讼体制妨碍了法院调解发挥其比较优势,应当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实行诉讼内调审分离。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颇具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它过于强化法院的职权,容易侵蚀调解的自愿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存在着弊端。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更立足于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借鉴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建立起以调审分离为核心的运行机制,以利于更加合理、公正、快捷地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9.
李炳烁 《法学杂志》2016,(12):52-58
随着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和类型的多元化,调解制度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其适用范围和力度有了显著提升.现阶段司法调解的强化既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诉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种努力,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治理、争取更大自主空间的过程.但是司法调解的实践运行也存在着调解过度使用、当事人合意的异化和权力技术的滥用等不规范问题.提升司法调解的规范化水平,需要重申调解自愿原则,同时实行适当的调审分离,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监督与制约,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20.
张洪涛 《法学家》2014,(1):19-36
法律洞的不可避免和正式职业保险制度的缺失,导致中国法院在消解外部不确定性风险和压力时,形成了组织结构柔性化和组织功能普化的"十字形"调审组织。而嵌入其间的法官也相应地选取了调解型横向分权式决策的"民主化"、审判型纵向分权式决策的"行政化"和调审型纵横向分权式决策的"去司法化"等三种压力消解方式。这些消解外部不确定性风险和压力的方式,是以牺牲司法确定性而获得的,导致了中国法院在制度性司法确定性方面的丧失。因此,要想在中国法院实现制度性司法确定性,必须针对司法的高风险特征,建立三位一体的正式职业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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