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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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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和运作特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具有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害性.根据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产生的原因,可以找到相应的整顿和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对策.  相似文献   

2.
本文首先对外资对中国上市公河股权收购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并介绍跨国并购(含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发展情况;然后回顾了有关外资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并对股权协议转让、定向增发B股、间接收购、中外合资四种实践中主要的股权收购方式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评述;最后对外资收购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所可能带来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垄断两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3.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民商法中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从刑法角度却常常被定性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从实践中来看,司法机关倾向于作出有罪判决,但不少学者持无罪的观点,因此引发争议。无罪说持股权转让自由,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论点,而有罪说主要以行为对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破坏等作为入罪理由,进行实质解释。但二者对犯罪形式与实质的论述各有忽略,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应当“一刀切”评价,应当在实质解释的基础上,对构成要件进行规范分析,作出类型化处理。而从立法角度而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违法所得数额的犯罪定量存在活性不够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相似文献   

4.
抽逃出资属于瑕疵出资,包括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的抽逃出资。抽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但应由谁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情况,瑕疵股权受让人善意时,受让瑕疵股权的新股东不承担清偿责任,转让瑕疵股权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瑕疵股权受让人非善意时由两者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转让人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者,公司、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抽逃出资股东为被告;后者,可以抽速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5.
在结构功能主义的视野下,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的行为具备商事外观法与家庭伦理法的双重价值构造,为实现二者在民法典体系中的融贯性,需要站在实用主义的角度之上,在依据商事外观法寻求交易信赖利益的同时,给予婚姻共同利益以同等尊重和保护。在进行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时,应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具体判断标准是处分股权的行为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界定夫妻日常生活的标准可以辅助以股权转让的交易额度,同时在处分有效的前提下,给予非持股方利益以相应救济方案。由此,可以实现股权转让的交易财富在夫妻团体和社会之间形成“系统循环”,维系社会主义现代家庭的和谐、有序运转。  相似文献   

6.
股权的执行与股权的转让紧密相连.具有较强人合性质的公司,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较弱;相反,公司的资合性质越强,则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越强.在我国,股权的强制执行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学界对有限公司股权能否强制执行看法不一,但股权强制执行具有相当的法理依据,在法律上也渐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如何保证原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其中的难点.在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应当规范化.  相似文献   

7.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法和房地产法两个方面,而现今仅有<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可以适用,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进行法津上的适度规制,在股权转让当事人自律的基础上,引入国家监管机制,并制定科学的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操作规范,加强当事人的自律能力,以规范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9.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仅限于自益权和共益权同时让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股权转让方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基于自益权和共益权的不同性质,在股权转让时,应把这两种权利分离,分别进行转让。对于可能因此而引起的权利冲突,可通过规范股权转让行为等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也应当认定为行贿。司法机关应当集中搜集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时间记录、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约定、贿赂双方关于股权转让行为时间的供述等证据。干股行贿未遂数额(干股价值)可能远高于既遂数额(红利数额),完全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处理方法,难以达到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11.
上市公司应避免采用股权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以减少对公司价值产生的负面影响。但国内外仍有不少上市公司采用股权再融资,我国则呈现强烈的股权再融资偏好,这说明上市公司采用股权再融资存在一定的理论依据。现实中上市公司管理者在公司股份中只占有很少的比例,因此上市公司管理者更注重非货币利益的获取。为了获取更多的非货币利益,他们更倾向于采用股权再融资。而我国不太合理的制度背景,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管理者几乎不拥有公司股份,从而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再融资偏好。  相似文献   

12.
席书旗 《工会论坛》2008,14(2):77-78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封闭性”,其股权转让较之股份有限公司差异甚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很容易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而在一定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可使股东收回其出资以摆脱这种境况。但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使得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条件区别较大,司法实践中必须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13.
股权转让合同受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规制,其既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性。股权转让合同以自成立时生效为原则,以批准或登记生效为例外。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只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不会当然引起股权的变动。股权变动须经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股权变动的不同公示方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意义。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况以及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形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4.
2005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但是,变更登记是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的。因为股权在本质上并不是因登记而形成的,所以变更登记不具有作为股权转让必要条件的基础;股权的私权属性、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变更登记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股权转让的登记与否,对保护债权人(第三人)利益并无直接关联。另外,该条的规定还存在逻辑混乱的立法技术性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成为任意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公司后续章程不能规定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强制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但不能实际阻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效规定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相似文献   

1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初探张力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人际关系不和、经营不善、投资者破坏及投资者处分股权等原因,致使中外合资经营者在企业投产前或合营期间进行股权转让的现象屡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制尚不健全,对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纠纷的处理,...  相似文献   

17.
股权分置改革意义重大 股权分置是指我国资本市场因制度性约束在A股市场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不能上市交易;流通股是社会公众购买的公开发行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同股、不同价的市场制度和结构缺陷。至2004年底,我国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公司1358户(不含纯B股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4543亿股,占总股本的64%,社会流通股2606亿股,占总股本的36%,  相似文献   

18.
股权转让是股东实现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法律也对股权的转让及其变更和解除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国有股权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还必须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有股权的挂牌转让中要注意转让的审批权限、股权评估、交易主体资料的提供以及意向受让方的确认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9.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股权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但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能够对抗公司,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股份转让是泛指股东将已经依法取得的股份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股份一经转让,股份上所代表的股东权或股权因此而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行使。但是,由于股权所代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以物权、债权的形式表现,比较复杂,该转让行为的确认或转让后果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对股份转让行为再做分析,显然十分必要。一、股份所有权的确认。1.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新公司的第3条、第28条、第84、8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必须以认缴出资为前提,如果不能如实出资将负有补足出资、填补出资的义务,并对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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