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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文华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2):78-84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中,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转让。就非法转让和倒卖的内涵与外延来说,从广义上讲,非法转让是应当包括倒卖在内的,倒卖也是一种非法转让;从狭义上讲,倒卖是借价格上涨之机买入又卖出以牟取暴利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与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非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等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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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为犯罪.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直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六种行为样态.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别罪与非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与非法出让、非法出租、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界限,以及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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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经济的犯罪 ,目前对于该罪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着各种不同认识 ,本文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和实践中的界定进行分析 ,试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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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才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20-27
故意危害孕妇妊娠在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中被视为故意伤害胎儿,但其定性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难题。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无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这有损司法的权威,亦破坏法制的统一,更是对国民的不公正。在刑法理论中亦存在无罪说和故意伤害罪说。刑法典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表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无罪说值得检讨。故意伤害罪说,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是现代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增设"伤害胎儿罪"与"恶意伤害胎儿罪"的见解未能正确区分胎儿发育的阶段性特征,且存在罪名不科学之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胎儿的健康发育,有必要对孕妇妊娠实行分阶段保护,并在刑法典中分别增设"非法终止妊娠罪"和"故意伤害胎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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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罪的依据1.宪法依据。1982年《宪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和1993年《宪法修正案》,是非法买卖土地罪的最高立法依据。宪法第9条、第10条规定: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上地公有制,土地乃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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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鹏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3):5-8
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规则之间的协调。“一户一宅”原则宜表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不宜作出绝对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转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有其必要性,但必须予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制度,可统一采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9.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股东股权自由进行内部转让,但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进行的限制是有效的。当二人公司股东内部转让导致一人股东时,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对外转让的股东表决权应当按照人头分配原则,如果其他股东不优先购买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而且股权可以部分对外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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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1.
农地使用权的界定及转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俊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3(6):30-3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决定了其必须物权化为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在确立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 ,允许农地使用权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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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4)
近几年由于非法集资的猖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热点罪名。学界对于本罪的研究大多数仅限于构成要件层面,而未能系统结合大样本案例站在实务认定的角度进行反思。该罪虽然是典型的行政犯,但不能将行政机关认定的意见作为刑事违法性认定的直接依据,司法机关应当立足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独立实质判断。该罪采用的是空白罪状的方式,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其参照的对象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将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其参照的法源。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该罪的"公众"并不包括"单位"。在理解"存款"的含义时,不应该仅从形式上进行判断,而更应当考虑资金的实际用途。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当考虑被害人过错。如果无视被害人因素,不考虑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对犯罪后果所发生的作用,难免会有失公正。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李满枝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36-40
物权法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交易面窄,还不适应我国发展需要,不利于物的价值的发挥.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村城镇化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14.
杨善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股权转让合同受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规制,其既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性。股权转让合同以自成立时生效为原则,以批准或登记生效为例外。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只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不会当然引起股权的变动。股权变动须经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股权变动的不同公示方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意义。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况以及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形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5.
杨德文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3)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法和房地产法两个方面,而现今仅有<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可以适用,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进行法津上的适度规制,在股权转让当事人自律的基础上,引入国家监管机制,并制定科学的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操作规范,加强当事人的自律能力,以规范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杨山林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98-100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仅限于自益权和共益权同时让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股权转让方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基于自益权和共益权的不同性质,在股权转让时,应把这两种权利分离,分别进行转让。对于可能因此而引起的权利冲突,可通过规范股权转让行为等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内幕信息犯罪属于纯正身份犯,但通过考察我国立法精神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理论,发现通说值得商榷。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内幕信息犯罪应当解释为非身份犯;从立法论的角度,该罪应当规定为不纯正身份犯。 相似文献
18.
申开琼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4(3):39-41
我国现行农地制度存在诸多阻碍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因素,但从我国现实来看,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有其存在的基础。根据我国多年的实践和国外土地流转经验,可将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确定为出租、抵押、转包、转让和入股,但须在某些方面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封闭性”,其股权转让较之股份有限公司差异甚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很容易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而在一定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可使股东收回其出资以摆脱这种境况。但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使得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条件区别较大,司法实践中必须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20.
倪浩嫣 《理论学习(山东)》2006,(8):37-37
股份转让是泛指股东将已经依法取得的股份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股份一经转让,股份上所代表的股东权或股权因此而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行使。但是,由于股权所代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以物权、债权的形式表现,比较复杂,该转让行为的确认或转让后果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对股份转让行为再做分析,显然十分必要。一、股份所有权的确认。1.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新公司的第3条、第28条、第84、8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必须以认缴出资为前提,如果不能如实出资将负有补足出资、填补出资的义务,并对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