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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的主体要件,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一般行为能力,而且要特别注重对当事人特殊行为能力的考察。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其行为能力问题。发包人未依法取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未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必然无效。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建设活动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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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3):39-48
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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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效力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而产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建筑和安装达成一致,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建设工程合同。探究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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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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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8):42-48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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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和按实结算。在无效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主张按照不同的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主要争议焦点,并会增加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本文作者作为首席仲裁员裁决的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即涉及如何裁处施工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所提出的不同结算请求的问题,该案仲裁裁决作出后经受了三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并对该案作出专门答复。本文介绍了该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决情况及司法审查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该案仲裁裁决经受住三级法院司法审查的经验,与各位读者分享和交流,以期引起各界对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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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已经越来越多地为承发包双方所高度重视,双方也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来防控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文章从承包人的角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进行研究,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以及终止后的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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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角度,阐述资质的含义,认为资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范畴.在理论上考察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而将资质界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探讨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资质欠缺四种类型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并论述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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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32-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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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其承揽工程的必备要件,也是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然而,当前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更给建设工程质量乃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和危害,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各地法院在对超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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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0日.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某综合楼工程,工程款支付采取分阶段支付的方式。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开工。该综合楼地下室工程完工后,因甲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乙公司无法施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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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设施工合同标的额大,建设周期长,内容复杂,专业性强。这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识别这些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对于在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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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5):44-48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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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的无效合同认定等问题提供了统一标准。本文对《解释》第二条将无效合同当有效处理的规定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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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与观点全奕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是否能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值得大家关注。我们北京法院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件,请李坤法官介绍一下案情。李坤:基本案情是: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收取保证金100万元。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一直未下开工令。此后,发包人主张施工许可证过期需重新办理,一直未组织施工。3年后,发包人将工程另行发包他人。现承包人起诉要求按照北京市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定额利润率支持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予支持,大家意见不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