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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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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是理论,还是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目前存在的解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来看,大多并非学者新创设的理论。相反,学者们从仲裁协议的契约性这一基本特征出发,在原有的传统合同法律制度或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寻找相关理论用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中所出现的这一新的法律问题。以下便是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界用于解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几种重要理论。一、“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Estoppel)其本质在于不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违背其先前所作的允诺行为而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依据其适用的不同情况,禁止反言在英美司法实践中被区分为多种不同的形式,包括:证据法上…  相似文献   

2.
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信原则之后,普遍认为可以通过禁反言来具体适用诚信原则。禁反言是源于英美法的一项重要理论。它既是一种观念,也是具有若干表现形式的具体制度。虽然因制度环境不同,英美法的禁反言规则无法直接引入我国,但通过分析英关法上各类禁反言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明确建构中国民事禁反言规则的基本路径,即根据诚信原则形成我国的禁反言观念,然后结合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在禁反言观念下形成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禁反言规则,从而在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之间显现出"诚信原则-禁反言观念-禁反言规则"这样一种关系。  相似文献   

3.
CISG规定了使用一般原则添补漏洞的方法。禁止反言原则可以从CISG的具体条款中推出,并且必须在CISG的范围内作出自治的解释。禁止反言原则适用于公约适用范围内未明确解决的问题,可以用来解决合同外当事人陈述、合同无效宣告的撤销、替代交易后的救济等诸多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4.
允诺禁反言规则突破并补充了传统的"交易约因论",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允诺禁反言规则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同时与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在对允诺禁反言进行详细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益借鉴将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5.
一、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法第43条的普遍理解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其理论创始人--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的说法,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负担的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1耶林的观点发表之后,很快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确认.2英美普通法上虽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但针对普通法上所遵循的合同原则之局限,在衡平法上创设了允诺禁反言的规则(PromissoryEstoppel Rule).美国学者Kessler和Fine认为,允诺禁反言法理发挥了与德国的缔约过失法理相同的功能.3可见,虽然说法不一,但两大法系都有关于合同前责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相似文献   

6.
殷萍 《法制与社会》2010,(3):259-260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同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大体一致,即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在此,本文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及完善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7.
民法基本原则是抽象的法律原则,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当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时,从法律解释学的立场来看,当法官面对个案时,应努力寻找适用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或者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而不能随意认定法律漏洞,直接以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为理由做出判决。在有具体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官直接援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做出与法律明文规定相悖的判决,则是法律适用错误。  相似文献   

8.
刘云升  刘娟 《河北法学》2002,20(5):50-54
分析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构成是正确理解和操作该规则的前提。由于各国合同法对该规则内容表述不一,造成适用上的诸多区别。我国《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借鉴了两大法系和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比较法方法进一步论证该规则的构成,有助于在司法上准确地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9.
有效控制原则是国际法院在解决各当事国所提交的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项特定的裁判规则,其须满足两项要件———取得控制的意图和实际有效的控制行为。而且,该原则在适用上须优先考虑权利的合法所有者,严格排除非法占领行为并结合禁止反言原则。结合上述条件,有效控制原则不能作为解决南沙群岛争端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张琼 《法制与社会》2013,(16):123-124
禁止反悔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解释规则,同时也是限制等同原则的一种抗辩规则。我国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具有被动性、适用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对等同原则的限制范围不明确等缺点,完善禁止反悔原则已经成为一项重大的课题。赋予法院主动适用权、借鉴美国"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采用弹性排除说合理限制等同原则成为完善禁止反悔原则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1.
<正> 允诺禁止反言原则(promissory estoppel)源于“禁止反言”原则(the doctrine of equitable estoppel)。禁止反言原则是英美法中一项古老的原则,首先在合同领域展露锋芒,之后在保险法、公司法、合伙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均得到广泛适用。在其发展过程中,禁止反言原则不断细化,现已形成允诺禁止反言、误述禁止反言(the doctrine of estoppel by representation)、财产所有人禁止反言(Propertary estoppel)和习惯禁止反言(Estoppel by convention)四种并列形式。允诺禁止反言原则最初以判例形式确立,此后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合同的治愈规则,但其立法模式则不尽合理。本文通过对德国法的法律行为治愈理论的考察,认为德国法模式很好的平衡了形式目的、意思自治和个案正义三种价值,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先进经验,建立以无效为原则、以治愈为例外的法律行为形式规则,并不断丰富判例类型,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形式规则进行有效限制,以保证个案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但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地位和适用范围有不同意见。从我国《刑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看,不溯及既往原则目前尚属于法律适用原则;但依法治原则,它应上升为立法原则。作为立法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相对性,立法者必要时可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作为法律适用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有所例外,不适用于程序法、法律解释、适用规则和"有利法律"。  相似文献   

14.
李薇薇 《法学杂志》2012,33(4):104-109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有效。《公约》在香港继续适用的理论基础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条约继承,也不是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而是"一国两制"理论在条约继承上的一种制度创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处理人权条约的继承方面既体现了国家主权、高度自治这一根本原则,又特别重视连续性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冲突法正处于创制阶段,现行的冲突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其它立法诸如《涉外经济合同法》及《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仿。然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详尽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所有方面,对冲突法制度中的识别、反致(转致)、法律规避和外国法内容查明等问题均未涉及,对具体问题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十分有限。在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冲突规则的情况下,如何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成为我国冲突法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6.
禁反言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在一些领土争端案中得以适用。禁反言存在的基础是善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行为得以体现。默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禁反言的效果,但是要受时际法和关键日期的约束。禁反言在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中有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两大法系国家分别从排除矛盾行为与赋予判决事实认定结论以确定的拘束力两个不同的角度,设置禁反言的程序功能。禁反言原则对当事人行为提出了高度一致性的要求,如果规定不当,可能威胁当事人自由诉讼的空间,同时以裁量为特征的适用标准也增加了规则适用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因此,我们在理解禁反言原则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尚未确立、当事人的行为空间有限、诉讼结果缺乏可预见性、难以为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策略提供保障等现实因素。应运用诉讼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排除矛盾行为。对于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鉴于其与诚实信用原则处于不同的理论体系框架内,应通过专门的制度,而非禁反言原则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特征性给付方法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根据合同之债的特征性给付行为的属性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国际私法方法.特征性给付方法首先表现为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其次表现为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例外原则,是法律适用规则与原则的统一.特征性给付规则与原则在国际私法立法上的结合,体现了两大法系严格规则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价值观的逐步融合.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应以特征性给付规则的方式就各类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吸纳特征性给付例外原则,以体现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协调,法律适用规则与原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法律原则理论主要包括法律原则规范属性理论、法律原则区分理论以及法律原则适用理论三个部分。法律原则在规范评价与事实描述两个层面上均作为有效的规范类型存在,它与法律规则作为两大构成要素并存于法律规范之中,它们之间的差异是逻辑性的而不是程度上的,但两者的关键区分在于法律原则无法像法律规则那样被承认规则所鉴别。法律原则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个案,只能在符合形式限定与实质限定的条件下发挥其规范作用。对于我国许多学者基于实用主义偏好而热衷的法律原则适用理论,我们需要保持一种前提性的反思,有意识地进行语境置换,以便更好地把握法律原则的意涵。  相似文献   

20.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资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玫 《法学研究》1999,(2):146-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的最典型的形式。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许多规则,在其他合同也多有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32条是关于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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