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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故意犯罪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具有两个特征:其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在刑法上有规定,在刑法理论上也是很清楚的。可是,实践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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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石罕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一,应当弄清被告人石罕对小女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由此可见,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明知”为前提条件,这是构成间接故意罪必备的主观条件,那么被告人石罕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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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上述概念是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法定概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概念的通说。比之英、美刑法和德、日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有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进步: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纳入了犯罪故意的概念,力图将犯罪故意区别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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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新探讨贾宇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的理论根据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通说的理论认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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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异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杂志》1989,(1)
目前,对于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相同和区别没有大的争议,基本与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刑法学》的观点相同。普遍认为,两种犯罪的相同点是:①二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②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都是不希望它发生。两种犯罪的区别点主要在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而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在主观上不是轻信可以避免,而是采取莫不关心的态度,有意放任,无意防止,发生了也不违背心愿。同时,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确实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某些情况,而间接故意犯罪则根本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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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罪过性质与形式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主观罪过性质与形式的现状概览 我国刑法总则对何谓故意、何谓过失等主观罪过的性质与形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 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意识因素,并且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具备了犯罪的故意。《刑法》第 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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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该规定不甚科学,需要修改。 以笔者之见,《刑法》第11条应作如下表述:“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结果,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并追求其发生,或者对于构成犯罪之行为,明知并有意实施的,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结果,明知可能发生并放任其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提出这样的修改方案,主要有以下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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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对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存在着比较多的争论。本人拟就这个问题作一次初步探讨。间接故意这一概念,从19世纪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出现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使用了这个概念,称之为非直接故意、可能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等,并在刑法中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虽然并不是希望它发生,但却是放任它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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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敏杰一案,争论主要是在郭第二次撞死人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二审法院认定为过失杀人罪。我同意一审法院的定性。间接故意和过失反映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态度,它们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损害结果。它们的区别点在于,对损害结果的态度上,一个是放任,一个是不希望发生。那么,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郭敏杰驾车第二次撞死人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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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郭敏杰案件的二审辩护人。对于上诉人郭敏杰第二次肇事的事实、情节和情质,我既不同意原审法院定故意杀人罪,也不同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定过失杀人罪。首先,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郭敏杰的犯罪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涉及到郭的心理状态,也是决定他负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怎样判断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呢?刑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不难看出,故意犯罪有它的共同点,即行为人对于他的行为会发生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