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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醉酒驾车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行为犯罪,写入我国法典。一时间,社会各界舆论哗然,引发了醉驾入刑的热议。反对者称:醉驾入刑有违法律宽严相济政策;司法成本过高,长期难以为继。而拥护者则称:醉驾入刑有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排除了立法与司法脱节,导致醉驾量刑标准不一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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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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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入刑",北京判了两个案子。因为这两个判例都是在"释法"之后宣判的,所以格外令人瞩目。据媒体报道:2011年5月17日,东城区法院对"醉驾入刑"后北京查获的首位醉驾司机李俊杰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日,东城区法院对高晓松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晓松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6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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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容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30-31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政法各部门一直对醉酒驾驶保持严打态势,稳妥地处理了一批又一批"醉驾"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通过对A市TD区人民法院5月至12月审理的醉酒驾驶案件进行梳理,总结了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和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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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黔东南州首例醉驾案在岑巩县人民法院斤庭审理,案情是:5月9日23时,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未察明卞后情况下倒车变道,导敛与一辆小型轿车首尾相撞。后经对杨某进行静脉抽血化验,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到的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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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期以来,醉酒驾驶(以下简称醉驾)是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世界各国无不将其视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入刑乃世界各国运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的共识。比较法上,醉驾入罪门槛逐步降低,刑罚呈加重趋势,我国对醉驾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到独立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演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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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亮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4)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可以从共犯中脱离。在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如果后来参与醉驾行为人在先前醉驾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刚着手实施,或者先前醉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既遂但整个驾驶过程并未实质完结时参与醉驾的,可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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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过后,各地媒体纷纷报道了所在地法院审理的第一例醉驾入刑的案件。之后发生的两件事情更是吸引了群众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热议。一是5月9日晚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4车追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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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3):88-95
危险驾驶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罪名,从5月1日实施以来,理论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但依然存在着与实务脱节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的司法认定存在着不少争议的问题,如自首的认定、当场逃逸的推定、构罪的证据格、量刑等。本文以2011年以来浙江省丽水全市危险驾驶中醉驾案件为样本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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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颁行以来,现行刑法已历经十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十)》将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行为纳入刑事治理,表明刑法开始重视对国家尊严这一"精神性"法益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虚假诉讼"等罪名,以惩治逐渐呈现蔓延之势的失信、背信行为。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引起广泛热议,此次修订确立了刑法之最轻罪名——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是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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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颖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23-24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133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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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就能管住醉驾吗?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南京张明宝案,连续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将人们的愤怒情绪带至沸点,严惩醉驾的呼声迅速高涨。为顺应民意,2010年8月23日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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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小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20-21
近年来,醉酒驾车肇事事件频发并不断升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意义深远。本文试图从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层面的操作性对醉驾入刑制度作进一步探讨,并就完善酒后驾车犯罪立法提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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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律入罪"的观点背后蕴藏诸多理论依据:"醉酒+驾驶+在道路上"的类型化行为是具有一般性危险的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对机动车驾驶员施以一般预防并确保社会大众出行安全之目的;立法已经考虑了醉驾一律入罪的"但书"问题,只是"但书"的内容表现为"饮酒+驾驶+在道路上";"醉驾一律入罪"不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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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2-14
近年来,由酒驾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醉酒驾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列入我国刑法,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本文将从醉驾的概念、犯罪类型、罪过形式及其法律适用方面探讨刑法意义下的醉驾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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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考察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结合我国醉驾的现状,对"驾驶行为"予以合理界定。"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驾驶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机动车的自主控制。驾驶行为的目的在于运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常态方式是直接驾驶,间接驾驶、遥控驾驶、部分"受强制"的驾驶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