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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3):5-11
"醉驾"入罪是风险刑法范式的一种规定。中国对"醉驾"行为采取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模式,其入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且使行为人实际承受了有关职业等资格禁止、丧失的一些应属资格刑的附随后果。我国应借鉴德国刑法中有关刑罚以及"酒驾罪"制度设计,拓展资格刑范围以符合"新财产权"的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构建已丧失之资格和权利恢复的复权制度,以最大程度地消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为化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需认真对待刑法第13条的"但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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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期以来,醉酒驾驶(以下简称醉驾)是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世界各国无不将其视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入刑乃世界各国运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的共识。比较法上,醉驾入罪门槛逐步降低,刑罚呈加重趋势,我国对醉驾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到独立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演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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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考察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结合我国醉驾的现状,对"驾驶行为"予以合理界定。"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驾驶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机动车的自主控制。驾驶行为的目的在于运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常态方式是直接驾驶,间接驾驶、遥控驾驶、部分"受强制"的驾驶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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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入刑",北京判了两个案子。因为这两个判例都是在"释法"之后宣判的,所以格外令人瞩目。据媒体报道:2011年5月17日,东城区法院对"醉驾入刑"后北京查获的首位醉驾司机李俊杰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日,东城区法院对高晓松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晓松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6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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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乃实务的需要。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需要通过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完成。文章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方面研究以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并指出了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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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11,(6)
时空醉驾入刑期盼执法常态化以危险驾驶罪严惩醉驾行为,表明国家的决心和意志。而多名醉驾者顶风违法,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遏制马路杀手顽疾任重道远。唯有让醉驾入刑的警钟长鸣,才能充分彰显法律的威严,确保人们的出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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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3日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罪一时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话题,也引发了学界的热烈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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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就能管住醉驾吗?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南京张明宝案,连续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将人们的愤怒情绪带至沸点,严惩醉驾的呼声迅速高涨。为顺应民意,2010年8月23日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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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颖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23-24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133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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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醉驾肇事犯罪案件一律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妥当的。原因自由行为固然是有责的,但其罪过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作为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醉驾肇事行为在通常情形下,其罪过只能是过失。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出发,还是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醉驾肇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不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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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坤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69-75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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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嫦云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9-20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处罚领域,这是我国立法实践的重大进步,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项重要突破。但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罪的犯罪构成,还存在许多质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辨析,以期对该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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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亮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4)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可以从共犯中脱离。在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如果后来参与醉驾行为人在先前醉驾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刚着手实施,或者先前醉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既遂但整个驾驶过程并未实质完结时参与醉驾的,可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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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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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从法律层面和社会管理创新两个方面审视醉驾入罪标准,司法机关应该区别对待醉驾。在醉驾入罪的司法适用上,适用客观解释,运用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司法公正,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在社会管理创新上,司法机关应该正确界定自己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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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2条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醉酒驾车行为上升到了刑事案件范畴,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