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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34):83-87
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郭声琨201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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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这些规定的发布也就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因此,坚持刑事案件的证据合法性是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生命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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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贵乾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使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公安机关进行诉讼的各项法律制度与规定,更加细目化、明晰化,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实际,具有行之有效的操作功能。公安机关应以此为准则,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达到预期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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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的重大修改给公安机关带来不小的挑战,公安机关将如何应对,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为了给人民交上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公安部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龙头,以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重心,部署了一系列学习贯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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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贵乾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2)
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职权。本文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实际,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重要意义、基本特征、适用原则、具体运用及保障机制等方面作一研讨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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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5)
<正>晋公通字[2014]84号各市公安局:现将《山西省公关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2014年6月20日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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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6):23-30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但心理学研究表明,为了消除辨认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辨认人的暗示性影响,应由侦查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主持辨认过程。英、美等国借鉴心理学研究成果,确立了辨认中的双盲规则,较好地保证了辨认结果的准确性。中国的辨认制度应当以心理学研究成果为根据,修改由侦查人员主持辨认程序的规定,确立辨认程序中的双盲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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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是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立案管辖可划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加强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有利于公安机关内部明确职责;有利于公正、公开办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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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条例》在对《行政复议法》作出执行性、解释性规定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在复议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制度,在举证程序中增加了复议机构的职权,在结案方式中引入了调解制度。由于公安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条例》出台必然给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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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立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2-43
新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控制下交付作了初步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粗疏难免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必须予以改革和完善。综合权衡较为适宜的改革路径是制定《控制下交付法》,具体制度设计是: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宜改为"非法或可疑货物";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宜细化;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宜具体化;控制下交付执行机关、协助机关职责的法定化;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控制下交付权;着力解决控制下交付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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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预审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施行了多年。随着刑侦体制的改革,“侦审一体化”的实行,要不要设置预审程序,如何设置预审程序,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我国预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国外预审程序的设置情况看,预审程序设置在审判阶段并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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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中的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各自在国家机构中的性质、职能、依法分别立案受理刑事案件。这种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一类刑事案件,应当由上述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直接受理。对此,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作了专门规定。本条共分三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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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1)
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并参照国外刑事诉讼立法例,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赋予了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公安机关,作为执行刑事诉讼职能的重要机关,在刑事司法中,不仅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也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