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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在各国立法上也有不同的规定。主张诺成合同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主张实践合同的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还需要赠与人交付标的物。未交付标的物.尽管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仍不能成立。英美合同法持前一种观点,并同时主张.赠与合同因欠缺对价,虽然有效成立,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赠与人不主动交付赠与物.受赠人不可请求法院强制赠与人交付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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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赠与合同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将对公证工作实践起到指导作用,为公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笔者就赠与合同公证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服务于公证实践。一、赠与合同成立不等于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赠与合同的签订,仅代表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一定表示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因赠与的特殊性和赠与财产的性质不同而受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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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原理讲,赠与是一种合同,是指赡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送给他方,归他方所有的协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或非法占有的财产,均不得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否则,赠与合同无效。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推导出赠与合同成立的两大要件;一是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二是赠与是无偿的,且对方愿意接受赠与。就金屋藏娇一案而言,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3条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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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7,(11)
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人们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无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实际上人们意识中存在两种看法。第一,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成立,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义务,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第二,赠与人将这些赠与转让后,应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于赠与合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促成了当赠与人收回赠与时产生究纠,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回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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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类基本的民事合同,赠与合同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因而也具有其特殊性.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决定了在赠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赠与人死亡时,赠与财产尚未完成交付,此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无从考察,在此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应当如何履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意在探究赠与合同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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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乙签定书面买卖合同由甲将其所有的一辆自行车卖给乙,但尚未交付,也未对交付前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次日,甲因为丙的出价高又打算将该自行车卖给丙,遂签定了书面合同并且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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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蹭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由此形成的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蹭人享有要求并接受赠与人的给付的权利而不负任何义务。也就是说,赠与行为是无偿法律行为。正是鉴于此点,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要侧重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传统民法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赠与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赠与合同为要物合同的方法来实现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可以反悔。因为虽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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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赠与合同,是赠与本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是一般仅赠与人单方负履约义务,且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无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这就使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一般来说,赠与人单方面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面享有权利.因此为了协调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而撤销权根据自身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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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论题,而关于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更可谓众说纷纭,审判实践中遇此问题亦颇感棘手。本文试图结合相关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一些粗浅探讨。2004年6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500万元,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两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200万元,剩余款项于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付清;乙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付全部货物,逾期交付应支付违约金,逾期4周以内按逾期交付额的日1‰计算,逾期4周以上,按日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逾期交付额的5%。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支付了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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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书籍和文章都把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仓储保管合同和借款合同说成是实践合同,而不是诺成合同。例如,1981年辽宁大学学报丛刊第二期《经济合同法讲话》中讲:仓储保管合同,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必须以存货方将货物交付给保管方储存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所以,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讲:借款合同的成立,除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借款关系的协议外,还必须具有贷款方交付借款方所借款项的行为。也就是说,贷款方交付标的物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当事人双方关于建立借款关系的协议只是借款的预约,因此,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其他书上的说法与此大致相同,不一一列举。我对此种看法有不同意见,提出来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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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2016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卷帘门防撬锁,合同金额为3.6万元。甲公司收到一半货款后,向乙公司交付了所有货物,却迟迟未收到另一半货款。催问乙公司,乙公司称,收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而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则认为,产品并无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按合同支付剩余价款和逾期利息。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甲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案件适宜调解,遂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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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流行较广的民法教材普遍认为:运送、保管、信贷和赠与等合同,都属于实践合同,即须实际交付运送、保管、信贷和赠与的标的物,合同才告成立。这种看法有无理由?理由是否充分?与国家现行立法和经济生活实践是否一致?这些似乎颇值得商榷。合同是诺成性的还是实践性的,直接决定着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时间,因此,弄清这一问题,对正确实施合同法规,继续完善合同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加强合同纪律和民事审判实践也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以下,对上述我国传统的观点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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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子女并未取得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的权利。夫妻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定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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