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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2 毫秒
1.
近年来,有关投资条约保护伞条款的解释已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对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效力、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等问题的解释存在严重分歧,这使得国际投资活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也使东道国面临涉讼风险。考虑到我国已经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大量的保护伞条款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我国需要加强对该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并考虑适时废除保护伞条款。  相似文献   

2.
“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之争与我国的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有关“保护伞条款”适用问题的争议,已成为当前国际投资法律实践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已有案例和理论的分析、评判和总结,建议我国在对外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时,应力拒“保护伞条款”的订入。如果基于缔约整体上妥协的需要,不得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也应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东道国政府干预“国家合同”性质的行为,而将违反“商事合同”性质的行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如何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合理平衡二者间的关系,应该在现行的投资条约中设置必要的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预留必要的空间;应改进和完善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保护伞等核心条款的规定,防止或限制仲裁庭对其作扩大解释;应改进与完善投资条约仲裁的程序规则,使其能够满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当前伞形条款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由于对其内涵的解释宽严不一,引发了关于契约义务能否经由伞形条款上升为条约义务,从而使国际法得以适用于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的问题.而在目前的国际法实践中,由于伞形条款对于国家所规定的义务是广泛的,因此,当国家行为违反投资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就可能涉及东道国违反了在双边投资...  相似文献   

5.
吴智  邓婷婷 《时代法学》2012,10(3):50-56
在两岸政府各自签署的投资协议中,有不少协定已经规定“保护伞”条款。为了保护两岸投资,促进两岸双向投资持续、稳步地发展,在ECFA之后,正在磋商中的两岸投资协议也应该纳入“保护伞”条款,但是不能将“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与投资有关的一切争端”或“就投资产生的任何争端”等宽泛措词列入“保护伞”条款项下,关于“保护伞”条款项下政府所承担的义务应限定为“与本协定义务有关的投资争端”。  相似文献   

6.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7.
王璐 《法商研究》2013,(1):120-126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和条约适用范围的主要限制之一,亦是目前中美投资条约谈判的重要争论点之一。对于该要求,欧式投资条约和美式投资条约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欧式投资条约对于该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且主要表现为定义条款规定模式、非定义条款规定模式以及并列条款规定模式,而美式投资条约则没有对该要求作出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合法性的要求,"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密切相关,诚信原则是判断投资合法性、确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准。基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角色的转换,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不仅应当在条约文本中以定义条款规定模式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作出规定,而且应当根据条约文本中有关"投资准入"这一前提问题的规定,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8.
国际法上国家契约及其效力和履行问题在国际法立法、学说和判例上,一直都存在着许多复杂的争议。这些争议随着国际法的历史演进和结构变迁而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并呈现新的面貌。从最初的武力兴兵索债,到国家间通过外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再到通过国际条约尤其是双边投资条约赋予外国私人直接国际出诉权,乃至晚近通过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直接保护国家契约上的国家承诺义务,体现了国家契约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及其法律调整的历史演进,引出了国际法立法、判例和学说的许多重大的问题和争议。为此,需要对国家契约的国际法调整作出适当平衡的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由于对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由于各方对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的竞合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近期ICSID有关案例的分析,辅以对伞形条款的历史分析,提出只有当合同违反是因主权行为时,伞形条款方有将合同义务提升到条约义务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发展中国家为了快速在经济上崛起,常常通过吸引外资的形式谋求国际性的合作,将外国的先进技术与大量闲置资金引进到本国,一方面解决国内技术落后,另一方面也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盲目制定优惠的投资政策与法律环境,近乎于取悦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进而大量签订各种国际投资条约,然而东道国却没有足够的警惕在给予外国投资者这些优惠的同时将会存在怎样的风险.本文将阐述“保护伞条款”所引发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结历史表明,长期的协商和谈判并未促成缔约国间就投资一词的含义达成统一意见。同时,由于ICSID仲裁庭的组成依个案而不同,对于投资的界定每个仲裁庭的方法也并不完全相同。根据ICSID仲裁庭过去的判例,仲裁庭主要依据两种方法对投资进行界定。ICSID仲裁庭应当在充分地尊重缔约国因接受ICSID仲裁体制所让渡的主权权利的基础上,严格地解释《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中投资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确有必要改进仲裁庭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界定投资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其也存在易于导致东道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中国应顺应国际上的改革大势和潮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对投资条约仲裁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包括维护东道国的管理权、缩减仲裁庭自由解释条约的空间以及加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的控制权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欧盟倡导的投资法院制度虽然对争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能纠正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某些重要缺陷,中国可考虑在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探索接受并改进这一制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滥用条款”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引起了巨大争议。尽管昙花一现,但著作权滥用问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本文对我国当前关于著作权滥用问题存在的争议乃至误区进行了分析与澄清,提出著作权滥用有着不同于专利权滥用的自身特性,构成著作权滥用并不以违反反垄断法为前提,《民法典》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并不妨碍著作权法中规制著作权滥用规则的构建。“草案一审稿”中的“著作权滥用条款”规定过于粗糙与模糊,未来待时机成熟仍然应该在著作权法内部寻求著作权滥用的规制方案。  相似文献   

14.
林森 《北方法学》2017,11(1):126-132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行后经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都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登记的对象;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冲突,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巨大转变的状况不相适应;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农用地登记范围,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统一性,维护集体农民的权利义务一致性。  相似文献   

15.
黄世席 《法律科学》2013,31(2):177-185
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相似文献   

16.
于飞 《法学杂志》2020,(2):69-77
"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获得了法律表达,但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没有物权排他性上的冲突。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方式是不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17.
闻银玲 《河北法学》2008,26(4):148-152
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源于海运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其部分内容为国内法和公约所认可,英美等国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该条款的有效要件。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有关"喜马拉雅条款"的统一的认识,在"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上海事审判中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应在有关法律中使这一问题明确下来。  相似文献   

18.
Over the past few decades the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has often been used to invalidate state environmental laws that discriminate against out-of-state actors. Now it threatens California's groundbreaking Low Carbon Fuel Standard program. This article uses the California case to demonstrate the dysfunction in current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jurisprudence, and proposes that rather than invalidate virtually all discriminatory laws, the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should invalidate only laws with a protectionist motive.  相似文献   

19.
The doctrine of the margin of appreciation that the EuropeanCourt of Human Rights has developed in its case law has givenrise to considerable criticism. In this article I draw a distinctionbetween two different ways in which the Court has used the doctrine.The first one is in cases where the Court has to decide whethera particular interference with a Convention freedom is justified.In answering that question, the Court often uses the label ‘marginof appreciation’ without drawing on a substantive theoryof rights that can justify the conclusion reached. The seconduse appears in cases where the Court refrains explicitly fromemploying a substantive test of human rights review on the basisthat there is no consensus among Contracting States on the legalissue before it. My aim is to highlight the principles thatcan be used to justify each use of the doctrine, by locatinghuman rights within broader issues in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Particular emphasis is placed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eason-blockingand interest-based theories of rights as well as on the natureof the duties of the European Court, as a matter of internationalhuman rights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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