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2 毫秒
1.
基础权利与请求权——对应的传统请求权逻辑和单纯的经验判断模式,在行政法中存在重大缺陷。其原因在于,发轫于私法体系的传统请求权理论是一种分割公、私法请求权的历史发展结果。这种请求权理论虽然在私法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但也极度依赖私法体系的规范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主导性,义务、权利之不可互推性,以及合法利益与公法权利之间的非对应性,均决定了传统请求权理论在行政法领域的水土不服。一种适合行政法领域的请求权理论必须能够超越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义务之局限,充分借助现有衍生公法权利及其请求权对利益的既有评价与权衡,即一种回归精致逻辑又能够满足行政法特殊性的请求权理论。  相似文献   

2.
利益先于权利而存在,是权利的建构基础和本质内容。利益具有主客观统一性,除法律赋予权利之力外,权利的构成要素均来自利益。权利中的自由意思实际上是利益主观性的反映;利益的主观性能够更准确地说明权利的主观内容。权利客体与利益的客观性相联系;利益的客观性能够更灵活地描述权利指向的对象。权利的本质是法律对利益的限定。根据法律对利益保护的确定性程度,权利可以分为有名权利、框架权利和无名权利。所谓"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实际上是无名权利或生成中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遗产酌分请求权制度是赋予我国《继承法》上满足条件的继承人之外的人获得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法律制度。通过对助养关系若干法律问题之分析,可得出满足条件的助养关系下当事人应当享有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结论,分析比较助养关系下当事人遗产酌分请求权与被继承人遗产债权、遗嘱继承权(包括普通受遗赠权)和法定继承权之关系以及该项遗产酌分请求权数额确定因素,则对继承法遗产酌分请求权制度进一步立法与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探讨,从而力图最大限度发挥该制度应有价值,保证其权利主体获得法定利益。  相似文献   

4.
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合同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中通过约定利益第三人约款来赋予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基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而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经由正当化,成为一种可由法律加以保护的利益(法益),在立法上规定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受到法律救济.第三人的救济权的产生,使第三人对合同事有的法益通过权利的推定形成法律上实态的给付请求权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5.
德国法上的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它作为主观权利的权能是主观权利的重要部分。请求权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方法,是诉讼思想在法律规范中的体现,将范围广泛的法律关系按照进攻和防御的标准进行区分,也就形成了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对应概念。请求权具有两种重要的分类,分别是按照权利基础的分类,以及原初权利和次级权利的分类,其中第二种分类方法在我国长期受到忽视,但是这种分类方法对于请求权体系的构建以及权利的预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请求权规范体系包括请求权规范、辅助规范和反对规范,请求权的最终确认需要对这三种规范的综合检查。请求权的具体构建需要依次通过请求权的发现、请求权的检索顺利、抗辩和抗辩权的检查、请求权竞合检查来实现。  相似文献   

6.
法治建设当下,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在这些利益的保护上,严重的法律话语权缺位导致人们在侵权案件面前还不知道或不习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新型人格权利的保护亟需诉诸兼具规范性和经验性的法律思维活动,以区别于道德评判之极端、习俗论断之含混.这表现在:立法层面,恢复新型人格权的独立性及去神圣化,构建法律思维两种路向映射下的人格权双重立法模式,并诉诸特定的请求权体系以保证实现;司法层面,明确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立场,通过法律思维过程拨开典型案件裁判所产生的道德修辞迷雾,同时用思维程序的规范性来约束新型人格权利之泛化.  相似文献   

7.
法治建设当下,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在这些利益的保护上,严重的法律话语权缺位导致人们在侵权案件面前还不知道或不习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新型人格权利的保护亟需诉诸兼具规范性和经验性的法律思维活动,以区别于道德评判之极端、习俗论断之含混.这表现在:立法层面,恢复新型人格权的独立性及去神圣化,构建法律思维两种路向映射下的人格权双重立法模式,并诉诸特定的请求权体系以保证实现;司法层面,明确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立场,通过法律思维过程拨开典型案件裁判所产生的道德修辞迷雾,同时用思维程序的规范性来约束新型人格权利之泛化.  相似文献   

8.
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被征收或丧失占有而对他人取得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补偿金请求权等权利时,法律推定遗嘱人有以该权利而为遗赠之意思。遗嘱人倘因遗赠物与他人之物附合、混合或加工而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或共有权时,推定以其所取得之权利为遗赠。遗赠物上附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遗嘱人因遗赠物毁损、灭失等所取得的赔偿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等权利上同时存在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与遗赠物上代位时,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优先于遗赠物上代位。  相似文献   

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各国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学界历来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前三种理论不同程度地揭示出缔约过失责任的部分特征,但均不周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先契约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诚实信用作为缔约上的一种义务,和信赖利益作为一种缔约上的权利,二者互为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合理的令人信服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契约自由所体现的自由价值与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正义价值构成法律价值体系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自由观和正义观和谐地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  相似文献   

10.
在民法上,“法律行为”向为建立法律关系之基础,亦为民法体系中之重要核心。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编建议稿有关“法律行为”之规定,亦为民法核心之一,且其规范之条文,系重要民法立法。而“法律行为”可谓已成为任何一种民法之基础。法律行为之存在,在某些情状下仍有可能衍生“无效”之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行为之无效,系指按照法律之一定条件,对于已成立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之否定性结论。然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与现行制度,例如不当得利、物上请求权或第二百四十七条之给付不能、第九百七十九条之1订婚赠与物之返还等,规范上明显冲突。该民法第113条为大陆民法所无,故有就海峡两岸相关概念加以比较之必要。  相似文献   

11.
自然资源是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载体,其分别是自然资源物权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客体。因此,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既侵害了自然资源物权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权益进行救济的前提是受侵害人所主张的救济请求须具备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即某种实体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由于自然资源具有双重价值,因而主张对损害自然资源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救济时,必然会出现基于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物权与基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环境公共利益两种请求权基础并存的情况。由于两种请求权基础所保护的权利(利益)主体并不相同,前者为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后者为社会公众,故两种请求权基础并不会出现竞合。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得分别依照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行使请求权,分别请求对因自然资源受损害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环境公益损害予以救济。上述结论延伸至程序法中,前者应由物权受损的权利人提起旨在保护私益的民事诉讼,后者应由法律授权的公共利益代表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国家政策文件提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以上述结论审视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属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救济手段,不应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请求权基础构建相应的损害索赔制度,应将其完整纳入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中,并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请求权基础构建专门的国有自然资源损害索赔制度,由人民政府对国有自然资源受侵害后的经济价值损失行使索赔权。  相似文献   

12.
论马克思的二元法哲学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从早期的自由法律观到成熟时期的利益法律观,其基本线索始终贯穿着法与法律的二元哲学,它构成了马克思法哲学观之鲜明特征。  相似文献   

13.
对预告登记性质的探讨涉及两个层面,一是预告登记本身的性质即形式意义上的性质,二是经预告登记后权利的性质即实质意义上的性质.经预告登记后产生的法律上之力与预告登记所担保的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不同,它是一项形成权。  相似文献   

14.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15.
错误汇款案件司法实践存在债权性返还请求权和物权性返还请求权两种立场。前者意味着错汇人仅享有与受款人之一般债权人平等的债权,并无优先救济特性。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理论,其建立在现金货币的权利变动模式之上。通过对该理论的适用原因、法律效果、继受过程、适用范围进行审视,现金货币尚不能“一刀切”地适用该规则,遑论有差异的存款货币。通过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和行为法律经济学理论,赋予错汇人不具有优先性的债权性返还请求权之非正当性。  相似文献   

16.
采光权纠纷属相邻关系纠纷,但城市规划中的采光权纠纷呈现一种三元利益结构关系,即采光受害人采光利益、采光妨害人商业利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以"容忍限度"理论为基础,通过构建利益坐标图模型分析三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趋势。商业利益的无限膨胀打破了应有的利益平衡。应通过法律的权利义务机制恢复利益平衡。为此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以偏向采光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原则,制定诸如"采光妨害排除请求权"、"采光赔偿请求权"、"采光知情权"、"行政赔偿责任"、"日照分析报告义务"、法院发布"禁令"权等法律制度,以解决此类纠纷。  相似文献   

17.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意义。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具有平等、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等多项基本价值,而秩序、正义、效益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价值。正义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之最高价值,效益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之评价尺度,秩序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之内在需求。  相似文献   

18.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家权力主义和刑法工具主义色彩极为浓厚,政治国家占据着垄断地位,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法律文化的传播使我们看到,作为法治的根本标志之一的刑事法治,以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包括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是人类社会的长期追求和共同期待。因此,我们要建设法治国的法律文化,使法律真正起到平衡利益、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因特定事实的发生而遭受的与权利无关的,通常不被法律所认可,并且难以获得赔偿的一种纯粹经济上的不利益.其本质是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控制侵权法保护之经济利益范围的法律工具.尽管我国法律中没有直接引入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但在一些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排除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制和救济.  相似文献   

20.
二、自由与权利、权力、法律(一)自由与权利“权利”是由自由衍生出的一个概念,指的自由存在的一个特殊形态,或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由,即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而“认可”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它具有合理性、正当性,这意味着其存在对别人的自由、乃至于全人类的自由有价值,能促进或增加这些自由,起码能与其它自由相容,不会妨害其他人的同样自由;其二是,它得到周围人的尊重和所在组织的保护,因而在其受到侵犯时还会借助于所在组织的力量排除之。权利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但被认可的范围和保护的方式是有差别的,由此可以分为许多种。从被认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