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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违反职守的行为 ,同时必须是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 ,该活动本身有关的违反职守的行为。重大损失是体现该罪社会危害性 ,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之一。准确理解重大损失的含义是认定该罪的重要前提 ,正确认定重大损失则是认定该罪的关键所在。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化地一概而论。在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 ,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守相联系。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置了袭警罪,回应了保护人民警察利益、树立执法权威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呼声。该罪不仅保护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秩序,还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该罪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导致人民警察伤害危险的作为有形强制力的暴力袭击行为,行为对象不仅包括具有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也包括合同制的辅警,危害结果在犯罪成立的意义上仅要求危险结果。该罪与妨害公务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但是当行为不构成袭警罪时,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相似文献   

3.
为了确保人民警察正确行使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客观方面:人民警察必须有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并且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过失。对于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罪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定玩忽职守罪;从事非警务活动,根据行为特点确定相应的罪名。  相似文献   

4.
邪教组织犯罪是指行为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邪教组织犯罪,必须正确认定邪教组织,把握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的构成特征,厘清邪教组织犯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邪教组织犯罪的此罪与彼罪。  相似文献   

5.
运输毒品罪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运输毒品罪往往与其他毒品犯罪交叉和竞合。为了更准确地定罪,必须认识到运输行为的本质是:在国(边)境内,转移明知的毒品的地理位置。对于该罪的既未遂形态,应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别认定;与转移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必须依赖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移动毒品的地理位置的不同。  相似文献   

6.
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运输毒品罪往往与其他毒品犯罪存在交叉和竞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必须认识到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国(边)境内,转移明知的毒品的地理位置.运输方式的不同,影响着该罪的既未遂形态.本罪与转移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7.
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种。本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行为人向同一对象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按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人民警察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仅极大地损害公民的利益,而且给公安队伍的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人民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是指人民警察在能够履行警察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以至于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人民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既有个别警察思想政治素质低下不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因素,也有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因素,必须采取综合手段才能有效减少和遏制其发生.  相似文献   

9.
投降罪的界定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所谓投降是指投降者在战场上基于自主意愿向敌方表示屈服,并放弃与敌方军事对抗而接受其权力管辖的一种军事行为,刑法认为投降是犯罪行为而对投降者加以惩罚。目前本罪的犯罪主体和基本罪状的法律规定均不清晰,应对其加以重新认识。投降罪的犯罪主体应限制为战场上的作战指挥人员,犯罪客观方面即罪状为投降。因此《刑法》第423条应依此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0.
聚众犯罪是一种以聚众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类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必须具备聚众行为和直接危害行为,犯罪主体主要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它与集团犯罪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相似文献   

11.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作为犯罪客体要件要素的两个客体都被侵犯时才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绑架罪是行为犯,其行为应是复合行为,包括绑架行为或偷盗婴儿和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本罪中单纯实施了绑架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实施绑架行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后也不能当然立即认定为犯罪既遂;若犯罪结果已经现实的发生,或者犯罪结果尚未现实发生,而犯罪人单纯地放弃犯罪行为已不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方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12.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该罪与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有共同之处,都存在伤害他人身体、毁坏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但构成此罪或是彼罪,争议较大。文章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客体以及刑罚适用,与其他相关犯罪作了比较区分。  相似文献   

13.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以虚构的保险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构成此罪以实际取得保险金为其构成要素之一,此罪存在未遂形态。《刑法》198条所规定之行为是数罪行为,而非“牵连犯数罪并罚”条款。此罪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依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  相似文献   

14.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是 :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和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这一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须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 ,应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该罪的特殊形态 ,贯彻刑法典增设该罪的立法精神 ,密切防范和严厉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定量要素是指刑法规定中反映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损害的量的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典型罪名,其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本罪的定量要素包括犯罪数额、犯罪数量、犯罪行为特征等。行为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条件和对象数量条件;集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但可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利诱性、社会性必须进行程度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定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相似文献   

16.
定量要素是指刑法规定中反映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损害的量的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典型罪名,其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本罪的定量要素包括犯罪数额、犯罪数量、犯罪行为特征等。行为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条件和对象数量条件;集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但可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利诱性、社会性必须进行程度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定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实施十年以来,司法机关查处了一定数量的窝赃、销赃案件,给予了此种犯罪必要的惩罚.但是,在侦破、起诉和审理中,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态、数额大小、危害程度,主观方面明知的内容,无论是认识上还是执法上都常有争议.然而,理论界对于窝赃、销赃罪内涵和外延的探讨都实为鲜见.本文仅就窝赃、销赃罪的几个问题作些探索.一、关于客观方面的几种观点犯罪的客观要件,也称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诸要条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客观方面,表明犯罪客体是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刑法对窝赃、销赃罪的罪状表述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这是对本罪质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本罪成立的主观条件,“窝藏或代为销售”是构成此罪的客观要件,主客观要件相统一,才能构成犯罪,缺少主观或客观要件都不能成立本罪.我国刑法把窝赃和销赃罪写在同一法条并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因为这两种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特征且往往结合进行.窝赃是销赃的前提条件,销赃则是窝赃的延续行为,只要行特征具备两种犯罪行为之一的,就已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危险驾驶罪在罪状表述、条文设置、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性质的等方面存在问题。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应当分别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就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而言,绑架的行为可以成为许多犯罪的手段。我国《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等罪都可以采取这种手段。然而《刑法》将绑架规定为独立罪名,主要在于其犯罪目的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1]这样,绑架罪的目的就成为区分绑架罪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正确理解绑架罪的目的,对于绑架罪的认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犯罪中止行为在客观上通常呈现出两种样态,自动放弃或积极采取行动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但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表明,中止行为的客观性研究较少,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中止行为认定取决于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定性以及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三方面.行为终了是犯罪停止形态成立的前提,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采取的"措施"须真挚且全力以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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