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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商标侵权理论可以称得上商标领域的制度基础,既是商标理论研究时常讨论的难点,更是商标审判实践中人们时刻关注的焦点。面对商标侵权具体纠纷,案件所涉各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必须进行多维度思考,才有可能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以"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纠纷为例,有必要分别从普通注册商标维度、驰名商标维度、商标滑稽模仿维度以及不正当竞争维度进行考察,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今日油条"商标之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以不同维度考察时,尤其需要坚守商标基础理论,以求探寻比较准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的需要永远是法律发展的动力.在商标保护实践中出现了商品改动行为,但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无法律依据.从商标侵权的实质看,任何侵权行为均是对商标与商品联系的破坏.无论是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均是对这一联系的维护,反映了商标侵权的共性.从商品改动的原因以及对商品声誉的影响来判断,为销售目的影响产品声誉的改动侵犯了这一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反之,则应当允许商品改动.遵照这一判断因素规制商品改动,既有利于维护商标权益,又有利于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也是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分类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定牌加工这种贸易方式的盛行引致一系列商标侵权问题的争议,而定牌加工过程中的“贴牌行为”能否归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也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但仅将目光囿于对商标使用概念的争论不免狭隘,目前商标法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不能作统一论断,应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洞悉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原意,综合考量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力求在每个具体侵权案件的判定上达到公正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4.
商标使用是评价商标法上行为不法的准绳,被告只有构成商标使用,才有进一步形成商标侵权的可能。为此需要沿着两个路径展开论证:其一,商标制度的实然解读证实商标使用为侵权认定的先决条件,但为与之呼应,需要建立与第57条相适应的侵权性使用情形;其二,商标理论检视后的应然选择:审视商标发展史,考虑到制度促进竞争之目的,定位于商标的非完全财产性,得出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先决条件的论断。继而,为了克服商标使用本身的不确定性,应当确立侵权性商标使用的具体规则,明确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分界。对于同一术语不同内涵的问题,可以采用“获权性使用”、“侵权性使用”、“合理性使用”的多样表达予以解决,并就不同类别使用的不同情形分别罗列,然后以“产生来源性使用”作为一般标准予以“兜底”,以保持商标法规范的适用弹性。  相似文献   

5.
邓宏光  周园 《知识产权》2008,18(5):59-64
"谷歌"案和"百度"案同属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纠纷,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这反映出我国实务界对此类新型案件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分歧.搜索引擎商不应因客户将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而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但如果它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客户的网站侵害他人商标权却仍然提供竞价排名服务,将构成侵权.在处理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共同侵权理论存在明显的不足,我国有必要引入商标间接侵权理论或对知识产权共同侵权作出修正.  相似文献   

6.
祝建军 《知识产权》2009,19(6):60-65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特殊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评析,论证了判定商标侵权的检索思路,即先依据判定一般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考量被控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时,还可能采用反淡化标准来判断被控方构成商标侵权与否;当商品跨越国边境而构成商标平行进口时,应依据国家的商标法律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来判定被控方的行为是否合法。除上述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外,如商标立法未规定某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则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7.
袁博 《人民司法》2012,(6):43-46
当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时,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被诉侵权商标是否通过指示、描述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第三,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近似。  相似文献   

8.
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法解释角度,以及从法政策角度,《商标法》第48条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应解释为不带地域范围限制的纯目的条款。定牌加工中加工人贴牌行为的目的为交付工作成果、获得加工报酬,不能享受商标带来的价值和收益,不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不构成商标使用;定作人委托贴牌行为属于生产行为,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构成商标使用,其在“两同情形”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能以先用权进行违法阻却抗辩。如果定作人构成直接侵权,则对加工人应视其是否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及相关义务,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责任,具体适用标准建议创设性引入间接侵权中的红旗标准和避风港规则进行漏洞补充。定牌加工中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分并赋予不同法律后果,可克服诸多弊端,达到既保护合法正当的定牌加工贸易,又保护境内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也符合权责一致性原则,公平且正当。  相似文献   

9.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7,自引:2,他引:5  
张玉敏 《知识产权》2008,18(4):70-74
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认识,实务中均按侵权行为处理.但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运用混淆理论和目的解释方法予以论证,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会在出口国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而在本质上不构成侵权行为.目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可参照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即按进口国或者商品转售地国的法律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建议在修改法律时将公约该条规定的原则精神纳入我国法律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之中.  相似文献   

10.
尹西明 《河北法学》2006,24(3):38-42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商标淡化侵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学界应当敢于直面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诸多观念性冲突.各国在确定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可以根据其立法背景在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另类使用"中做出相应的立法选择,但却不应将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特定商标被淡化的可能性或者可能造成误认作为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商标淡化侵权立法完善的主要任务是对<商标法>第52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6条和第13条进行修改,同时还应增设商标淡化侵权的例外性条款.  相似文献   

11.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已经成为死亡的商标,在侵权诉讼中,在后使用人可以以在先使用人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为由进行抗辩,不构成侵权.结合近期媒体热炒的iPad商标纠纷,讨论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效力问题,从而关注我国商标法修改中的使用条款,提出对应的立法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2.
在涉及商标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司法实践简单依据商标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认定侵权商品上商标注册人为侵权商品生产者,与当今商标普遍许可使用的实践存在严重背离,未能顾及商标功能理论的发展及商标功能的扩张.司法实践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援引法释[2002]22号,未对产品责任和专利侵权责任进行区分,混淆了消费者保护和专利权人保护的不同基点.商标注册人只有在参与、控制专利侵权商品的生产,或者知道、应该知道市场流通中标有其商标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仍未予以制止时始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商标通用名称化会导致商标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正当理由。然而,正是基于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这种法律后果,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具有被通用名称化的特征,应当谨慎和从严,不能基于他人具有侵权性质的使用而使得侵权蔓延后在一定的范围内注册商标在相类似商品上被淡化和使用而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从而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4.
胡芳芬 《法制与社会》2011,(24):286-287
判定商标近似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商标案件审理及商标侵权查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我国,商标法统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判定商标近似的基本体系,但在个案中如何具体认定商标近似仍属难题。本文试对判定商标近似的理论基础、原则及具体标准方面做进一步探讨,以期对个案判定商标近似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冯克法 《法制与社会》2013,(16):243-246,248
混淆是商标侵权理论的基石,是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或者侵权判定的重要基础,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混淆,但仅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条件,与TRIPs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大相径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应作为认定消费者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认定侵权是的直接要件;消费者混淆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16.
我国商标侵权的法律构造研究——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塑造成二元结构,由于该种结构之建立在法理上和法适用上均存有疑点,导致了诸如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审理困境。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法律构成的核心,对其研究应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线索,结合《商标法》修正和现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审判实务,在一个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第52条的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17.
朱冬 《法律科学》2013,(4):174-184
《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因此,销售商品行为本应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应属于直接侵权。上述将销售商品行为排除于商标使用行为之外的做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况。为此,应当还原销售商品行为的商标使用本性。  相似文献   

18.
在商标权侵害案件发生时,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与否往往成为当事人双方的争执点,从近年来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看,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可以从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是否刻意强调显著性、商业惯例等方面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9.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20.
论近似商标共存制度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陈武 《知识产权》2008,18(3):19-25
同种和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并行使用是商标侵权与合法共存的"模糊地带".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理论没有厘清商标近似与侵权之关系,造成大量的侵权讼争以及商标权的不稳定.实际上,同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有合法共存之空间,依据商标先用权的法定共存和签订共存协议达成的约定共存是商标合法共存的主要形式.而商标共存协议的合法性判断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共存协议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侵害公共利益,二是协议可能引起的反垄断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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