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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杰 《中国司法》2001,(3):34-34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合同义务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且仅对出卖人适用,并将其适用条件限定在买受人破…  相似文献   

2.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相似文献   

3.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其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称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以下称后履行方)在订约后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造成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双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不是同时进行的,且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也不尽一致,往往约定一方先履行其给付。但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可能危及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时,如果仍强迫先履行方先为给付,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先履…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完善了我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行抗辩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须符合如下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先履行抗辩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合同…  相似文献   

5.
先履行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条文规定的实际上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在立法上首次承认先履行抗辩权,因而,在我国也是…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的提出新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中所言‘审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及‘审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无疑是一种抗辩权(因为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一般论著在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中即提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吭辩权,但这种抗辩权却鲜有人提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均治抗辩权产生原因作为命名依据,而先违…  相似文献   

7.
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概念及其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相似文献   

8.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发生某种情形可能构成对自己利益安全的危险,对方又拒不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权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相似文献   

9.
一、概念及其渊源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它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如德国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义务的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前,得拒绝自己负担的给付。”此外,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均有类似规定。英美法中与大陆法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相类似的是“推定的交换条件”理论。根据该理论,法院可以依当事人明显的意图和交易的实质推定:一个双诺合同的一方的履行以另一方的履行为条件,或双方的履行互为条件。当一方的履行以另一…  相似文献   

10.
谭玲  夏蔚 《政法学刊》2000,17(2):22-26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辨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本文针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不安抗辩权的特征、适用条件和行使效果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讨。  相似文献   

11.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相似文献   

12.
一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能保证履行时,为避免先为履行而显受不利,乙方可以不履行的一种保留性权利。在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可能因为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这些损失,在理论上可以因法律的救济而得到弥补。但是从具体情况看,并非完全这样。譬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收到货后,一直未拨合同约定给付货款,乙公司派员催要时,才得知甲公司经济状况恶化,濒临破产,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乙公司只有或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清偿,抑或与甲公司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而这两者都得到法院支  相似文献   

13.
不安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抗辩权的三大原则为:先回行合同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后履行合同抗辩权及同时履行合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一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本文着重探索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等法律问题。一、不安抗带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经济合同法》对不安…  相似文献   

14.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指“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①不安抗辩权发生的要件,一为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二为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②预期违约制度包括明示和默示…  相似文献   

15.
一、确认不安抗辩权的必要性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对待债务具有鲜明的关连性。从债务的发生看,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具有互为条件的性质,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发生时,对方当事人的债务通常不能单独发生。从债务的存续看,由于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致一方给付不能时,免除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从债务的履行看,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须先为给付,那么在  相似文献   

16.
王庆军 《行政与法》2005,(2):101-10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17.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将“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也纳入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如何理解对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般而言,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是单务的。因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有互为履行的义务,一方以对方的履行为对价,各方都有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履行中的情况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对一方是否违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的辩论和质证才能认定事实;双方均无疑义的可能…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固有的制度,我国合同法也继受了这一制度。不过,与大陆法系各国的相应制度相比,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我国学者在探讨不安抗辩权制度时,往往部分或全然无视其与大陆法系各国相应制度的区别,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实践。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以制定法为基础,在理论上阐述这一制度,以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得到准确适用。一、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分析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大陆法系各国学者通常将不安抗辩权界定为:双务合同的后履行方于订约后  相似文献   

19.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一、关于抗辩权制度 行使抗辩权的作用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的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的抗辩权是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它能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根本消灭,所以又称为消灭的抗辩权。一时的抗辩权是指因某种情况的发生致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所以又称延缓的抗辩权。《合同法》中规定的抗辩权可概括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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