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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限度及其与共和、宪政的矛盾统一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人民共和国,人们谈论和追求民主较多,而对共和与宪政的认知较少。事实上这三者是有矛盾甚至冲突的。狭义的民主强调的只是多数统治和多数票决定制;“共和”则要求保护少数,人人平等自由,主张合众(共)、和谐(和)与平衡(权力制衡),权力公有,全民共治,资源共享、共富。宪政的要义则是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民主的多数统治脱离共和精神与宪政准则的节制,就会走向“多数专制”的暴政。虽然共和与宪政要以民主为基础;但民主应当是共和的,并要受宪政的制约;民主主要解决人民权力的归属问题,共和是民主的目标,宪政则是民主的准则和共和的保障。三者既有矛盾,又是统一的。总体上,宪政高于民主,共和精神则应贯穿于民主和宪政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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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已有所体现。然而,刑事审判程序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还有很大的空间,应当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建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强化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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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黄碟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从宪政角度出发,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也是宪政的核心价值。而公民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涉及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安全的权利,即公民在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基本权利。我国应当加强和完善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刑事司法程序权利的宪法化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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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主义愈来愈注重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以及对个体权利的尊重来保护弱势;相应的,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也必然是对于被追诉人的宽容度在合理范围内增大以彰显人权保护。宪政精神的充分实现是所有法治国家的理想,而宪政状况的变化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反应最为直观和敏锐。因此,以现代宪政价值的的诉求瞻望刑事司法的应然发展趋势成了研究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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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内在具有的正当性证成.权力与权利构成宪政的核心话语.现代法治的理想状态应当是一种权利之治,而非权力之治.一国的法治化进程,皆应围绕权力规范与权利彰扬二路径展开.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牵涉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折射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紧张关系.国家权力源自于公民权利之让与,作为少数人的权利亦应得到有效保障.权力节制和权利至上的观念为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提供了宪政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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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受刑事追究时享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 ,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 ,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此类权利应当具有防范国家司法权力侵害的防御功能 ,因此仅仅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确定和保护是不够的 ,还应当由宪法加以确定和保障。保障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应当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内容。借鉴各国宪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宪法实践 ,我国应当完善公民刑事程序权利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