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5 毫秒
1.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的一个传统制度,源自于德国法,又称拒绝权。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改造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又适当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的合理成分,本文认为引进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2.
谭玲  夏蔚 《政法学刊》2000,17(2):22-26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辨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本文针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不安抗辩权的特征、适用条件和行使效果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讨。  相似文献   

3.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均是双务合同中的法律制度,但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其中在美英法系中主要表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主要表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的合同法中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为主,但也融合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理论,使得我国的合同法更具有灵活性.  相似文献   

4.
论不安抗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悦仙 《河北法学》2001,19(3):129-132
我国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与德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以及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的比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即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不安抗辩权适用中的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差异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有效地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有序竞争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  相似文献   

6.
张璋 《法制与社会》2010,(13):50-51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将其与不安抗辩权和拒绝履行共同规定在合同法中。修改制度本身存在构成要件、救济方式上的缺陷,在适用上又会与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发生重合,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于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体系中单独设立预期违约这一制度,只要通过完善现有的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制度的内涵便可很好地体现出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一制度的设计源自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立法者在考察了国外两种制度后,取其精华,从而设计了本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浅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以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但由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保护先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利益方面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比,本身存在着固有缺陷.因此,我国新的合同法为有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还适当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建立起了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符合我国经济现实状况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在许多方面对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有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9.
不安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抗辩权的三大原则为:先回行合同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后履行合同抗辩权及同时履行合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一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本文着重探索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等法律问题。一、不安抗带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经济合同法》对不安…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固有的制度,我国合同法也继受了这一制度。不过,与大陆法系各国的相应制度相比,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我国学者在探讨不安抗辩权制度时,往往部分或全然无视其与大陆法系各国相应制度的区别,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实践。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以制定法为基础,在理论上阐述这一制度,以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得到准确适用。一、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分析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大陆法系各国学者通常将不安抗辩权界定为:双务合同的后履行方于订约后  相似文献   

11.
王晓龙 《特区法坛》2002,(70):11-14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相似文献   

12.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辨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差异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有效地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有序竞争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  相似文献   

14.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特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然而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一系列优点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此外,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使得二者难以区分。文章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深入分析,阐述了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同时与预期违约制度相比较分析,希望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5.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抗辩权制度,对于保护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法院如何确认当事人是否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仍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不安抗辩权基本概念及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体、前提条件、法律效力的分析,阐述我国立法对不安抗辩权行使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安抗辩权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性重合"、"举证责任过重"等诸多问题的分析,提出笔者的见解,以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过程中能更加合理的保护先履行方的合同权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由于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所区别,因此,我国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也区别于其他国家。具体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它包括阻止对方请求、违约免除权、为对方设定不真正义务以及解除合同权等。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它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本文对不安抗辩权进行分析,以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合同法在传统大陆法不安抗辩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将两种制度融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我国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善,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急需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0.
邱业伟 《河北法学》2007,25(7):11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立法上解决了守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矛盾,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大进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