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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是律师工作的主要业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第2条第2项规定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律师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方式。《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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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律师制度是在1980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该条例施行16年来,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一方面由于《律师暂行条例》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已经并且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原有的《律师暂行条例》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出现滞后于律师事业现实发展状况的局面;另一方面,制定《律师暂行条例》时,律师制度刚刚恢复;律师事业处于起步阶段,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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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人大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律师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与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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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这是因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他只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律师两方面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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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为什么要规定律师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呢?律师在哪些情况下才能拒绝辩护,拒绝辩护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现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看法。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首先要弄清事实,并用它来衡量、对照。但是,有的事实虽然清楚,证据充足,而被告人却不肯如实陈述案情,甚至撒谎、抵赖。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例如,有一件陈某抢劫案,除了同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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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是证券律师功能发挥的重要保障。在中国 ,目前证券律师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以行政责任为主。对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处罚证券律师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 ,在《证券法》生效之前 ,对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73条 ;而现行《证券法》第 2 0 2条规定以主观故意作为追究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条件 ,使得在《证券法》生效之后证券律师行政责任的追究面临巨大的困难。必须修改第 2 0 2条的表述 ,才能建立有效的证券律师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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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事业单位。这是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律师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律师制度的主要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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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职业化及其敌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当时立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所“谓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两个重要涵义:第一,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案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与当事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履行公职,执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构成了我国公益事业的一部分。第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在编人员。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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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月刊1984年第1、8、9期连续发表关于律师辩护的成功标准的文章,从不同侧面阐述了见解。这个题目,对律师工作确实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的任务之一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我认为律师辩护成功的标准就是依法提出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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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式出现和形成律师制度是在本世纪初叶.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律师暂行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法.此后,1941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正式公布《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律师制度.50年代初,人民政府着手重建律师制度,在1954年的宪法中,提出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955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律师工作.但是,1957年反右倾斗争的政治风暴使正处于萌芽状态的人民律师制度中途夭折.此后的二十多年,新中国一直没有律师制度,形成了历史上的空白.直到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才使律师工作有法可依.这个条例对我国律师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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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法》第30条、31条对律师的调查权和阅卷权的限制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1981年4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律师参加诉讼(包括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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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引条对律师调查权的法律规定,与《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相比,扩大了律师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但将“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的规定,修改为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此修改,笔者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按照《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已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进行调查,是以当事人的代表的身份,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他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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