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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人大论坛》2011,(3):39-39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日前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提出,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有人认为,在一些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让另一方在分割夫...  相似文献   

2.
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3.
一是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过错赔偿,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有专家认为,婚姻法中增加此项规定,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有过错的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而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婚姻法已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样可以保护妇女、儿童的…  相似文献   

4.
《中国妇运》2000,(11):39-40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直接涉及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和分割,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是当前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突出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盈利等方面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难以掌握公民确切的财产使得个人隐匿、转移财产成为可能;二是妇女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会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已不适应现阶段公民收入方式的变化和复杂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宜采用法定和约定…  相似文献   

5.
魏新政 《人民论坛》2010,(7):130-131
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优先效力,财产的所有权应在约定生效时转移。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债务可依据约定主张免责。对于因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而为的夫妻财产约定应认定无效。为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应尽快建立约定备案制度。  相似文献   

6.
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优先效力,财产的所有权应在约定生效时转移。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债务可依据约定主张免责。对于因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而为的夫妻财产约定应认定无效。为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应尽快建立约定备案制度。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的形式有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我国的夫妻财产形式、内容和数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确定夫妻的个人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公平地分割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8.
中国法律规范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争议。2018年1月《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一定程度上回应和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范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但《夫妻债务解释》的条款本身仍有商榷空间。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良好契机,在性质上,从夫妻关系的本质出发,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界定为共同债务,而非连带债务,由此夫妻双方应当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清偿规则应当基于共同债务的属性进行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利益归家庭共享所负债务,取得、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一方清偿超出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相似文献   

9.
《民主与法制》2014,(9):62-62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刘某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张某与刘某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张红艳 《理论月刊》2007,(7):115-117
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婚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荣誉,往往也倾注着另一方的支持和奉献。有歌词唱道:军功章啊,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那么,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的荣誉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12.
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夫妻一方个人清偿,这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文章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  相似文献   

13.
李梅英 《当代广西》2010,(21):54-54
【案情】杨某与吴某在协议离婚时签写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一层归女方杨某和女儿所有,二层归男方吴某和儿子所有。离婚后.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分配的约定居住。过后不久,杨某又写下一份承诺书,言明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归还吴某及子女所有,随后杨某搬离房屋。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载明杨某和吴某共有房屋产权。由于在外生活居无定所,杨某要求搬回住所居住却遭到吴某拒绝,认为杨某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杨某和女儿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一层为杨某及女儿所有。  相似文献   

14.
相较于《婚姻法》第40条,《民法典》第1088条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正当的价值基础。在共同财产制下,只有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数额较少,以及家务劳动贡献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从他方收入中获取必要收益这两种例外情形发生,家务劳动贡献方方可主张补偿家务劳动价值。基于家庭效用最大化做出的家庭分工,夫妻一方因家务劳动或者其他义务做出特定牺牲,造成面向未来的人力资本损失,应当予以补偿。特定牺牲决策在"家庭利益最大化"层面应具有正当合理性,判断时不能单采经济理性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两项制度原则上并行不悖,如若原本"生活困难"的客观状况因损害赔偿或经济补偿而得以消解,则不能叠加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15.
近几年,离婚诉讼呈现出上升趋势,其中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而对于争议财产的归属,即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更是诉讼中的难点。鉴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规定较为  相似文献   

16.
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挥霍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结时,如要弥补无过错方受侵害的财产处理权,完善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得到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存在着模糊性和不合理性。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和夫妻共同财产制角度出发,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属于知识产权人个人财产,但应当考虑到婚后经营管理对收益的贡献;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将知识产权按照财产权的一般分配规则进行分割,但应当注意人身权的专属性和未发表作品著作权的特殊分割规则。  相似文献   

18.
彭为 《人大论坛》2009,(10):29-29
2004年8月,赵某某与其妻钱某某安装不锈钢防盗网,约定由孙某提供材料并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孙某多次向二人催要安装款10000元,但赵某某以资金困难和夫妻双方正在闹离婚为由,一直不予结账。2005年4月,赵某某提起与钱某某的离婚诉讼,离婚判决书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对夫妻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其中,欠孙某的10000元债务,判决由钱某某负责清偿。该判决生效后,钱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赵、钱两人履行还款义务。  相似文献   

19.
在本质上离婚协议(1)是以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为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后果;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条款仅为夫妻双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的合意,其不能直接发生给予财产所有权移转的后果。但基于其掺杂着道德伦理、情感等诸多因素以及与婚姻关系解除直接关联,故而登记离婚行为一旦完成,给予财产一方就不能撤销,并能排除给予财产一方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 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参与分割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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