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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自然人犯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对于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尽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学界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归纳起来有依法律规定说、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说、自然人犯罪说、无罪说等观点。区分单位犯罪中是否包含自然人犯罪标准有二:意志标准和要件标准,即看单位犯罪中是否明显地体现行为人的个人意志,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自然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实施法定犯的,必要时可通过立法完善,完善后可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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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12-16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③概而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之“罪”的含义 依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罪刑法定”之“罪”,是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应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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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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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犯罪的犯罪化进程必须慎重 所谓犯罪化,是指将原来法律不认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之相对的是所谓非犯罪化,指将原来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使其成为一般违法行为或正当行为,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素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属于两种不同的立法倾向。我国当前的经济刑事立法,虽然也存在非犯罪化的问题,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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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显然,该条把公款被挪用后的“使用”行为(具体指公款的用途)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值得商榷。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通常认为,所谓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就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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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透析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结果加重犯 ,又称加重结果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 ,刑法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本文认为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 ,具体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基本特征。一、刑法学中结果加重犯理论的概述及简评关于结果加重犯 ,中外刑法学界和刑事立法适例均有诸多论述 ,概括地讲 ,大体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又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基本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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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该说认为犯罪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二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说,该说认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犯罪既遂;三是犯罪目的得逞说,该说认为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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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继续犯的概念和体系定位继续犯在理论上也称为持续犯、永续犯。虽然理论上对继续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我国学者多从狭义上理解继续犯。① 目前对继续犯的概念 ,表述多有不同 ,代表性的主要有 :一是认为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②二是认为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 ,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③ 三是认为 ,“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④ 四是认为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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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转化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转化犯的含义 目前,学术界对转化犯的含义并无统-认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四种:(1)"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1];(2)"所谓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2];(3)"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3];(4)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犯罪(基本犯罪)已在未遂或既遂后,由于其特定的不法行为,而使轻罪转化为某一重罪,法律明文规定以转化后的重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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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对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共识。刑法总则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并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对单位犯罪施行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在刑法分则中也规定了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处罚办法。其表述方式有以下三种:一、在某一法条中前款规定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刑罚,后一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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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和实务界对"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根据《刑法》的立法原意,"不认为是犯罪"的含义不等同于"不是犯罪",而是指一种特殊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对《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结构解释,"不认为是犯罪"是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之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非罪的界限不清、"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之"无罪"的含义不明是学者们对该刑事赔偿豁免情形持异议的主要原因。为统一理解,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再发生,可以考虑完善相应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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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犯罪行为是破产案件中常见的现象。几乎大多数的破产事件,都会在各种不同方式下,与犯罪有关联。为了打击和预防破产犯罪,保护债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许多国家在刑法或破产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破产犯罪制度。但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破产立法中对破产犯罪尚无系统的规定,刑法中也无相应的制度,使许多破产犯罪行为,不能依法予以惩罚,给非善意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法学界和司法界一致认为,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破产犯罪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拟就此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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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开始于旧法施行期间,结束于新法生效之后,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理论界通行的观点,应该适用新法。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款虽然是关于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但它表明了立法意图,即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实施犯罪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为止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都是处于犯罪的状态,犯罪行为什么时候终了,犯罪状态什么时候结束。既然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于新法生效之后,表明他的犯罪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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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该款规定的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可以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立足成文刑法的特点,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中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17条第2款中去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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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与包容犯:两种立法例之比较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作者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包容犯是指整体法所规定的犯罪包含着部分法所现定的犯罪,两者发生竞合,应以整体法所规定的犯罪论处的情形。作者从解释论与立法论两个方面对转化犯与包容犯进行了比较,并就转化犯与包容犯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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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能够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站在成文刑法的特点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上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去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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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兼论单位与单位成员责任分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单位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是以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行为为理论前提的,因而存在诸多理不断、剪还乱的理论死结。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理顺犯罪单位与犯罪单位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通常所说的"单位犯罪"实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聚合体,具体包括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客观实在的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另一个是法律拟制的单位犯罪。即源初意义上的"单位犯罪"。这两个犯罪行为因"为单位谋利"的单位成员行为在法律评价上的双重性而被立法者人为地聚合在一起,但单位责任和单位成员责任在构成和追诉上应当是各自独立和分离的,二者并不牵涉或互为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