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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就微观行为层面而言,现代国家治理是一种程序化治理样式,是依据程序对各治理主体的行为程式和贯序予以严格规范。历史地来看,现代国家治理之所以成其为程序化治理、从而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就在于它以控制权力为核心价值,以程序本位为存在样态,以明确稳定为形式特征。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治理程序具有控权、调和、商谈三个方面的功能,为国家治理行为的规范运行构筑了控制轨道。要实现程序之治,治理程序本身必须具有正当性,必须具有合规律性、合规范性、合人道性。具备形式正当与实体正当统一性的治理程序,通过信息引导机制、价值理解机制、理性选择机制发挥其功能,从而在行为层面塑造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品质。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安机关是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双重主体。准确界定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是明确当事人救济途径和规范公安职权行为的前提条件,需要综合运用行为主体、行为种类、行为程序、法律依据、案件性质和行为目的等标准,从程序到实体、从形式到实质对公安职权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是界定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权威机关,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不服公安职权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受理,并在进一步审查后作出相应处理。  相似文献   

3.
醉酒驾驶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而抽象危险犯在刑事立法上的构造,表现为实体和程序上的两个特征:一是相应的具体犯罪在罪量要求上是空白的;二是抽象危险犯对行为人并无危害结果(抽象风险出现)或者主观罪过的规定,这就排除了行为人在这两项内容上进行无罪反证的程序抗辩.为了人权保障和实现刑罚的轻缓化,有必要针对抽象危险犯的刑法构造特点为醉酒驾驶行为建构双层出罪机制:实体层面通过《刑法》总则中的“但书”条款将情节轻微、危害显著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排除出犯罪圈,程序层面通过在实体性规定中植入无罪反证的权利来实现对行为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4.
侦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活动的技术原则和侦查程序与行为的法治原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将侦查活动视为目的理性的活动,理论上和实践中只重视侦查活动的技术性原则的研究与使用,以最大限度地达到侦查的目的。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经过长期的论争与选择,侦查程序不仅要符合目的理性,更要符合价值理性,侦查程序与行为的法治化是其价值理性的必然要求,确立侦查程序的法治原则,目的在于从法治的角度确保侦查行为的有效性、正当性、合法性,它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正义与效率等各种价值高度协调的结果。  相似文献   

5.
在法治原则下,程序的意义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无论对实体价值的促成而言,还是就程序本身的意义来讲,法规范的创制程序都值得关注。作为大学自治之“宪法”的章程的制定程序,一方面,其与一般法规范制定程序相比具有很多相似之处;而另一方面,在大学自治之价值与利益主体相关性之原则的要求下,其又具有若干独有的特征。研究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对于理解章程文本的内容、章程的实施乃至大学自治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新加坡素有“廉政之邦”的美誉,其治理腐败的刑罚不重,但效果很好.新加坡法律对于受贿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等从构成条件到认定程序,从调查程序到实体处理,从刑事处罚到行政处分都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针对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不同形式的贿赂,可借鉴新加坡关于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与具体实施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7.
法律程序是法律制度的实践基础,在结构上可以区分为程序规则、程序行为两个组成部分。程序行为是法定的要式行为,程序规则是不同于实体法律规则的构成性规则。程序保障,或说权利的程序保障,是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律程序有别于前现代法律程序的标志。正是程序保障原则赋予了现代法律程序独立于实体法律而存在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诉讼中,搜查是一项常见的侦查行为,其具有强制性、程序的严格性、结果的双重性等特征。因此,搜查应被慎重适用。而有关搜查的适用条件,则可以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予以限制。至于搜查中的法律监督,因搜查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构造我国完整的刑事搜查制度。  相似文献   

9.
宪政程序正当化是宪政建设的依托和目标。对于宪政建设而言 ,制宪程序正当化是前提 ,行宪程序正当化是基础 ,护宪程序正当化是保障。程序是宪政运作过程的形式载体 ,宪政的运作需要程序的建构、完善与实施。如果没有宪政程序 ,宪政的运作将会是无所依托、杂乱无章的行为。宪政程序的合理性就在于其自身的正当化 ,这种正当化就其外在价值而言 ,必须支持宪政所内蕴的实体内容 ;就其内在价值而言 ,宪政程序的正当化意味着“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在犯罪成立之际,是否在对行为及其结果进行评价的同时,也应将判断重点放在行为的故意、动机与目的等主观要素上,这一直被认为是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关键对立点之一。有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但其恰好不能有效保护法益;有的结果无价值论者例外地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但其必然陷入方法论上的困境。行为无价值论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主张排除主观违法要素会导致构成要件无限定,不能向国民明示处罚范围,也无法准确认定犯罪;故意犯的违法性程度明显高于过失犯;刑法中规定的目的犯是主观要素影响违法性的具体表现;中国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件的处理也特别考虑了主观违法要素。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逻辑出发,应该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对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有故意或目的,主观要素影响违法。承认主观违法要素,就可以很好解决假想防卫中的"回旋飞碟现象";同时,要使违法概念和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概念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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