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关文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5):144-14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安机关既是刑事侦查机关 ,又是治安行政机关 ,侦查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 ,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些涉及公安机关职权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究竟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公安行政行为 ,很难界定。屡屡出现公安刑事侦查行为被当做公安行政行为而诉至法院 ,法院行政庭审查刑事案件 ,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撤销尚在发生效力的刑事司法文书的局面 ,公安机关面对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和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决定左右为难 ,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司法程序紊乱。同时 ,也存… 相似文献
2.
孙运利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2)
公安机关由于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因而既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经常发生两种行为相混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在弄清两种行为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从刑事立案标准与法律授权标准相结合的角度,正确界定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和公安刑事侦查行为。 相似文献
3.
熊立荣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3):45-49
反侦查行为是一种阻碍侦查活动的行为。目前 ,关于其概念和类型的研究不够深入。对反侦查行为的概念 ,应从其实施的主体、对抗的客体、实施的阶段、实施的目的及表现形式、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界定。对反侦查行为的类型 ,可从贴近侦查实践的视角将其分为破坏型反侦查行为、逃避型反侦查行为、干扰型反侦查行为、暴力对抗型反侦查行为、其它类型的反侦查行为等。 相似文献
4.
公安刑事侦查行为不受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人民检察院监督不力,二是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界限模糊,为公安机关逃避司法审查提供借口。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在刑事侦查行为中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全面体现在侦查活动的整个过程中。 相似文献
5.
刘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2):46-48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之一,确立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是行政法学理论构建的基石和前提。应打破传统思维,从新的角度,从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出发确立新的界定标准,使这些标准相互结合,更好地界定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6.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秦伟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5):30-35
凡建立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的国家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都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司法审查范围涉及到宽度与深度两个层面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 ,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 ,实质上是一国宪政架构下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界定。比较研究的目的在于推动中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 ,以及司法审查强度的增加。 相似文献
7.
詹爱萍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61-65
当事人是案件过程的亲历者,其陈述助益真实之发现。同时,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其陈述可能阻碍真实之发现。鉴于此,诉讼程序一般将当事人询问规定为补充性证据,并居于证据种类排序的末位。但是,在以简易行为保全程序中,首先询问当事人既能契合程序快速机制,又可满足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需要。当事人询问在行为保全程序中的构建,应充分考虑行为保全目的、变迁和行为保全程序设置原则。 相似文献
8.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1):72-80
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审查是现代文明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我国应当确立和完善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与事后性审查监督相结合,主动性和被动性审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批准制度,建立预防性与事后性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为主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附带性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销制度及其具体的程序规范,完善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程序规定,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建议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王华伟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15(4):89-91
行政审判实践中涉及到多阶段行政行为的诉讼逐渐增多,特别是在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诉讼中,当事人对前置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予以受理以及受理之后应如何裁判,要视其提起诉讼的阶段而定.若已进入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可将前置行政行为视为一种证据,依据证据规则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标准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0.
公安机关拥有行政权和刑事侦查权,正确区分公安机关不同的职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在评述我国现有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区分标准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分析了以“刑事侦查的目的”为标准所存在的弊端。认为应该以是否进行了刑事立案、是否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行为种类等形式标准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1.
刘鹤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76-79
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辨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相似文献
12.
谢天长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4):50-53
现实中,存在不少因行政机关抽象行政不作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放弃或者懈怠履行自身的职权,进而侵害相对人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也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实践,区分抽象行政不作为的不同情形,确立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原则,通过确认违法、拒绝适用、责令作为和确立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积极施政。 相似文献
13.
浅谈治安检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红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2):53-56
自我国公安机关成立并开始履行治安行政管理职能之时起,检查就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基本方法,被公安机关广泛使用。治安检查主要包括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检查、安全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检查是一种证据调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是一种日常的管理活动,安全检查是指对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的一种检查活动。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治安检查权,但在操作上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实践中运用治安检查权的混乱,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有发生。因此,正确行使治安检查权,一要明确治安检查权的法律性质;二要能正确区分、理解治安检查权与刑事检查权的不同点;三要注意治安检查不当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4.
沈惠章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2(2):48-52
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一般称为违警罚法,它是各国保障其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工具。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使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以及处理相关治安问题时有法可依,对促进社会和谐、雏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维护治安秩序,需要多种手段,不单是处罚。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中涌现出了大量的新型治安案件。只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管束、调解治安纠纷、量罚趋向轻缓,就能够体现立法宗旨,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5.
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民事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诉或当事人不敢诉、不能诉、殆于诉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制度。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有损于国家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诉讼,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是检察机关行使其监督权的有力方式。 相似文献
16.
理论界一直对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众说纷纭,在实务操作上更是莫衷一是。违反行政程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本文认为除了法定程序标准外,我国还应引进正当程序标准,此外,对行政机关违反其所作出的有关程序的承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根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的差异以及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程度,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果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行政机关不得重新作出相同或相似行为,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何文燕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3):103-109
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从其产生就代表国家享有公诉权。公诉权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公诉权。这是研究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理论前提。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对一切执法和守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监督。公诉权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而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本质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检察机关有必要行使民事公诉权,但其行使范围有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18.
肖强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2):55-57
诉讼时效作为一种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从实践到理论都引人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条件下,除当事人可主张诉讼时效利益外,法庭在审判活动中亦可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作为裁判依据;同时,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当事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应予严格区别。 相似文献
19.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兰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64-68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应当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采用概括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 ;以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不能全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某些内部行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