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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直播发展迅速,呈规模化发展趋势。网络直播监管机制不健全、网络立法缺失与滞后,使得网络直播乱象丛生,危害了网络公共安全与网络公共秩序。因此,要通过建立包括严格外部监管、立法惩治在内的立体监管制度,实现行政监督、平台自律、立法管制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促进网络直播的规范、文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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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8,(2)
网络直播作为依赖网络新媒体所出现的一种"应用服务",在为网民提供个性化消遣与娱乐方式的同时,也因泛娱乐化问题而触发一系列乱象,潜在地误导了大众价值观、降低大众思想道德水平等。深入解读网络直播泛娱乐化乱象的根源,寻求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成为推动网络直播健康发展乃至于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所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主管部门需要立足于网络直播泛娱乐化乱象形式制定更加细化的规章制度,发动网民的力量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的监管活动,为平台运营商设置有效的巡查与信息过滤机制执行标准,而且还要着眼全局,联合各级学校,提升广大网民的媒介素养,以彻底解决网络空间中存在的泛娱乐化乱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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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交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社交平台在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安全威胁也随之凸显。脸书"泄密门"等事件已显现出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交平台风险的新向度,加强网络社交平台风险治理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网络社交平台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其治理实践,发现各国均注重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立法,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网络社交平台监管,同时也引导网络社交平台自治、鼓励多主体共同监管。目前,我国网络社交平台的法律监管体系有待完善,多主体治理机制尚不成熟,存在较大的网络社交平台风险问题。可能的应对策略包括:进一步完善网络社交平台监管法律体系,推进技术手段的深入运用,加强政府引导,鼓励多主体参与,注重培养网络社交平台自治和用户自律意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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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在内容、产品和流量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我国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产业的初期治理经历了资质管理、夯实治理基础、出台专项法规等阶段。《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监管制度从根本上建立起网络直播营销产业的综合治理框架,解决了主体认定、职责划分、协同整合机制、法律衔接等治理框架构建中的深层次难点问题。网络直播营销综合治理应秉承整体性治理理念,通过信用治理和智慧治理等路径创新,构建融协调、整合与信任机制于一体的长效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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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经历了2016年千播大战、2017年行业洗牌、2018年争相上市,行业集中度加速提升,行业发展全面进入成熟调整期。当前,武汉市网络直播行业由热转冷,用户红利消退,发展趋于稳定,具体表现为:直播市场趋于饱和、大量用户回流PC端、资本投入趋于冷静、直播内容管制加强。目前的网络直播业态大体呈现出垂直细分不断升级、线上线下联动发展、行业结构两极分化、跨界联合互通多元等新的变化,同时也出现了违规直播层出不穷、侵权问题愈演愈烈、监管漏洞难防、传统价值体系受到挑战等问题。针对网络直播发展的监管与扶持,需要在市场导向、产业布局、技术创新、行业指导等方面进行科学引导,拓展直播新领域,创新"直播+"新模式,支持直播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行业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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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与分享经济的热潮下,网络直播成为了社交、营销、教育等传统活动的新方式。网络直播平台是网络直播服务的载体,性质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直播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版权纠纷,主要集中在网络转播与网络直播两方面。纠纷体现在版权侵权的客体认定、版权归属以及网络直播侵犯了邻接权人的广播权还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关于其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交互式传播这种传播方式也有一定困难。网络直播平台中出现的版权纠纷,是技术发展与法律滞后冲突的体现,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应该回归原本的立法目的、原则、体系和语境中解决,不应一并以不正当竞争作为兜底保护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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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并爆红,一些不法分子浑水摸鱼,趁机利用网络直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网络色情直播犯罪尤为猖獗,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在色情直播犯罪中,平台与主播往往是公安机关打击重点,但平台与主播之间还存在关键的中间角色——家族长。家族长在犯罪中处于特殊地位,打击家族长有利于色情直播犯罪治理。在侦查中发现,家族长犯罪社会危害严重、难以确定真实身份、资金流动快查证难、取证工作难。对此,公安机关必须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合规化审查,要根据不同的传播人群有针对性地打击色情直播,及时抓捕家族长,做好打击色情直播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有效遏制色情直播犯罪发展蔓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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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是借助互联网平台特别是社交平台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政府大力支持和互联网平台的带动下,目前直播带货成为电商助农新模式,在解决农产品销售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直播带货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供应链能力、产品质量保证等不少问题,需要通过政府、平台和行业协会等主体协同作用促进直播带货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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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的产生与互联网的发展密不可分,然而网络舆情因其自身具有的迅速性、突发性等特点,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由谁来监管网络舆情、监管由谁发布的什么样的网络舆情、如何监管网络舆情,业已成为网络舆情监管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图从研究网络舆情的监管主体客体及方法出发,阐述国内外网络舆情的监管主体客体及方法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网络舆情监管做出微薄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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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2016年网络直播爆发开始,我国网络视频市场发展迅猛,由此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相关部门对视频App的监管走向常态化和专业化。监管力度的加强,推动了视频行业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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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2021,(3)
近年来,网络直播以其内容和形式的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商业属性、娱乐属性日益凸显,深刻影响网络生态。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商业营销混乱、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严重制约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保护广大网民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