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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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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司法审查对仲裁进行监督的方式中,包含一种仲裁机制内的纠错方式——发回重新仲裁,本文称之为仲裁"自救"。立法对重新仲裁的根据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本文通过对发回重新仲裁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界定,探究该制度的价值,并以更好地发挥其价值为标准对这种内嵌于撤销仲裁程序之下的重新仲裁进行分析,得出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请求的范围、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缺陷等情形,应优先考虑通过重新仲裁这一仲裁内部"自救"途径解决,以最大限度保证司法对仲裁的支持。  相似文献   

2.
仲裁的司法监督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事后监督,即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本文在对仲裁司法监督做基本介绍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仲裁制度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际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界定了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文中认为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应限定为对程序性问题的监督。  相似文献   

3.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是仲裁与诉讼之间监督与支持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司法审查的范围将决定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和效力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肯定和维护。本文在明确仲裁司法监督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探讨司法监督的范围,明确了应以"正当程序"为标准对仲裁进行程序上的司法监督,并借鉴国外做法,就我国司法监督范围的规定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法院干预仲裁,是国家的司法权对仲裁程序进行司法监督的一项基本职能。由于仲裁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排除法院管辖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而它的管辖权又完全来自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整个仲裁制度中,仲裁协议处于一种重要的、基石一样的地位: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就无从开始。这种特殊的重要性,不仅使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极为关切,而且法院也将它作为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一环。我国(仲裁法)第20条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5.
仲裁具有的民间、不公开的属性,以及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使仲裁需要有国家司法权的监督,才能保证其正当性。所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监督方式。但我国现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存在着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一视同仁"和"区别对待"两种呼声,对比这两种意见,前者似乎更为合理,应当逐步改变区别对待两种裁决的现状。不仅如此,撤销仲裁裁决具体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例如缩短撤销之诉申请期限、明确当事人地位等。除此之外,现行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方式中的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还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撤销和不予执行并存或者仅保留撤销裁决的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新丽 《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是仲裁司法监督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确立仲裁监督体系的关键。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探讨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仲裁司法监督的模式和仲裁司法监督的体制。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不同国家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其合理内容,统一我国现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监督范围,并确立司法监督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仲裁法》为核心的仲裁法律制度,确立了仲裁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包含了三种监督形式: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内部监督是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行业监督是由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中国仲裁协会进行的监督。司法监督是由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纵观国外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在仲裁与司法关系上,大体经历了司法不干预仲裁、司法对仲裁过度干预与管制、司法以支持为主导地干预仲裁三个阶段,中国的情况与此大同小异。文革前,在严格的计划经济…  相似文献   

9.
乔欣 《法制与经济》2009,(4):7-9,11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是仲裁司法监督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确立仲裁监督体系的关键。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探讨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仲裁司法监督的模式和仲裁司法监督的体制。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不同国家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其合理内容,统一我国现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监督范围,并确立司法监督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  相似文献   

10.
朱萍 《法律适用》2011,(4):56-61
重新仲裁制度肇始于英国,~[1]但基于支持仲裁理念而产生的重新仲裁制度却最早规定在1985年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重新仲裁作为仲裁司法审查的一种特殊程序,它赋予仲裁进行自我救济的机会,在确保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前提下能够适当修正仲裁裁决,是在仲裁裁决被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之间设置的"平衡杠杆".  相似文献   

11.
仲裁与司法是我国互为补充的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对司法起辅助作用;司法对仲裁起支持和监督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仲裁与司法的这种相互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协调仲裁与司法监督的关系,应对《仲裁法》作以下修改:明确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具有优先决定的权利;取消对生效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双重制度设置;将撤销仲裁裁决审查范围限于仲裁的程序问题;赋予仲裁庭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力。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00至2011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179份答复①为基础,主要从四个方面通过实证数据材料分析了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概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重新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承认与执行以及"超裁"认定的司法实践。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展开法学实证研究,为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判的针对性研究提供素材。  相似文献   

13.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法院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和"违反法定程序"时,存在的问题有: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时,将某些实体问题认定为程序问题以及将属于仲裁庭裁量范围的问题,纳入司法监督范围;在认定国内商事仲裁"违法程序"是否可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时,极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仲裁法与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规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立法上,存在问题有: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过多,且未规定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权。与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相比,涉外仲裁司法监督,未将仲裁法列为认定仲裁程序正当的依据,且未要求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仲裁程序须达到可以影响正确裁决的程度。  相似文献   

14.
仲裁是以契约性为本质特征且兼具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手段。仲裁的性质决定了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一般特征以及内容。本文从仲裁的性质入手,阐述仲裁要不要司法监督,即监督的必要性;仲裁需要怎样的司法监督,即监督的一般特征;以及法院如何监督仲裁,即监督的内容。  相似文献   

15.
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故不能享有民事责任豁免。仲裁员亦应承担有限责任,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破坏了"一裁终局"、打击了仲裁员积极性、有损我国仲裁的国际形象。仲裁程序的诉讼化将极大削弱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的进程,最终动摇仲裁自身存在的基础。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虽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它也动摇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基石。司法监督是仲裁公正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的改革应减少对仲裁机构的行政干预,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应不断弱化,而对仲裁的协助应不断加强。中国未规定临时仲裁制度,这制约了海事仲裁业的发展。缺员仲裁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属违法。仲裁当事人通常可以通过协议排除仲裁员披露义务在仲裁程序中的强制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必要。仲裁庭和法院对争议事项之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审查时,通常适用仲裁地法或法院地法。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中国目前对此实际采用"仲裁机构标准"及"地域标准"。为保护胜诉方的实体权利,减少或消除胜诉方困境,应取消拒绝承认与执行制度或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不仅可适用于裁决的执行,还应适用于对裁决的认可。海峡两岸应积极推进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的立法模式从单边性质过渡到完整的双边协议模式。  相似文献   

16.
姜霞 《河北法学》2007,25(6):154-157
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同样是以救济权利为己任,但与一般司法程序不同的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所救济的权利不是实体性权利,而是程序性权利,是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这就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本质所在.  相似文献   

17.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纠纷的方式,既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又依赖于法院的司法支持与监督。无论是从仲裁本身的性质还是仲裁制度的局限性来看,法院对仲裁的制约都是必要的,然而,法院对仲裁的制约又必须适度,对仲裁协议有效的严苛条件和国内仲裁的实体审查等都不应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空间。减少司法对仲裁的制约,弱化法院监督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8.
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实证研究——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仲裁已经发展成一个相对自足的制度体系,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定、运作方式、价值目标和文化内涵。但是作为一种民间性的争端解决方式,仲裁的结果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这就必然需要拥有国家强制力的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而且其健康发展更是离不开法院的司法监督。正因如此,如何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一直是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作为一名对仲裁怀有浓厚兴趣的学生,笔者有幸于2003年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其间接触到了法院对北仲进行司法监督过程中所作出的一些裁定  相似文献   

19.
关于人事仲裁与司法审判关系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人事仲裁与司法审判关系的调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本期刊登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深入分析了人事仲裁与司法审判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关于人事仲裁与司法审判关系提出对策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尚未在"一带一路"沿线国间自然形成中心地位,构建调解、仲裁、司法三位一体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应从当下和未来两个层面进行价值考量:调解、仲裁和司法三位一体模式的争端解决中心是国家海外贸易及投资权益维护举措的应急与补缺;是推动相关争端争端交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参与的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判的试验场。以此为近期目标,"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建设需要理性地接纳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并与中国争端解决机构合作;需要改变司法主权过度扩张的观念以促进司法协助和合作;需要推进调解机制的国际协调及"软法规制"。"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中心的近期功能受制于沿线国的信任度以及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而其承载的诚信文化沟通、"一带一路"区域仲裁机构形成以及国际化人才培养的三大远期功能将是建设该中心的核心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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