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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与法学部门的非对应性往往被众多学者所忽略,致使在诠释某些法学概念时造成混乱,尤其在国际经济法这个新兴概念上,最终必然导致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确了这两层含义后,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才有意义。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即有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归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应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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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是生命法学的最基本概念。首当其冲 ,研究生命法学必须首先论述生命法之定义 ,否则 ,必将“盲人摸象”各言其是 ,使生命法学研究陷于混乱。 生命法概念的提出邓公平同志最早提出了“生命法”与“生命法学”这两个概念。在他主编的《医药卫生法学》一书【1】中 ,他写有“现代科学技术与生命立法”一章 ,其中第二节为“生命法的原则” ,第三节为“生命法的若干进展”。他指出 :“至今为止 ,有关生命科学的法律问题 ,人们总是把它纳入伦理的范畴。看来 ,这样的研究模式需要转变 ,因为它模糊了伦理与法律的界限 ,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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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与法学部门的非对应性往往被众多学者所忽略,致使在诠释某些法学概念时造成混乱,尤其在国际经济法这个新兴概念上,最终必然导致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确了这两层含义后,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才有意义。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即有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归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应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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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拘日立法中的若干缺陷逮捕拘留条例是我国啃一的一部以拘留为主要内容之一的法律,但它仅局限于刑事拘留,它公布于1979年2月,废止于1997年1月,此后连名义上的综合性拘留立法也不再有。现行拘留立法散布于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的众多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之中,多种拘留的涵义不一,定性各异,适用程序多不相同,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存在着若干缺陷。一、拘回的概念不统一.法律对“拘留L调的内涵与外延缺乏明确。统一的界定。传统理论鉴于多种拘留的法律性质不一致,且涉及法学多个分文学科,对此概念也无总体定义,只有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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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这是各门科学相互区别的根据。劳动改造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当然要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以劳动改造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科学。这种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就使劳动改造法学与其他学科相互区别开来。劳动改造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劳动改造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为了弄清劳动改造法学的对象,首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改造法。劳动改造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戒部分,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劳动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制度、方法等一切法规的总和。换句话说,它是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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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破除部门法学因过度教义化形成的学科壁垒,不能走向要求法学无条件地向其他社会科学全面开放的极端,而应该深化和发展法理论研究。通过历史的梳理可以发现,科学范式的转换、传统法哲学的衰落和部门法学的内在诉求构成了法理论研究形成的背景。它发端于历史法学时期,以19世纪的法学百科全书运动为其先声,而其作为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则经历了创始、成熟和多样化三个阶段,从一开始的分析法理论逐渐发展为包括多种进路在内的宽泛领域。法理论是一门从内部观察者的视角出发,通过研究基本法律概念来致力于法律知识的一般化与体系化的关于实在法的规范学科,包括法的理论与法律科学理论两部分。它对部门法学发挥着体系构造、学说批判和知识筛选功能,构成部门法学之知识和方法的法理。当下中国的法理论研究,要在兼容并蓄的基础上与部门法学形成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的整体自洽性和一般性,加强分析法理论和社会法理论方法间的分工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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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科技法学是以研究科学技术法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既是法学的一个部门,又是科学学的一个分支。 科技法学是不是法学的边缘学科?有论者认为:“科技法学是一种部门法学,是法学的新兴学科,而不是“脚踏两只船”的边缘学科。”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法学的边缘学科是指法学与自然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学科,就此定义来衡量科技法学,很显然它属于法学的边缘学科。这是因为,科技法的法律规范是以技术规范为基础而为法律所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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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概念的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3)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概念,我们就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问题。与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相比,我国的法学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必须首先研究法律概念。本文从研究概念入手,阐明了法律概念的涵义以及法律概念与一般概念的不同点。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分析了法律概念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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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行为的概念及效果一般来说,静态的法学研究的是法律规则,而动态法学研究的是法律主体的活动。或者说,书本上的法(Law in Books)和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分别是静态和动态法学的研究对象。就诉讼法学而言,经过立法、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及规则无疑处于静态,而对静态的规则加以解释、适用、发展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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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效力与法实效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的效力与实效是法律秩序的根本性问题。法作为规范,对其所指对象,应具有约束力、威慑力与强制力。如果一个法规范是有效力的或一种行为被判定为有效的,它所授予或认定的权利就必须和应当受到尊重;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去服从和遵守;当规范所授予人们的权力或权利受到侵犯,司法机关给予了积极的保护并使之恢复时,这一法律规范便取得了实效。法效力乃法理学之基本概念,剖析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分析它与法实效的内在联系,对于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无疑有其重要意义。一、法效力概念的西方流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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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法学和价值法学的协调与我国法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是实证法学与价值法学的统一法学,就其基本研究倾向,可分为实证法学与价值法学两类。实证法学侧重于用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的方法研究现实中的法律、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与价值法学相比,它关心的是学科自身的逻辑关系。价值法学,广义地说,比较注重法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符合社会理想,以及法的社会效益,总之是法的外部联系;狭义地说,价值法学是从法学研究的主体——人出发。探讨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法学方法论。所以,它更关心学科的“感情色彩”。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法学是它两方面含义的综合。纵观整部法学史,可以发现,实证法学与价值法学呈现出互相斗争,交替上升,继而综合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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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一门悠久而古老的独立学科。解放后,法学在我国又有了新的发展。法学包括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外法学和某些边缘学科。《法学基础理论》属于理论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同部门法学及其他法律学科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部门法学是研究各自学科领域内的法律发展规律及其特征。理论法学研究的则是法律发展的基本原理、共同规律及其本质特征,它的结论和原理,对于部门法学的各个学科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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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究竟是不是法律制度的构成因素?如果是,它在法律制度中又居于何种地位?这一问题是行为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行为法学是将法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想要搞好学科建设和保证学科实践功能的发挥是困难的。因此,笔者想就上述问题阐述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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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学中的一个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法律社会学早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但就我国自1949年建国后的法学而论,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本文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事实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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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法规范主义、概念主义、国家主义的否证分析一个能称之为定义的法概念至少应包括3个标准:(1)普遍性:能概括古今中外所有法律(从形式到内容);(2)有效性:能对法律实践有指导意义;(3)现实性:对现实法律的发展进步有促进作用。这也是我们衡量现行法学方法论的标准。换言之,一个法概念如果不具备普遍性、有效性、现实性,那么它赖以存在的方法就是错误的。我的分析就本着这个原则进行。(一)关于规范主义的否证分析法律应该体现为一种规范体系,这是18世纪的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法观念,它对于克服封建制法中的专横、任性和绝对权力具有非常广泛的意义,为资本主义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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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作为法学课程,近年来在政法院校普遍开设;广大司法工作者现在也迫切要求学习、研究司法文书。因此.探讨“司法文书”的概念,揭示它的本质属性.对司法文书的写作实践、教学和科研都是非常必要的. 司法文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法学和写作学的边缘性学科。前者主要是指它的法律实质、特征;后者主要指它的文体实质、特征。从二者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上讲,可以认为司法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司法文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一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