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来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关于赔偿费用的标准,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部分"民事责任"中规定:(1)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2)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  相似文献   

3.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仅应根据我国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另一个是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仍第18条的规定:“确定为医…  相似文献   

4.
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外延界定为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带给其的物质损失的同时,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精神痛苦有时比肉体痛苦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更重。这种侵犯生命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现已愈来愈为司法界所关注,对此予以立法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有必要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思考·洒欣燕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相似文献   

6.
本文研究分析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中,受害人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问题的现状与成因,就加强医保基金监管,防止其隐性流失提出方法对策  相似文献   

7.
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杨立新《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规定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就是关于公民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  相似文献   

8.
追偿权,又称求偿权,是指国家(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放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①同时,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即国家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②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44条、《行政诉讼法》第68条及《国家赔偿法》第14余均明确规定了追偿权.成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仅就追…  相似文献   

9.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应当赔偿与损伤有关的费用。其内容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对此《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不断上升,由于人身损害医疗赔偿涉及到临床医学、法学和赔偿医学,因此,审判人员普遍认为这类案件比较难办。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认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损伤事实客观存在原则人身损…  相似文献   

10.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受害人本人的误工损失和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两项。(1)受害人本人误工损失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用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间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治扩大损失。”除本条规定以外,受害人为家庭主妇,在治疗期间因家务事繁多不得不雇人料理的,或者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因受害住院不得不雇人经营的,对雇工费用,加害人应予赔偿。(2)陪护人员误工损失的计算  相似文献   

11.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公民的四种人身权遭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人的容貌或某些生理器官被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开支等)是很有限的,但这种损害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将给受害人造成终身的痛苦,有的还会造成婚姻上的困难(如未婚男、女)、职业上的困难(如专业演员),如果对这种损害只赔偿有形的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又如,严重侵害妇女贞操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灵创伤  相似文献   

12.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13.
谈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乔英武,朱国华找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审判实践中,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还应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补助费、残废者致残前...  相似文献   

14.
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难点问题。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呈现出大幅度的攀升现象。对此,议论蜂起,众说纷纭。笔者撰写此文,主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规定,探讨医疗事故处理的经济补偿应遵循的原则,以便各方面达成共识,有助于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问题顺利解决,保护病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法律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规定逐渐增多,日趋完善。对此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得出科学的结论。为了说明问题,现将有关身体伤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按照时间顺序摘行如下。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相似文献   

15.
秦艳华  高中日 《山东审判》2013,(3):39-41,53
【要点】《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了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5条则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  相似文献   

16.
近来,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中国法律界的热点问题。在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诉讼中,也都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和判决。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笔者仅就医疗事故处理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引起讨论和重视。一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有助于我们思考问题的有益启示。首先,我国法律有关身体损害赔偿的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是模糊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是我国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都是采取这一基本原则的。还有一些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法律则是采取宠统的赔  相似文献   

17.
《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陈彩先 《江淮法治》2011,(11):34-3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浅议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谢家友,唐世月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的,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其中,第15条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事项的...  相似文献   

20.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