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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包括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和董事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决议事项与某一或某些股东(董事)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这些股东(董事)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控制股股东、公司“内部人”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与表决权限制制度不同,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公司法对此一制度予以借鉴和移植,将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经营的稳定,甚至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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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代理制度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而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仅就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作出了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至于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的具体规定并未作出进一步阐释。需要我们进一步具体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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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在集中行使权利、降低行权成本和供给专门知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功能,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拘束协议、累积投票制与表决权的限缩与扩张等制度相比具有优势,但也存在着局限性。本文在分析表决权信托所具有的优势和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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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也是"股份",其股东权与其他公司的股东权应没有本质区别,国有股东同样也应当具有股东表决权及其它权项。1992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明显发生改变:国有股下降,法人股上升;非流通股下降,流通股上升。这种股权结构呈分散与均势状态的情形,使得投票代理权制度在利益的博弈中走进人们的视野,走上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历史舞台,从而也为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关系的明朗化、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关系及表决权的代理运行在国有股东表决权代理关系中,首先要确定的是谁是股东,谁是代理人,谁是第三方,即主体问题。国有股权最原始的股东应该为"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不可能来行使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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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演变成“大股东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上已经出现了通过电子网络以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趋势。构建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能有效避免现行制度的局限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是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补充手段,其制度设计的目标、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及信息披露均有其特殊性。基于控股股东的义务,应当禁止控股股东通过网络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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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但对于股东具体如何行使重整计划表决权却几乎没有规定。立法者注意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的东山再起,而忽略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笔者对如何保护股东表决权的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出资人会议的开会形式、表决标准、投票方式等,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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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的限制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议事中的正当运用,能有力地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但实践中,不泛对该原则的滥用,由此导致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频发,挫伤了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为依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应逐步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股东与其所持股份相一致的表决权,明确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制衡;赋予小股东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加强对股东会决议的监督;同时,赋予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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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13年修订时将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但除了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权、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权以实缴比例作为行使基准外,未明确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基准,引致争议。对此,在缺乏明确的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先将股东权利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和共益权。再将单独股东权细分为比例股东权和非比例股东权,少数股东权细分为按股份数计算和按表决权计算的少数股东权。股东权利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非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和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共益权和按股份比例计算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行使应采二层次判断,各股东均未实缴的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部分股东实缴其余股东未实缴的,如果是按照章程的未实缴,则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如果是未按章程实缴,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按表决权计算的股东权利随表决权规则而定。但司法解散请求权应有例外安排,各股东均未实缴的,可按认缴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加以判断;部分股东实缴、部分股东未实缴的,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作为行使基准,但认缴出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的股东不得提起司法解散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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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体现了现代公司法所追求的实质公平,在客观上具有确保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之公正、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意义。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初步确立了限制股东表决权的相关规定,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尚未形成真正的制度规范,因此对股东表决权制度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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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代理在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制约"内部人控制"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代理中存在着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征集人的资格设计必须对此予以充分的考量。本文从征集成本、道德风险的角度,分析不同情况下表决权代理人资格设计的不同重心和要求,试图梳理出较为细化的立法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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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中十分重大的基本问题之一,而我国《公司法》对其规定比较简单,尤其对股东表决权信托这一起源于美国并在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表决权制度更是根本没有涉及,这在制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司法实践运作.本文拟通过分析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内涵及法律特征,思考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可行性,以期对完善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提出立法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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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是把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互相分离。受托表决权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东的干预,信托制度给予了受托人极大的权力空间。这使表决权信托成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法律手段。这种在美国法上产生的特殊制度,正在被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台湾)认可和引进。虽然我国在2001年颁布实施了信托法,但是至今为止这一信托制度仍然没有被我国的立法所确认。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但是探讨表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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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压迫小股东的事情十分常见。新公司法根据现实生活中小股东利益屡次受侵害的突出矛盾,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回避制、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表决权代理制、少数股东权制度、派生诉讼等一系列制度,为小股东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作了非常好的制度设计。这些制度将成为小股东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但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制度中,部分制度是粗线条的,尚需在具体实施时设置操作条件和步骤;部分制度本身就存在缺憾需要合理补充;而部分制度又授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排除适用。小股东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我,还需要在公司实际操作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进一步扩展权利的空间。小股东扩展权利空间的最理想途径是在修订公司章程中有所作为。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最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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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讯表决制度研究-兼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议而通过通讯表决行使自己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可以实现股东会结构"全员性"要求,也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但是无论是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还是上市公司的实践,通讯表决只是作为股东会议的一种召开形式而存在,而不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这一误区导致了实践中众多问题的存在,应还通讯表决以本来面目,修正<公司法>有关规定,建构我国的通讯表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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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上决议的撤销是以股东大会的程序(会议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为前提的。多数国家的公司法确立了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制度,我国新《公司法》第22条也引入了该制度。但在决议撤销的原因、撤销权人资格的认定、撤销权的行使、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以及撤销之诉滥用的防止等问题上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不当决议应可成为可撤销决议;赋予决议时的股东、缺席股东、无表决权股东享有撤销权;并可以通过裁量驳回、诉讼担保、股东异议诸制度的设计来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 相似文献